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所民商团队开展专业学习交流会

2018年12月22日

2018年12月19日,金道所民商团队成功开展了一场精彩又颇具现实意义的交流分享会。会上,金道所权益合伙人郑海丽律师作《如何以“生前预嘱+意定监护+公证遗嘱”为客户提供“有尊严的传承”》分享,权益合伙人杨帅杰律师作《执行异议之诉分析》分享。

财富的传承简而言之是人、物、财的传承,人的传承是首位的,如何让客户做到“有尊严的传承”?郑海丽律师从“生前预嘱、意定监护、公证遗嘱”等一些传承工具的运用开始讲起,给大家分析了“生前预嘱指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如公民个人可以和家人、监护人、医院等书面明确在伤病末期时如不做化疗、不上胃管、不上呼吸机、不做透析等治疗,或者不接受医疗系统的服务,可以指定医疗代理人;可以对生前预嘱(文件)和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同时做好公证备用,以公证的方式确定监护人,来照顾自己今后的生活、医疗、财产的管理、监护、赡养等问题,特别是现在涉及不少拆迁利益的时候,更要提前指定监护人,减少矛盾定纷止争。另外郑海丽律师还从遗嘱的生效条件、共同签署遗嘱、未成人资产的保护、修改公司章程等传承工具的运用,将“生前预嘱、意定监护、公证遗嘱”有效的结合起来,做好有尊严的养老。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杨帅杰律师从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体系、性质、特点等要点着手,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与三撤、再审等救济制度的区别: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核心在于案外人是否就执行标的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起诉依据和案由等方面与其他诉讼制度迥乎不同。此外,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执行异议之诉涵容极其丰富,其身份财产错杂、程序实体交织、审判执行胶着、理论实际融合,很难从法律层面上统一审判尺度。杨帅杰律师在调查研究后,从不动产物权、存款账户和共有物这三种标的中,分别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案例,与参会的律师进行逻辑经验的探讨和裁判规则的研习。据公开信息,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完成,如何构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体系化认识,解决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问题,值得每位律师的深思。

金道所民商团队是一支规模化、规范化的专业团队。团队将持续主动积极地开展专业化学习与研究,不断提升团队律师的专业素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