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行政监管视角下医药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要点

在杭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中,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2015年初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经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如上述案例,销售药品时,医药公司和销售终端医院或药品零售商提前约定好药品的回扣比例,在账外通过现金、实物等方式支付给医院或医务人员等方式均构成商业贿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因此,医药企业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需给予折扣或者支付佣金的,应以明示方式进行,并且应当如实入账。
(2)签订书面协议
在实际交易发生前,企业应与交易相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载明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费用支付方式等,约定折扣、佣金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体现。
泰维康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案号:沪工商机案处字〔2017〕200201710020号)中,当事人泰维康2014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向苏州某医院提供5万元人民币用于赞助该医院承办的“2014年长三角普外科学术会议”,泰维康以“会务费”名义入账。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泰维康自赞助上述会议后累计通过苏州地区代理经销商及其下级分销商向该医院销售了大量产品,扣除成本后实际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4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泰维康向苏州某医院支付赞助费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泰维康以“赞助费”的名义代苏州某医院支付相关费用,其目的是通过向医院提供交易以外的利益输送,从而获取额外的交易机会、维护市场份额、维持医院的供销关系,破坏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作出罚款人民币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2361.72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假借学术会议赞助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2)对学术会议的赞助应符合市场通常水平,应限于对交通、住宿、餐费等合理费用的支付;
(3)赞助流程透明,费用如实入账;
(4)不得为参加学术会议的HCP安排旅游、休闲等活动,不得为其个人消费支付费用。
如何区分捐赠和商业贿赂?《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明确了双方的界限,指出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医药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实体以及程序性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医疗机构提供货币、实物、权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捐赠。医药企业对于医疗机构的捐赠,有促进中国医疗事业进步以及改善患者福祉的积极作用。但以捐赠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违法行动应予以严厉打击。
(2)医药企业的捐赠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在捐赠前,作为捐赠人的捐赠企业应与作为受赠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形式的捐赠协议,并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劳务费本身并不被监管所禁止,但如果讲课费、劳务费虚假或不符合市场通常水平,则容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阿尔法韦士曼(北京)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贿赂案中(案号: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8004224),当事人为推广药品,自2018年1月至案发期间,组织举办了若干次会议,邀请本市医院相关医生参加,并给付相关医生讲课费。当事人在上述举办会议活动中,本市医院相关医生六次未作讲课,且领取讲课费用。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假借不实会议讲课等名义给付医生讲课费,医生利用医疗服务中职务便利,促成患者购买当事人推广的相关药品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服务费/专家费/讲课费的,建议双方在开始提供服务前签署书面协议;
(2)学术会议及授课行为真实;
(3)客观选聘专业人士,专业知识和/或经验符合活动目的,且人数合理;
(4)支付的服务费用合理、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
企业为交流活动提供招待、礼品等行为并不被禁止,但应该必要且适当。上述案例中的旅游活动明显超出正常的招待标准,且目的不正当,因此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企业不得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对企业产品的采购、推荐或使用的行为,或为酬谢企业采购、推荐或使用提供招待或其他财物,为交流活动提供的招待应该必要且适当,提供的礼品,应符合商业习惯且金额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