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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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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张江平

张江平 律师

业务领域

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税务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刑事控告等诉讼业务以

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业务等非诉讼业务

教育背景:

上海大学  管理学学位

厦门大学  法律硕士(非法学)

专业经验:

(1)诉讼类专业经验

  • 主办杨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有效辩护,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主办库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有效辩护,该案成功改变定性,变更为赌博罪,库某的刑期获得大幅下降;
  • 参与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胡某所任职的公司被控非吸金额2.9亿元,并造成投资者损失4200余万元,经有效辩护,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获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 参与丁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丁某某系某公司股东被指控骗取出口退税7600余万元,经有效辩护,获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 主办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郑某某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54余万元,其中税款225余万元,经有效辩护获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参与刘某某走私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刘某某被指控走私偷逃税额1118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1571万余元,经有效辩护获轻判,其中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参与黄某网络开设赌场罪一案。黄某系某网络赌博公司老板,被指控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经有效辩护,获轻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参与许某某污染环境罪。徐某某系某污水处理厂总经理,被指控非法倾倒污泥5000余吨,涉案污泥经鉴定为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90余万元,经有效辩护,被告人许某某获轻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参与陈某某医保诈骗罪一案。陈某某系某医院院长,被指控诈骗金额800余万元,经有效辩护,获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参与姚某某玩忽职守、贪污罪一案。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造成国家损失3000余万元;犯贪污罪,数额达40余万元,经有效辩护,获轻判,一审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参与马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马某某系某公司项目工程部员工,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货值50余万,经有效辩护,金额降为35.5万元,认定自首情节和单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系三名同案犯中唯一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
  • 参与孔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在孔某某造成三名被害人一死一重伤一轻微伤的前提下,一审判处死缓,成功实现预期辩护目标;
  • 参与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徐某某被指控非法买卖三把枪支,持有一把枪支,经有效辩护,减少一把枪支的认定,并获轻判,被判处定罪免刑;
  • 参与金某被故意伤害(轻伤)一案。代理被害人一方,经有效指控,终使相关涉案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接近于该罪的上限有期徒刑三年;
  • 参与方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方某某职务侵占数额达42万余元,经有效辩护,一审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参与章某盗窃罪一案。章某系盗窃罪再犯,且系累犯,并有深夜入室盗窃的从重情节,经有效辩护,一审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 参与尚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尚某某被指控非公受贿28.68万元,在被告人尚某某未退赃的前提下,经有效辩护,获得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参与叶某集资诈骗罪申诉一案,实现预期目标;
  • 参与某公司出纳职务侵占案件的控告工作;
  • 参与额某某故意杀人罪申诉一案;
  • 参与阮某某征地拆迁诈骗罪、行贿罪一案;

(2)非诉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 参与某走私废物案件办理。某公司因走私废物被海关部门立案查处,在委托介入后,及时向涉事企业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法律方案,后该案未进入刑事程序,获得涉事企业的高度认可。
  • 参与某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某公司委托他人处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因被委托方非法倾倒工业废液导致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查处。在委托介入后,及时提出针对性应急方案,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获得涉事企业的高度认可。

论文著作:

(1)《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2)《对局型网络游戏网站与赌博游戏网站的界限区分》;
(3)《浙江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4)《污染环境案件疑难问题之有毒有害物质认定》;
(5)《环境污染案件之公私财产损失认定》;
(6)《环境污染案件之适用新旧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7)《杭州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轻不诉的数额标准》;
(8)《骗取出口退税罪之纳税人及其所缴税款概念辨析——浅谈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适用问题》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联系方式:

手机:18105859688

邮箱:zjp@zjbl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