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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新闻 | 赵青航律师专著《民事诉讼代理:方法与应用》出版

2024年2月21日

《民事诉讼代理:方法与应用》

赵青航 / 著

讲授经验与执业经历的深度融合

诉讼原理与代理方法的深度融合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深度融合

一、为何要写作本书

几十年来,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的目的和性质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话题,有人认为其应当是素质教育,有人认为应是职业教育。张文显教授在十多年前就已深刻地指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是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三大矛盾之一,“法学院希望我们的学生接受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的教育,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未来的法律职业或法律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不太重视法律技术、法律技能的训练。而法律实务部门则希望我们的学生一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就能够独当一面,减少过渡期”。1其实,张文显教授所提到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矛盾,实质上就是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这对教学方向的分歧。

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学院各有做法,很难得出统一的结论,也无需形成一致的意见。只有百花齐放,才能使每个法学院具有各自独到的特色,培养出各式优秀的法科人才。但我坚持认为,法科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在接受通识教育、学术熏陶的同时,必须掌握基础性的法律实操技能。2法律人的实操能力应在本科阶段和法律硕士阶段就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法律实务类课程应当被置于重要地位。法科生应当兼顾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切忌有所偏废,最终在获得双重锻炼的情况下再根据个人的兴趣选择职业归属。

引导学生发现自己的兴趣和热爱的职业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法学院和教师们要努力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充分的学术、实务训练机会,不能让学生们在对个人兴趣无知的情况下茫然地进入职场,被动地接受工作安排,而要让学生们真正发现并勇于追求自己的热爱。我力荐法学院应开设多门系统性的实务性课程,绝不意味着要求上过这门课的学生日后一定要选择实务工作,也并非专门为有实务追求的学生而开设,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注定是在校园里、课堂上无法彻底完成的,很多知识的深度挖掘和技能的熟练养成要待学生们走进社会、踏上工作岗位以后边做边学,方能习得。但我建议法科生都要接受实务训练,即使是立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学生也一定要学习实务课程,因为学术研究的对象主要来自于实践,脱离实践的研究仿佛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但想要实现这个目标,绝非易事。有学者已指出:“我们的教师几乎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绝大多数没有法律实际工作的经验,怀抱着书本知识,尤其是从书本中学到的一知半解的西方国家法律知识,走上讲坛,成为教授……想象一下,一批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在课堂上,拿着同样的书,讲授何谓正确的法律知识的场景,就知道,这场改革恐怕早晚都要进行。”3为此,学校和法学院应充分认识到上述问题,将实训教学置于法学教育的重要地位,并为学生配备充足的师资。具有良好实践素养的老师们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努力提炼出实务教育的目标和方法,研发特色课程,让学生切实受益。4

我结合自己的学术背景和实践经历,尝试设计与民事诉讼法课程相配套的民事诉讼实务课程,本书就是这门课程的教材性专著。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法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丰富的民事诉讼实践(包括律师代理实践)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重要素材。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5须知,民事诉讼既是实现民事实体权利的工具,但也是民事实体权利打折的过程。诉讼法的确不像实体法那样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处理结果,但一旦对其不重视,却可能导致实体权益的减损或解决成本的提升6由此,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必须涉及民事诉讼实务,其中就包括律师代理实务。学生有必要掌握相关的原理、知识和技巧,从而提高其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工作及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

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方法”和“应用”两个部分,且两个部分缺一不可(见图1)。第一部分“方法”中既包括诉讼技能,也包括诉讼业务。我试图摆脱具体问题的局限,对律师的民事诉讼实务要义进行总结归纳,将重要的民事诉讼代理经验上升到方法论层面,但不刻意拔高到理论层面,通过与民事诉讼法学课堂上讲授的理论知识相衔接,使读者对律师民事诉讼方法论形成一个系统性的认识,相信这对于沟通学术界与实务界亦有意义。

在第二部分“应用”中,我以自己代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为素材,形象地展示案件的代理思路和推进过程,着重介绍个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细致梳理蕴含其中的诉讼技巧,客观展示律师办案时各种顺与逆的经历,为读者呈现一个个立体、鲜活的案例,便于读者置身于现实但真实的诉讼情景之中感受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的代理思维与诉讼策略。

图1全书章节安排示意图

在此说明三点:第一,本书的写作范围不包括调解和执行,因为就调解和执行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分量而言,已完全能够分别开设课程并单独编写教材。

第二,在认识到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必须承认,程序法为实体法的实现所服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认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商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以民商事实体法的规范为依据。所以,本书的读者应当是扎实掌握民事诉讼法和民商法相关概念、规则、原则及相应原理的人士。

