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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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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国民党将军的名誉

                                                           
求助律师  讲述尘封往事
        2000年4月5日下午,花甲老人孙国煊慕名来到胡祥甫律师的办公室,请求胡律师帮助他打一场名誉权官司,为他的父亲孙光普洗清不白之冤。在会客室里,孙老讲述了一段尘封的往事。那是神州大地上一段烽火连天,反帝反军阀、抗日救国,仁人志士寻找救国救民真谛的历史。
        方振武,字叔平,安徽寿州人,授上将军衔。参加了1911年武昌起义,1913年讨袁二次革命。讨袁失败后,方振武谒见了孙中山,加入了中华革命党。1917年方振武被委任为中华民国军政府海军陆战队司令。1921年参加北伐,任北伐军大队长。1926年,参加冯玉祥领导的五原誓师。1927年蒋介石背叛革命后,方振武坚定反蒋,锒铛入狱。“九·一八”事变后,方振武毁家纾难,起兵晋南,成立抗日救国军,任总指挥。1933年5月,方振武率抗日救国军到了张家口,与冯玉祥、吉鸿昌将军等组建成立察哈尔民众抗日同盟军,鏖战塞外,重创日伪军,后遭遇日军和蒋介石部队的围攻,抗日同盟军在弹尽粮绝情况下被迫解散。这是一段可歌可泣、壮烈的抗日救国历史。
        孙老的父亲孙光普,安徽寿州人,早年毕业于上海远东大学法律系,是方振武将军的战友、同事,随方振武将军参加北伐,历任国民革命军第七路军,第十一路军、北阀军第一集团军第四军团的政治部主任,授中将军衔,并担任过山东加祥县、福山县、滋阳县县长等职,为国民革命做出过贡献。并参加1933年察哈尔抗日同盟军,任方振武部参议,历经多次战役,为抗日救国作出过贡献。抗日同盟军反蒋抗日斗争失败后,孙光普被迫流亡日本。1937年,孙光普回国参加抗日。1939年加入民革,任安徽省参议等职。抗日战争胜利后,孙光普未担任过伪职(见1982年公市复字82第17号文)。同时,孙光普在任北伐军第一集团军第四军政治部主任驻军北平期间,曾经为柯庆施(解放后曾任民革中央秘书长、全国政协常委)等地下共产党员从事革命活动提供过方便。纵观孙光普一生,为国民革命、抗日斗争及联共反蒋做出过较大贡献。//分页//
        但是,由安徽省某报一侯姓记者撰写的《方振武将军三次遇难记》(下简称《方》文)中,却将孙光普描成了一个阿谀奉承、奴颜媚骨的小人,《方》文多次用“牛”、“横牛”等措辞对孙光普进行人格侮辱。如《方》文中写道:“这孙光普是一个聪明挂在脸上的人,实际上头脑简单,办事粗心,特别喜欢奉承话,所以这位‘横午先生’(孙光普的字)还有一个绰号,叫‘横牛’,说他一糊涂便会‘午’(舞)出了头”。《方》文中又写道:“这位横牛先生到南京之后,蒋介石便叫戴季陶来拉这条‘牛’,孙光普一听戴季陶来请自己,顿时飘飘然,眉飞眼笑。戴季陶只三言两语便把‘横牛’说糊涂了”。此外,诸如此类的言语,《方》文还有多处。侯某写就《方》文后,多处投稿,河南某出版社、民革中央某出版社等多家报刊、杂志予以了转载,造成影响扩大。孙老认为,《方》文严重贬损了其父的社会评价,并抵毁了其父人格,侵犯了其父孙光普的名誉。讲到此处,孙老已涕泪交加,泣不成声。
 
接受委托    调查历史真相
        在仔细聆听了孙老的陈述,又审阅了孙老提供的一些历史文献资料,并就数个细节问题详细地与孙老进行了交流后,胡律师接受了孙老的委托。考虑到孙老年迈且经济困难,胡律师决定对孙老进行免费法律援助,青年律师王拥军协助胡律师办理了此案。
        胡律师和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到上海图书馆翻阅、复制了很多珍贵历史资料,这些资料有些是以文件资料形式保存的,但大多以微缩胶卷形式保存的,查阅这些史料相当艰难,期间得到了浙江图书馆徐主任和上海图书馆大力协助。在上海图书馆得到了有关孙光普历史评价和有关活动的真实资料后,两位律师又辗转于浙江图书馆、杭州市图书馆、安徽省档案馆等处,进一步寻找资料。
        经过周密调查后,两位律师对孙光普的社会评价,历史贡献已了然于胸。解放后,党和政府亦对孙光普作出了很高的历史评价,而《方》文描写的孙光普极尽阿谀奉承,奴颜媚骨的形象,以及“牛”、“横牛”“牵牛”等人格侮辱的用语,是与孙光普的正面形象所不符的。且《方》文对孙光普作如此描述,也无真实史料。两位律师认为,《方》文对孙光普的有关描述,构成对孙光普名誉权的侵权。
 
提起诉讼   诉请却遭驳回
        孙老为原告,民革中央某出版社、河南某出版社、侯某为被告,向杭州市下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侯某和以上两出版社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分页//
