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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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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迁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就吴英案发表法律意见

2009年4月21日

     2009年4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题为“吴英临审”的文章。文中,我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胡东迁律师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案件的罪名变化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区别等问题发表了法律意见。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问题,胡东迁律师认为,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上区别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后者的最高量刑是死刑。此外,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不归还借款的主观故意,如果有,就是集资诈骗,没有的话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起诉书中指控吴英的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变为集资诈骗罪的问题,胡东迁律师表示,对此案罪名的变化早有预料。胡律师认为,在这样呈金字塔形的集资案中,往往处于顶端的那个人会被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中间层的人会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近年集资案的一个办案规律。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问题,胡东迁律师认为,这是一个界限把握的问题。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不少企业遇到了银行借贷困难的瓶颈,如果把界限明晰了,就可以把正常的资金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区别开来,这样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注:该报道被中国证券报、中国资讯中心、金融界、21cn、和讯网、浙江都市网、华讯财经、凤凰网、新浪网、网易、搜狐等十多家媒体转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大大提升了我们金道律师事务所和刑事业务部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链接: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090414/5370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