第三,本书书名的关键词之所以采用“民事诉讼”,而非“民商事争议解决”,还是因为本书的主要内容偏重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规则。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则需要兼具民商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往往前者的占比更重,所以本书不适宜以“民商事争议解决”为书名。

二、本书的核心论述

2024年伊始,我发表了《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一文(载《北方法学》2024年第1期)。该文的核心观点与本书的论述逻辑是一致的,即坚持中国的民事诉讼应采协同主义的观点,故可将该文与本书视为“一组”阅读书目。7但该文严格遵循学术表达的习惯,所以与本书的文字显得不够“兼容”,故未将该文收录在本书之中。围绕这本《民事诉讼代理:方法与应用》的主要内容,再结合《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的具体主张,本书的核心论述如下:

(一)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主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8修正了职权主义及当事人主义之缺陷,遵循系统论的规则,既强调法院审判职权的能动发挥,又注重两造对抗能力的实质均衡,通过整合各解纷主体的优势形成共生的有机协作系统,实现诉讼主体以诉讼作业共同体的身份协同发现案件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目标。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即当事人及其律师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审判人员发挥释明权能,案件做到集中审理。本书秉持协同主义的基本立场,坚持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主张,希冀切实提高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代理作用,具体包括探知案件真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升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使命的作用。

(二)法律风险告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客观、全面、明确、持续地向当事人告知法律风险,是律师勤勉尽责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修正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当预期,保障律师执业安全,有利于为当事人甄选最恰当的解纷方式,共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为当事人识别法律风险,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法律风险告知的类型主要包括法律要件欠缺型、法律适用争议型、程序适用存疑型、解纷方式多元型等。律师向当事人告知法律风险已成为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甚至是第一个重要环节。

(三)诉讼策略

江必新大法官曾言:“在多数案件中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会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普遍相对较低,当律师介入和代理案件后,律师的作用即不仅限于外化当事人的相关意愿和增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而往往会出现律师主导当事人一方诉讼行为的现象。”在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律师的首要作用就是针对个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是指律师代理诉讼的思路、方法和步骤。诉讼策略的妥当与否和诉讼案件的代理效果息息相关。律师制定诉讼策略需要在综合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律师自身的法律知识、执业技能和办案经验,拟定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多条路径和方法。专业的律师帮助当事人尽早制定完善的诉讼策略,既可以为案件的后续代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也可以适时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调解,争取共赢的结果。

当然,律师在制定、落实诉讼策略的过程中切忌一成不变。诉讼过程随时会有风云突变的可能,律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诉讼策略,在向着既定的大方向坚定前进的同时,也要根据案件走向、证据增减、庭审推进等情况不断地灵活调整诉讼策略中的具体内容。

(四)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商事纠纷发端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虽然全面地看,这种争议既包括关于事实问题的争议,也包括法律适用的争议,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多数甚至大多数民事案件(尤其是一审民事案件)源于事实问题的争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保证法院查明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确立法院的审判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集中体现为法院以证据为根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伴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逐步转型以及诉讼活动日趋专业化,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包括收集证据在内的诉讼活动。律师通过积极取证(包括自行取证、申请取证、持令取证),向法院展示己方主张的事实,无疑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范畴。律师的取证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效果。同时还须掌握证据组织和证据运用(例如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运用、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运用、自行委托鉴定规则的运用)的基本方法。

(五)法律检索

对于律师而言,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将直接影响办案效果,而法律检索是案件准备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律师通过检索获取的资料是否齐备、准确,往往关乎着案件的成败。律师若没有娴熟的法律检索技术,就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更无法准确地预测案件走向。同时,律师只靠自己去解释法律、讲明道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寻求权威依据的支持,而法律检索便是寻找此类依据的重要渠道。因此,法律检索应当是律师执业之初就需要掌握并且不断研习精进的一项基本技能。

法律检索能力是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获得的,律师通过法律检索能获取有效信息,有效信息又能提升法律检索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往复,使法律知识的实践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资源数以万计,却良莠不齐,如何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甄别和筛选出最有价值的信息并运用到个案之中,这是法律检索的核心命题。为避免低效盲目的检索,法律检索应当实现体系化,使其能够形成相对固定的方法论,以帮助律师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类案件。法律检索的类型主要包括类案检索、法律规定检索、权威观点检索以及事实检索。