        2000年5月15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原告提供了多份当年的《民国日报》、《中央日报》、《国闻周报》,并提供了《中国近代史通鉴》、《中华民国大事记》等证据,说明方振武在1929年9月19日已被蒋介石拘押,不可能发生《方》文中所称的方于9月22日派孙光普赴京打探消息以决定是否前往的情况。孙老的两位代理人胡律师和王律师指出,侯某在《方》文中对孙光普的描写无史实和事实依据,显属捏造,已构成了对孙光普的侮辱和诽谤,侵犯了孙光普的名誉权,而民革中央某出版社和河南某出版社未尽审核之职,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侯某否认原告在法庭上提供史料的真实性,提出其文中有关孙光普的情节有《反蒋抗日将领方振武》、《我所知道的方振武》、寿县地方志关于“方振武被骗至南京”为史料依据,其本人还寻访了有关人士,故对侵权事实一概否认,并辨称他人为“牛”、“横牛”系对人之褒扬,并举出鲁迅先生曾说,“伏首甘为儒子牛”等进行狡辩。两出版社均称已尽了审核之职。
        针对侯某的辩解,两位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侯某在《方》文中对孙光普的描写贬损了孙光普的人格和社会评价,侯某在《方》文中对孙光普的评价,既与史实不符,也与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孙光普的评价不相符,因此,侵害名誉权成立。针对两出版社的辩解,两位律师抓住了两出版社未能提供审核《方》文的依据的事实,又指出了两出版社和侯某陈述之间的矛盾(即侯某称已提供相关“史实”给出版社,而出版社庭审中对侯某出示的“史实”均称未曾见过),认为出版社并未尽审核之职。
        2000年9月底,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侯某未对孙光普进行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对孙光普名誉的侵害,同时认为两出版社已尽了审核之职,据此驳回了孙老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正义得以申张
        一审宣判后,孙老对判决结果非常气愤和不解,忧虑成疾,卧病在床。两位律师一边积极组织材料,准备上诉,一边又多次以法律是正义的,司法最终是公平为主题,与孙老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沟通。孙老遂坚定了上诉中院的决心,孙老讲他的信心来自于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任,来自于对两位代理律师的信任。两位律师仔细分析了下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遂以此为理由,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阶段,原告方补充了解放军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民党大事记》、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两份书证,以证明方振武于1929年9月19日即被拘押。
        2003年12月8日、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副院长为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胡律师和王律师指出://分页//
        一、候某在《方文》中所述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
        侯某在《方》文附记中明确界定了写作该文的资料来源,《我所知道的方振武》一文和《北洋军阀和民国将领》一书并非《方》文的资料来源。另一方面,上述材料也并非史料:前者的后记指出“本文与前篇《方振武生平》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说法不一,供大家研究。”而后者的前言中也写到“对所有人物都没有作全面、深入研究,只不过大体划了一个粗糙的轮廓。” 原审将上述材料作为史实加以采信是错误的。而孙老在一审中以及二审阶段递交的证据中,有关报纸为证明史实的第一手资料,且各报说法没有矛盾,而《中国历史大事年表》为权威学者、专家和学术机构对史实的编纂,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些史料表明方振武被拘押的时间早于《方》文所称的孙光普被派去南京打探消息的时间,因此得不出方被拘押与孙有关的结论。《方》文不顾1982公审复字第017号文,即党和政府已经将孙光普确定为正义爱国人士的的定论,将其描写成奴颜媚骨、奉承巴结的小人,并毫无依据地称其为“办事粗心”的一头“牛”,已经构成了对孙光普和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
