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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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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马家军”状告马家军

                                                  
 
“马家军”开路  利润丰厚
        “马家军”对中国的百姓来说并不陌生,他们曾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中长跑项目上创造了骄人的战绩。1993年,杭州也悄悄诞生了一支“马家军”,不同的是,它不是运动队的名称,而是坐落于著名的风景区黄龙洞附近的杭州黄龙医药保健品厂(以下简称保健品厂)在其产品“速补康”营养液上所用的商标—-“马家军黄龙”。1994年3月底,保健品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马家军黄龙”商标的注册申请,等待核准。随后,马家军黄龙“速补康”营养液产品的广告频繁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出现在人们周围。该产品广告称其“速愈创口显奇效,康复病体睡眠好,改善贫血促成长,补肝益肾抗衰老”,一时间,销路大开。
 
发表声明   马家军竟成被告
        “马家军黄龙”的出现引起了马家军的高度重视,1994年10月,“马家军田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田径马家军)在《浙江日报》、《钱江晚报》、《经济生活报》及《公共关系报》等报纸上分别刊登了一则声明,表明“马家军黄龙”与田径马家军无任何关系,该厂在从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马家军”这一约定俗成且具有特定内涵的商标名称,是对田径马家军正当权益的侵犯。该声明还强调,保健品厂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社会上关于该厂药品是与田径马家军合作、是田径马家军推荐给消费者的误认,这种擅自利用田径马家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做法,是对消费者的蒙骗。为此,声明要求保健品厂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否则,田径马家军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首先向法院起诉的并不是田径马家军,而是保健品厂。该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田径马家军的声明直接损害了其企业名誉,影响了其产品的正常销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田径马家军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开庭审理   展开激烈论辩
        为了打好这场意外的官司,田径马家军聘请了胡祥甫律师和该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的李京生律师共同代理此案。1994年11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分页//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针对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马家军”是否专指田径马家军、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原告称,其产品的主要研发人员不是姓马就是属马,也是一支“马家军”,他们的产品使用“马家军黄龙”商标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的“龙马精神”,与田径马家军无关。保健品厂使用“马家军黄龙”商标,并不构成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侵害。被告在浙江几家主要报纸上刊登声明,讲“速补康口服液”使用“马家军黄龙”商标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一行为侵犯了保健品厂的合法权益。
        胡祥甫律师反驳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姓马,而是属马,我国从古到今,只有以姓氏命名的队伍,从未出现以属相命名的队伍,若以属相命名,不仅会出现“马家军”,也会出现“猴家军”、“鸡家军”甚至更难听的“家军”。历史上,只有对国家、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能被称为“×家军”,如“岳家军”、“戚家军”、“杨家将”等等。原告的产品给国家和民族作出了什么杰出贡献,可以称为“马家军”呢?原告对其商标的上述解释,是在诉讼后才作出的,在此之前,保健品厂所有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商品说明书上都没有这种解释,消费者能够想到的只能是这一产品与田径马家军有某种联系,也许是田径马家军指定饮用或推荐饮用的产品。该商标的使用实际上是利用了田径马家军的名望,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针对“马家军黄龙”这一商标有否在消费者心中造成误导以及保健品厂所称的取名理论,胡律师还制作了500份调查问卷,委托杭州三家商场、消费者协会、二个居民区等单位进行调查,结论为:91%的被调查者认为“马家军”的名称是特定的,指的是马俊仁带领的一支田径队,80%以上的人认为“马家军黄龙”是在利用田径马家军的名望来促销自己的商品,也即“马家军黄龙”这一商标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保健品厂使用“马家军黄龙”商标是否侵权
        原告保健品厂的代理人认为,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对自己商品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而使用的一种标识。商标不同于企业的商号或名称。田径马家军从未申请“马家军”商标,并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从商标法的规定看,也没有限制以他人名称作为自己商标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还提出,“马家军”所谓约定俗成,是在马俊仁教练及其队员辉煌战绩和新闻媒介的积极宣传及人民群众的赞扬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社会承认,而非法律上的约定或确认。田径马家军并不因此就享有对“马家军”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制社会里,名气再大也不能大于法律。
        田径马家军的两位代理人则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分页//