(六)诉讼可视化

当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和车载斗量的证据材料,律师如何将案件信息高效地传达给受众?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应贯穿于诉讼代理的始终。诉讼的本质是信息的处理与传递,这体现在律师既要向审判人员反映案情观点,又要向当事人反馈办案成果。尤其对于审判人员而言,诉讼律师实际上是其办案助手,若律师传递的包括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参考案例、证据材料、代理观点等在内的案件信息使审判人员感到复杂难解、晦涩难懂,便不利于审判人员在短时间内获取关键信息并厘清各方观点,此时律师的办案效果恐会大打折扣。基于此,为提高信息处理、传递的有效性,诉讼可视化应成为律师必备的执业方法。诉讼可视化的类型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可视化、案件事实可视化、参考案例可视化、证据材料可视化和代理观点可视化。

(七)商谈型庭审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审判中心论”由此创立。此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开展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层层递进、逐步深入的过程。先是不少学者认为“审判中心论”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但也有反对意见,例如有实务界人士指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不应局限于它适用于哪一类诉讼,而应该将其置于更深刻的高度和更广阔的背景下予以解读,惟有如此,方能凸显此项改革的意义和价值。”之后,有学者论证得出“审判中心论”也应适用到民事诉讼领域的观点,并被广泛接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突出庭审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作用。其实,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庭审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已有多年。中国民事诉讼庭审方式改革已从“庭审规范化”阶段迈入“庭审实质化”阶段,现若要步入“庭审优质化”的更高阶段,就需要进一步解决“庭审走过场”的痼疾,努力保证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对案件事实掌握程度和法律适用认知水平的飞跃。毋庸置疑,这对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有效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表明,只有在一个充分自由且开放的商谈情境之下所作的商谈沟通,最终达成的共识才会是理性的、公正的。以协同主义理论下的民事司法商谈理论为基础,我提出了构建商谈型庭审模式的设想。商谈型庭审模式需要确立层层相扣、逻辑严谨的环节,用以明确商谈主题,促使审判人员与律师不懈地围绕商谈主题开展对话,以期对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商谈式澄清。我以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制度规则为基础,设计了商谈型庭审的八个商谈环节(见图2)。

图2 商谈型庭审模式中的八个商谈环节示意图

流程如下:

1.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

2.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3.被告方明确答辩意见,并阐明抗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4.三方分析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核验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5.双方证明事实;

6.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明确争议焦点;

7.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8.双方作最后陈述。

(八)关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

以上从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角度依次介绍了法律风险的告知、诉讼策略的制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法律检索、诉讼可视化、庭审商谈等几个重要的话题。上述话题所涉内容是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一个个重要方法论。律师应将这些方法论的运用有效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事诉讼的全部审理程序之中。其中,民事诉讼一审具有程序完整性的特质,在程序适用上具有广泛性,因此一审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基础性地位。在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律师须重点关注起诉状、答辩状、第三人陈述、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监督。代理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均是律师的基础性业务,且代理原理基本相似。但以下四个代理方法是二审律师须着重掌握的,分别是打破一审代理的思维惯性、重构有效的二审诉讼策略、清晰列明上诉请求和理由、适应二审庭审/询问方式。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其不是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救济程序。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为基础,具有监督的功能,而且律师在该程序中代理方法的专业性更加鲜明。有资深实务界人士认为,鉴于再审程序是对一、二审程序的审查,专业复杂性远超一、二审,建议尽快在再审程序中实行强制代理制度,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积极作用,共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当前,民事诉讼再审业务已呈普遍化趋势,同时律师执业专业化亦是行业发展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将重大、疑难的民事诉讼再审案件作为一个诉讼专业化方向。

三、寄语

求知识、做实务、钻学术,是我十余年间的三条发展主线,且相辅相成。近几年,我意识到,自己虽热爱实务工作,但更加尊崇教书育人、传道授业的事业。而且自己写作、研究的爱好和学习、工作的经历也是高校所需要的。如何将上述两项事业无缝衔接,使之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保持自我的开放性,我愿不断去摸索,去体悟,去实践。9

在日常教学和从事实务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职能如欲在实践中得以有效发挥,就必须要习得一套深入、系统的代理方法论。而法律人的法学(律)教育始于高校的本科阶段。纵观我国法学教育界,目前鲜有高校的法学院开设高质量的民事诉讼实务类课程,更遑论系统性的应用训练。市面上的相关书籍大多过于偏重微观的实操,类似于业务操作指引或办案技术规范,叙述太过具体。而往往越具体,越无法穷尽,反而造成体系感缺失,令读者深陷密集的规则丛林之中,失去方向。我认为,教师在讲授有关民事诉讼代理的内容时既不需要拔高到理论层面,也不宜太具体、太琐碎,而应将经验归纳成中观的方法论,向上求索能直触理论,往下细化能落地实操。所以在教学中,我非常重视“民事诉讼代理的教学提炼”,本书就是一项经系统化提炼的教学成果。我坚信,这项工作有利于法学教育,能惠及后学之人,是很有意义的。