        二、有关出版社未尽审查义务
        《方》文中有关方振武被拘押南京的时间,与史料记载大相径庭,而方振武1929年被拘押的史实又广泛存在于当年的报纸中,各大图书馆均有存档。如果有关出版社对该文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就不会闹出方振武已被拘押于南京,南京方面又几次三番打电话要方来京的笑话,更不会出现苏有文成为方振武机要秘书的错误。上述事实只能说明:被告出版社未尽审查责任,对《方》文的审查变成了“失查”。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之父和原告名誉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之父一生是爱国的和正直的,在民国时期也是知名人士,在海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尽管当年熟识原告之父的人不会被被告的文章蒙蔽,但当年的老同志基本都已仙逝,社会上的公众看了《方》文后,难免会受其影响,对原告之父作出错误的评价,被告在海内外广泛的区域内对原告之父的名誉造成了侵权。
        原告系孙光普的儿子,孙光普的社会评价对原告产生巨大的影响,原告之父名誉权被侵犯,已经给原告的人格造成了极大的贬损,直接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原告为维护父亲的名誉和自身的权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
        可见,被告对原告及原告之父的名誉侵权,情节是恶劣的,范围是广泛的,后果是严重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候某辩称,其在《方》文中对资料来源的记载并不排除其他材料为文章资料来源;上诉人的观点有违科学精神;对国民党时期的报刊应批判利用,报刊内容并非最客观的证据;即使有功劳的人,也可以揭开其错误的一面,功过不能相抵。//分页//
        出版社辩称,《方》文引用的两篇文章为史料,对历史环境、人物性格作适当渲染是传记文学所允许的,故《方》文不构成名誉侵权。《方》文未被认定为侵权产品,出版社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且文章登出后没有人与出版社联系,故上诉人对出版社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当庭听取了两位律师陈述的上诉理由、意见,以及两出版社和侯某的辩解,又仔细审核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作了如下认定:“侯某对孙光普行为及内心活动的一系列的描写和形容,反映出侯某对该人物的创作定位是贬义的,其不仅体现在作品的遣词造句中,更体现在作品的整体中,足以给读者造成该人物奴颜媚骨的印象,侯某对孙光普的这种定位与评价,既无事实依据,又与人民政府对孙光普的整体历史评价不符。《方》文的发表,客观上有损公众对孙光普生前人格的评价,对孙光普生前名誉构成了一定的侵害,给孙光普的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对此,侯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两家出版社出版、再版客观上扩大了《方》文的影响,故应及时刊登声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法庭当庭宣判: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侯某的行为构成对孙光普名誉的侵害,赔偿孙国煊的精神损失;出版社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至此,耗时半年余的孙老诉侯某、河南某文艺出版社、民革中央某出版社案终以孙老胜诉告终,孙老终于替其父洗刷了冤由。
 
回顾案件   引发深刻思索
        胡祥甫、王拥军两律师圆满地完成了律师法和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有关文章的作者和出版社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文艺创作原本是丰富人民生活的良好途径,一旦文学作品的创作中缺少了严肃认真的态度,一件好事就无法实现积极的社会效果,违背了文艺创作的初衷。尤其是涉及历史人物的文艺作品的创作,就更应该加强责任心,避免在未对有关史实详加核实的情况下,对历史事件的当事人作出随意的评价,引发不良的后果。本案不仅给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出版单位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着全社会:认真对待自己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