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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崔海燕律师团队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毕莹副教授一行开展涉外法律服务调研座谈
2026年5月15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导毕莹一行莅临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就涉外法律服务课题开展调研与座谈交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何剑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王若竞陪同走访。金道所副主任、跨境投资贸易与合规团队负责人崔海燕律师团队热情接待了毕莹副教授一行。金道所涉外律师周弘、张炎新、蔡龙秋,律师助理范木子,实习生孙知宜、吕砚凝共同参与了本次交流。
本次座谈直击企业出海痛点,双方围绕多层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运行机制、企业出海风险与实务处置等高频热点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浙商出海面临的实际困境,与会专家与律师进行了热烈探讨,进一步校准了高校前沿理论研究与律所一线实务的融合方向。本次调研交流取得了丰硕成果。未来,双方将继续深化产学研协同,共同为护航企业高质量“走出去”贡献智慧与力量。
崔海燕律师获聘担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近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启用新版《仲裁员名册》。金道所副主任崔海燕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跨境争议解决实务经验及良好的行业声誉,成功获聘担任仲裁员。
崔海燕律师长期深耕跨境交易、合规、国际仲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处理过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未来,她将充分发挥自身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专长,积极参与仲裁案件审理,努力在仲裁审理中体现仲裁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吴丽丽律师应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邀请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培训
2026年5月14日下午,金道所吴丽丽律师受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邀请,开展新修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专题培训,该分局负责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培训学习。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于2026年4月15日施行,该办法系为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要求背景下修订、对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助力优化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有积极促进作用。此次培训,吴丽丽律师紧贴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务和典型案例,重点针对性拆解了办法中的新增和修改条款,包括投诉人身份核验要求、调解期限规范、重复举报处置标准、恶意索赔认定及移送等,重点明确了线上消费投诉中平台与商家的管辖划分、维权时效界定等实操难点。培训内容精炼、重点突出、贴合实务,具备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有助于参加人员吃透新规条文、厘清工作思路、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吴丽丽律师受邀先后为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东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讲授国企招投标领域合规要点
2026年5月13日,金道所吴丽丽律师受邀先后为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东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国企招投标领域合规要点》专题合规培训,助力两家国有企业夯实合规管理基础、筑牢廉洁风控底线。
在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培训现场,吴丽丽律师以三小时系统化专业授课形式,围绕国企招投标法律规范体系、招标人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法律风险红线、国企招标采购合规管控要点等核心板块展开深度讲解。课程紧贴国企兼具招标人、投标人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并结合国企真实业务场景,对招投标前期筹备、公告发布、文件编制、投标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全流程关键环节进行逐条拆解。在台州东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吴丽丽律师聚焦招标人主体责任,重点围绕招标人常见违法违规情形、法律责任界定、招投标合规管理等内容开展专项授课。招投标业务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业务板块,同时也是纪检巡察、审计督查、行业监管重点监控的高风险领域。此次培训课程内容务实详实,兼具专业性、实操性和警示性,对有效提升业务经办人员、管理人员的招投标合规意识和风险研判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张晓律师受邀参加首届长三角财税法实务青年论坛暨“税务争议解决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协同”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2026年4月25日,首届长三角财税法实务青年论坛暨“税务争议解决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协同”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隆重召开。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财税法论丛》编辑部共同主办。本次论坛汇聚了全国财税法领域顶尖学者、司法实务专家、税务专业人士、知名律所合伙人与行业精英。论坛聚焦“跨区域财税法治、涉税行政争议化解、税务执法与司法衔接、纳税人权利保护、企业税务合规风控”等核心议题,围绕对赌协议退税、跨境电商监管、IPO税务合规、行刑衔接、AI赋能税务法律服务、涉税争议实质化解等前沿热点问题,与会嘉宾结合典型案例分享经验,共同探讨理论创新与实践协同的融合路径。
金道所合伙人、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并在企业税务合规风控单元作主题演讲。张晓律师以“地方明查暗核”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偷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她指出,偷税认定不能只看少缴税款的结果,还应该审查主观故意。她认为地方政府部门参与或默许形成的征管外观可能使纳税人形成合理信赖,其利益应予保护,“不宜把这种制度性、历史性的问题全部压缩为纳税人一方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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