        胡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保健品厂使用“马家军”这一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而在于这一商标的使用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误认,从而使消费者去购买这一产品。正是在这一点上,田径马家军认为保健品厂打着“马家军”的旗号进行广告宣传,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田径马家军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在报纸上发表《郑重声明》,以正视听。田径马家军的这种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商标不是取给生产者看的,而是取给消费者看,用于识别产品的。在消费者的心中,总以为“马家军黄龙” 营养液与田径马家军有某种联系才去购买这种产品。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的名望来促销自己的商品,这当然是一种不正当行为。
        胡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人先告状”的官司。保健品厂投机取巧,擅自利用田径马家军的名望,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田径马家军的名誉,却状告田径马家军的《郑重声明》侵犯了其名誉权。田径马家军发表声明的目的,只是为了消除保健品厂使用“马家军黄龙”商标已经给消费者造成的误导,划清界限,澄清事实,根本谈不上侵犯保健品厂的名誉权。如果保健品厂真的要保护和提高自己品牌的名声,就应当主动与田径马家军划清界限,用质量和信誉赢得消费者,而不应当攀附他人的名声。
        田径马家军的另一位代理人李律师则指出,本案并非单独涉及商标和名称,而是包含了商标、名称、广告、名誉、消费者权益和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关系。保健品厂对其产品进行虚假的宣传,触犯了多个法律的规定。保健品厂的广告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与田径马家军有某种联系的误认,不仅是对广告法的违反,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对与马家军有合作关系的厂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其他有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保健品厂使用“马家军”为商标的一部分,必定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针对田径马家军两位代理人的观点,保健品厂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一再强调“马家军”的知名度和对消费者的影响,实际上就是说“马家军”三个字是被告专有的,谁用了就是侵权。按照这样的逻辑,谁的商标有知名度,不必申请注册也可以垄断一切。这种名气和影响并不是法律上的专有权,合法权益都来自于法律的确认。退一步讲,保健品厂就是利用了“马家军”的名望,但“马家军”不是被告专有的,就谈不上侵权。
        胡祥甫当即提出了反驳的意见:按照保健品厂的观点,不管你名气多大,只要没有注册、登记,就可以拿来为我所用,那么原告可否将马俊仁的名字用来作自己的商标?又可否将毛泽东的名字用来做自己的商标?
        三、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权的保护范围
        田径马家军的两位代理人指出,“马家军”不仅约定俗成,有特定的内涵,而且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正式名称。1993年底,辽宁省体委就决定撤销省体院田径队,设立“马家军田径培训中心”。1994年2月8日,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辽编发[1994]5号《关于设立马家军田径培训中心的批复》确立了“马家军田径培训中心”为省体委领导的县处级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权从依法成立时就享有,凡盗用法人的名称造成损害的,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应当认定为侵犯名称权。//分页//
        保健品厂代理人则指出,名称权与商标权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专用权有一定的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就可以存在另一个相同名称的企业。
        对此,田径马家军的两位代理律师则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权的保护限定一个范围。即使认为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保护名称权,“马家军”的名声也超出了省界、甚至国界,其保护的范围不应仅限于辽宁省和体育运动的范围内。否则,未经田径马家军同意的“马家军”运动服、饮料、运动器材纷纷上市,“马家军”的名称权就得不到任何保障,必定扰乱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调解不成   作出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进行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保健品厂不同意被告方要求其撤回其商标上的“马家军”三个字的条件,调解未获成功。
        1994年12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马家军”不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而且是事业单位法人即被告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田径马家军在发现保健品厂在其产品上使用“马家军黄龙”商标并进行广泛宣传后,为防止消费者的误解,在报刊上刊登声明的行为是正当的,其声明中个别措辞欠妥,但没有诋毁、诽谤他人的内容,并不构成对保健品厂名誉权的侵犯。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健品厂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获得胜诉   律师留下感言
        由于本案一方当事人为田径马家军,案件引起了多家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工商时报》、《浙江日报》、《中国市场经济报》、《北京晚报》、《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杭州日报》等报纸,《市场价格与价格嘹望》、《律师与法制》、《中国律师》等多家杂志进行了报道。有的市民还给田径马家军的两位代理律师写来信件,表达了他们对于本案的看法和对田径马家军的支持。胡祥甫律师在谈到该案时指出,本案的判决应该说是有一定的高度的,法院没有孤立地看待商标,而是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名誉权、名称权及如何正确使用商标等一个综合性法律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本着公正及诚信这两大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作出了判决,为处理类似的案件树立了一个很好的典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人的名誉客观上是有商业价值的,因此容易被他人利用。名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而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能够依靠的应该是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而不应当是其他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