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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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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子年律师受邀点评公益诉讼难题

2011年9月30日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云南陆良铬污染、康菲石油污染等;不良厂家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毒奶粉、地沟油等,而这些事件都指向一种维权方式———公益诉讼。
    浙江法制报看法栏目在现行民诉法即将修改之际邀请我所张子年律师谈谈对公益诉讼的看法。
大家都知道公益诉讼非常艰难,那么究竟难在哪里?张律师的回答是:公益诉讼关系到一个群体的利益。但群体行动一个巨大的障碍是集体一致行动或称“搭便车”。这不仅是个经济学的难题,也是一些社会问题的死结。单一个体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成本个人负担,成果群体共享。经济理性人最优的决策是:放弃权利就是止损。因此,一个纯经济理性的受害者总是选择忍受而不是抗争。
    政府的态度也影响到公益诉讼。美国是公益诉讼方面领先的国家,它鼓励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国家给律师的奖赏是如果案件胜诉,法院会按侵权人赔偿的一定比例给律师计算律师费,这是非常可观的。因此,美国的一些法学院里有专门的公益诉讼课程,与此相对应还有专门的公益诉讼律师事务所。而中国的公益诉讼对律师而言,在经济上往往是空洞的胜利。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启动难,在于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不是实际上的利害关系人而将诉讼拒之门外。我认为,实际利害关系人原则在公益诉讼方面应在立法上有所变通。在这方面,印度已做了立法的修改,涉及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会依据法律做出扩张性解释。
     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平衡,公益诉讼将继续占据报纸头版,但却远离我们的生活。
     谈到公益诉讼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时,张律师说:公益诉讼之所以牵动大家的神经,是因为它往往关乎众多人的利益,诸如环保案件,受害者常以万计,如若处置不当,后果的确非常令人担忧。但殊不知,公益诉讼可能是解决社会稳定的问题一剂良药。
     在利益无法得到有效表达及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愤怒可能会取代理性。而公益诉讼恰恰解决了有效表达及有效解决的双重难题。法院诉讼首先在程序上解决了表达的问题。而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正是受害者所期待的结果吗?
     不可否认的是,公益诉讼有时是某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或腐败的结果,而公益诉讼则可能意外地揭露执法机关的种种问题。这种揭露正是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的保障。公益诉讼通过取证质证,事实上扮演了公共事务信息的披露过程。这种披露的最大正面效应是提供了社会公众了解政府行为、建立对政府信任的最佳平台。信任来自于透明。因此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当代司法文明。
      对于如何确定公益诉讼的范围和主体,张律师认为:检察官代表民事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起源于13世纪的法国,该制度后被意大利、比利时、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效仿。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基本没有检察官介入或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实践。
      公益诉讼本身是解决公权力对私权利保护不力的问题的,而且西方国家已有共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总是不周到的。因此,公益诉讼提供了私权利保护的两翼之一:国家保护及公民自卫。而让检察官启动公益诉讼,相当于在已经不周到的公权力保护怪圈里打转转。
      而且,检察官提起公益诉讼往往会受到干扰,无法充分行使公益诉讼的职能。特别是关系到一些大企业的消费者或环境侵权等案件中,存在利益集团通过影响政府而减损检察官本已微弱的公益动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