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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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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刑事律师担任刑案被害方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及意义

大多数刑事案件发生后,会由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人员具备了高智商和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由此会给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造成一定的障碍。被害方由于无法了解案件整体事实和证据,可能无法将案件真实受损、受害情况向相关部门准确表达。此时,由刑事律师介入,担任被害方诉讼代理人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被害方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1.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3.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4.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5.听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6.向被告人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7.参与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8.申请新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9.参与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10.就量刑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刑事律师担任被害方代理人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由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被害方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协助被害方收集、提交有利的证据,将被害方的合理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理要求等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协助相关部门查清案情,最后出庭发表专业的代理意见,全力维护被害方的利益。

部分典型案例

某故意杀人案代理回顾:

由于该名犯罪人员具有高智商以及较强的反侦察能力,且经过长期预谋,前期仅被定性为帮助自杀。朱律师担任代理人介入后,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精细梳理,同时进行了大量取证,证实被害人没有自杀的任何动机和客观表现,论证了犯罪嫌疑人完全是在制作虚假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最终出具详尽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案件历经四次开庭,朱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就刑事部分充分发表意见,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及代理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

某职务侵占案件代理回顾:

某公司外贸业务人员实施职务侵占犯罪,但由于前期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涉案金额认定证据不够充分。朱律师担任代理人介入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进行重新梳理,协助相关部门重构涉案金额的认定证据体系。同时组织律师团队查阅了该业务员与另一涉案人员近2万页的聊天记录,梳理出另一涉案人员可能实施共同犯罪的关键信息,提交给相关部门参考,随后另一名涉案人员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批准逮捕。本案历经三次开庭,朱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就刑事部分充分发表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金额,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二审维持原判,企业追赃挽损一千三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