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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业绩 | 金道所承办案件入选浙江高院、杭州中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8日,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4年4月29日,杭州法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某宝软件公司、某宝网络公司与绍兴A公司、上海B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系金道所高级合伙人李泉良、初级合伙人陈鉴杰、律师徐越代理。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477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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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某宝软件公司、某宝网络公司(以下合称“某宝公司”)系国内大型电商平台某宝平台的权利人及经营者。2021年,委托人发现被告绍兴A公司、上海B公司、上海C公司及实控人胡某某在拼多多、抖店等其他电商平台服务市场中提供“上货专家”“搬家大师”软件服务。上述搬家软件主要功能是任何人将来自某宝平台的目标商品链接或店铺地址链接输入其应用界面后,不仅可以实现目标商品的跨平台复制,还可以实现对应店铺内批量商品的复制,所复制内容包含目标商品的商品链接、商品标题、价格、颜色分类、参数、库存信息、商品视频、商品主图、详情页图片及文字等相关商品详情数据,即实现将某宝平台的商品和店铺在其他电商平台“一键上架”的功能。

2022年,委托人委托金道律师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各被告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委托人赔偿合计410万元。

裁判要旨

杭州中院、浙江高院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商品详情数据系某宝公司基于商家授权从商家上传的原始信息中合法取得,某宝公司为商品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和维护投入了大量的成本,逐步累积形成了经处理、加工而成的、优质可靠、规模化的商品数据库,具有超出原始信息内容的增量价值,并为其带来经营收益和核心竞争优势,应认定原告某宝公司对涉案商品数据在整体性和资源聚集性上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商家作为原始信息的生成者、上传者,即使对原始信息享有相应权利,亦不必然吸收或消灭平台对于相关商品数据所享有的权益。

2.被告涉案提供商品搬家软件服务的行为从网络经营行为、采取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正常经营、主观侵权故意四个要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互联网领域提供商品搬家软件服务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涉案搬家软件采取了绕过原告某宝平台反爬措施及验证机制的爬虫技术,未经授权即可访问并复制商品数据,不仅妨碍、破坏了某宝平台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而且令不具有某宝平台同样商品处理生成系统和算法的其他电商平台,以及不具有同样商品原始信息的其他平台内经营者,获得了某宝平台完整的、拥有良好浏览体验的、可直接促成交易的商品数据,进而攫取了本该由某宝平台获得流量收益和交易机会,使得其他平台及商家可轻易对某宝平台及商家实现实质性替代,妨碍破坏了原告某宝公司的合法正常经营。从主观上看,被告应当知晓“商品一键搬家”行为必将削弱原告平台的竞争优势,综合其在涉案软件界面提示用户应获取授权但并未设置任何授权验证机制的事实,可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主观侵权故意。同时,被告涉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某宝平台、某宝平台商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电商平台市场良性的竞争秩序,并不因涉案搬家软件使用了中立的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也未对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福利增长带来有效价值。综上,被告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典型性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资源。本案系浙江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少有的涉商品数据“搬家”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判决从数据的产生、收集、管理、存储等各环节出发,明确了对电商平台商品数据的权益属性和认定路径的相应审查标准,不仅确立了电商平台对其商品数据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而且对搬家软件的“提供者”提供搬家软件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将同类型案件判决金额提到新的高度(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单个案件赔偿金额达205万元,两案合计判赔410万,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领跑司法实践,为商业数据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新的救济路径,亦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模式创新提供了价值引导。本案入选杭州中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浙江高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律师简介

PROFILE

李泉良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投融资、数字经济、竞争与合规

社会职务

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方式:

手机:13588291201

邮箱:lql@zjblf.com

陈鉴杰 初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数据保护、媒体和娱乐法

社会职务

浙江省发明协会文化传播专委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专委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金融专委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数字经济专委会委员

联系方式:

手机:15088602854

邮箱:cjj@zjblf.com

徐越律师

专业领域:民法、公司法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 民商法硕士

联系方式:

手机:18757213773

邮箱:xuyue@zjblf.com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