最后,我想说,将凝炼的系统性知识和经验传授给学生们,尽力消除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希冀他们在校期间就树立健康的法律职业观,收获科学的职业方法论,是每位教师的初心。谨以此书,愿我的学生们:

一生做一件事,

一生做好一件事,

一生做好一件专业的事。

推荐语

胡铭——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求是特聘教授

本书的立意鲜明,提出的是一个分析范式、一种思维方式。

本书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理论指导下,试图摆脱具体问题的局限,对民事诉讼代理要义进行总结归纳,将重要的民事诉讼代理经验上升到方法论层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事诉讼代理方法论。

行文之间展现了作者在民事诉讼代理领域独特且专业的见解,相信这对于沟通学术界与实务界亦有意义。

胡祥甫——中共浙江省委建设法治浙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作者能系统性地总结出民事诉讼模式、风险告知、诉讼策略、证据收集与运用、法律检索、诉讼可视化、庭审等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具基础性地位的内容,我感到很欣慰。我认为这是一本能惠及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佳作。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我衷心祝愿他能够一直坚持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科研方法论,继续以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专注于他所热爱的工作与事业!

作者简介

赵青航,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在《浙江社会科学》《北方法学》《浙大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在《法治日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近百篇法治评论和案例评析。出版独著5本。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难点与路径研究”,主持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浙江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立法研究”等多项省部级、地厅级课题和政府、企业委托课题。

兼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品牌与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团队负责人(从教前担任高级合伙人)。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和政府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逾30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争议解决和专项法律服务;为近10家省级行政机关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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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文显:《〈张文显法学文选〉卷十·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2.有位法律人曾谈道:“我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之后考入北大法学院读了法学硕士。但毕业后开始进入法律实务时,我发现自己在民法的三个层面——民法理论、民法条文和民法实践中,只能说相对熟悉民法理论和民法条文,对实践完全不了解。我硕士毕业时甚至还没有完整地看过一个较长的判决,完全不知道案件怎么审的,也完全不知道合同该怎么写。从事争议解决法律实践的第2个十年也过半了,我现在有了一些经验,回想起来,觉得法学院的学生,特别是毕业后马上就要从事实务工作的硕士生,应该对民商法实务有关的系列技能有一个基本的框架性的认知。”《教授访谈 | 田朗亮:打破唯一性,接受不确定》,载微信公众号“STL中国法”,2023年5月5日。

3.葛洪义:《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认识》,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年第2期。

4.例如在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和民事诉讼法学科的部分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在法本法硕中联合开设“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重点培养兼具民商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知识,有志于从事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业务的研究生。获得批准后,从2017年起正式开始招生,至今已逾六年,教学效果广受好评。此外,案例研习课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牌课程”,以任务量大、训练强度高、收获极丰厚闻名遐迩。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学生们获得了高强度全方位的法律思维训练,完成了从法科学生到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最后一里路。参见《刘哲玮:一个联合培养项目的诞生与发展》,载微信公众号“教书青年说”,2022年6月27日;参见《刘哲玮:当教学真正激发思维》,载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学教务部”,2021年12月8日。

5.参见《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2页。

6.刘哲玮编:《民诉小全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后记第445页。

7.《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一文的核心观点是:中国民事诉讼法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运用了法律科技催生的在线诉讼这一现代诉讼新形态。在线诉讼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线诉讼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交互性优势,适度淡化对抗、竞技的诉讼文化,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提供科技创新的技术支持。但当前在线诉讼因缺乏诉讼促进义务、释明权能、集中审理主义三大协同要素的制度内核,导致其象征性功能大于其内质功能,甚至使技术本身的作用走向异化。为此,中国式数字司法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和技术赋能两个维度,先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全面引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再将数字技术嵌入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之中,实现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诉讼规程再造,通过能动地倚靠法官发挥诉讼指挥权以及当事人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电子诉讼的技术特色和程序优势,确保审判实践能够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8.关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参见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肖建华:《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熊跃敏、张伟:《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1期;江必新:《加强法官律师良性互动 探索构建协同诉讼模式》,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3期。

9.我赞同一位曾专职从事过多年律师工作的法学教授所言,“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及律师的角色、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是怀有偏见。我希望‘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让大家觉得法律是有用的,而这一点不是一个律师或者一群律师有着优秀的表现就能改变现状,而是需要培养一大批具备优秀法律思维、理解市场规律的法律人才,所以最好的途径便是回到学校教书”。《[师道] 郑彧:我的认真,一以贯之》,载微信公众号“笃行致知明德崇法”,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