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其理由是,若仅将辩护行为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而将对与被追诉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辩护结果排除在外,不符合辩护律师应最大限度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不符合被追诉人对于有效辩护的期待。反之,若仅将辩护结果作为有效辩护唯一的评价指标,鉴于辩护结果的形成具有不确定性,辩护行为能否获得预期的辩护效果还受到案件本身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将与辩护行为本身无关的因素作为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也不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不利于律师辩护能力的提升。因此,辩护有效性的标准应从辩护行为和辩护结果两个层面来设计评价标准,并依据评价标准的考核结果设立“无效辩护”“合格辩护”“有效辩护”三个等级。
对于有效辩护的评价,笔者认为,应分两步走:第一步判断辩护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步,看是否取得正向的辩护效果。若经第一步判断辩护行为不符合辩护的基本规范要求,致使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则评价为不合格即无效辩护;若第一步辩护行为符合辩护规范要求的,则评价为合格辩护,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步,若辩护结果取得了正向的辩护效果,则评价为有效辩护。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达至有效辩护目标,必然要求辩护律师具备相应的执业技能和辩护经验,否则难以胜任。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担任辩护律师任职资格及条件作出明确的要求,实践中有一些刚拿到律师执业证的年轻律师,或者一些虽执业多年但从未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在明显缺乏刑事辩护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承办认罪认罚案件,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辩护,使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为确保辩护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律师设置准入条件,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及难易程度设置不同等级的任职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辩护律师分级机制,以提升律师辩护质量。
2.构建有效辩护的奖惩机制
有效辩护对辩护律师执业能力有较高要求,不仅要求其辩护行为做到“尽职尽责”,而且还要求其辩护是“有效果”的辩护。而与有效辩护相对应的是“无效辩护”,通常所说的无效辩护是律师因存在重大辩护缺陷或者执业过错而带来的一种消极法律后果。其实质在于律师没有合格地履行辩护职责,并因此导致委托人受到不利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对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效辩护,从而导致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辩护律师,应从程序法上进行规制,依法撤销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裁判结果,同时对辩护律师予以必要的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以推动律师刑事辩护质量的提升。对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到有效辩护的律师,则由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机构予以表扬,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
3.完善检律的平等协商机制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中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被告人被动地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也非协商机制中真正参与的一方。没有平等的协商机制,就难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亦将损害司法的公平与权威。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检律协商机制:一是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可听取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与建议,并在起诉书中对采纳与否作出回应;二是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说明量刑的具体理由及依据,当被追诉人或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后,作进一步协商量刑;三是增设救济途径即复议程序。当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量刑建议存在严重分歧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有权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