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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青春有你2》林小宅舞蹈侵权风波法律分析

作者:

夏文忠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吴婕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年3月21日晚播出的选秀网综《青春有你2》中,“万众瞩目”的网红林小宅初登场,为增加节目效果,其在初评级歌曲《都是你的》之后增加了一段《美少女战士》水冰月的变身舞蹈,甚是夺人眼球。然而,该段舞蹈不仅没有为其出奇制胜夺得更好的班次,更引得网友爆料该段舞蹈涉嫌抄袭舞蹈艺人Rabbit Lan曾编的“水冰月变身舞”。

 

(图为综艺《青春有你2》训练生林小宅跳“水冰月变身舞”的视频对比图,来源:瓜子视频。)

 

据悉,“水冰月变身舞”于2019年初曾在网络上红极一时,为此原作者Rabbit Lan特地将该舞蹈的详细教程发至网络上,并注明如果选用该舞蹈必须标注原作者。而此次抄袭事件起因系2019年12月微博名为PinkyPinky粉小姐的编舞师接到林小宅的个人训练及编舞需求,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该编舞师在为林小宅完成既定的编舞及教授工作之外,另按林小宅的要求为其简化改编了上述“水冰月变身舞”为林小宅作节目的才艺备选使用。后因时间仓促,双方均未提及该舞蹈的用途及增加相关费用等事宜。最终,林小宅在《青春有你2》初舞台节目介绍的编曲中未署该舞蹈的原创编舞师Rabbit Lan之名也未向其支付任何版权费用,掀起了此次抄袭风波。

 

(图为林小宅被质疑涉嫌抄袭后,其编舞师PinkyPinky粉小姐在微博上发表的微博)

 

(图为林小宅工作室发布声明确认林小宅个人表演舞蹈确实是Rabbit Lan的原创作品,并就此次事件向Rabbit Lan公开道歉。)

 

而此前在3月19日播出的节目中,另一组训练生在初舞台表演完毕后,导师询问是否准备别的表演可以展示,她们选择沉默放弃。在之后的节目组采访中,两位选手解释因公司没有能力支付额外表演的音乐版权费用,因此遗憾放弃此次表演附加节目的机会。 

(图为综艺《青春有你2》训练生魏辰、王思予的节目采访截图)

 

问:舞蹈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是基于某种载体的人类思想的有意识表达。所谓舞蹈的表达,则是指以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等方式记录在载体之上的舞蹈动作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舞蹈作品都存在物质载体,譬如编舞者将本人原创的熟稔于心的舞蹈动作由自己或直接教授他人表演出来,虽不存在物质载体,但仍受到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区分是否构成作品并受到该法保护的重要标准为是否具备独创性,只有独立创造并具备创新因素的舞蹈动作设计才视为该法所保护的舞蹈作品,且该表达应当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认定方式判定舞蹈作品是否涉嫌侵权。就本案而言,首先,林小宅的编舞老师与编舞师Rabbit Lan为同行,具备接触可能性。其次,该编舞老师已在道歉声明中明确其基于客人提供的视频素材进行简化及改编,证明了侵权事实。

 

问: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答:舞蹈是一种兼具视觉与听觉于一体的表演艺术形式。舞蹈作品以肢体为工具,以动作语言为主要表现特征,融合了音乐、化妆、服装、道具、舞美、灯光、音响等相关艺术手段,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展开,塑造舞蹈艺术形象,表达作品思想感情。舞蹈作品的构成要素,内容包括题材、主题、人物、情节和环境。舞蹈的表现形式包括舞蹈结构、舞蹈语言、舞蹈形象以及舞蹈的辅助因素,在以上表现形式的结合下产生舞蹈作品。

显而易见,舞蹈作品是经过精心编排的舞蹈动作设计而并非单纯的舞台表演。同样,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是针对融合了作者思想表达的舞蹈作品本身,而非单纯为作品载体的舞蹈。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归纳,除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及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对著作权的归属另行约定外,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本人。因此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其编排者,而非表演者。

 

问:舞蹈作品侵权主体是谁?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表演者本人和演出组织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者。

一般情况下,舞蹈作品的侵权主体应当为演出者及其所属单位,而如果本案中林小宅系在经纪公司授意下进行该段表演,其行为实质上属于职务行为,则应当由经济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如果《青春有你2》节目组与训练生约定由节目组负责审查知识产权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则本案的责任主体将为节目制作方。

 

问:舞蹈作品著作权人可能被侵犯何种权利?

答:《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然而,《青春有你2》作为一档在爱奇艺APP上播放的娱乐节目本身是具备一定商业价值并能产生相关收益的,该节目中所播放的歌曲、舞蹈等作品均是用于商业用途进行传播,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且节目播放时未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已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此次林小宅在综艺选秀节目《青春有你2》表演事先未经舞蹈作品著作权人认可的舞蹈,使得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知这一舞蹈作品,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多种权利内容,如署名权、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再延伸一下《著作权法》中关于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界定:

表演者对其作品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但并不意味着其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肆意侵犯。

 

问:舞蹈作品的侵权后果有哪些?

答:关于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赔偿损失而言,根据该法规定,系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额度(五十万元以下)等先后顺序综合判定,这也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

关于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关于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被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后如何维权?

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为预防舞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著作权人应当注意在创造过程留存创作底稿和创作记录可作为发生著作权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譬如可以将舞蹈作品发表至公共网络之中公之于众。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登记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材料。

1.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可进行自行和解,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2.调解。双方当事人可基于自愿基础之上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在调解人员的调解下进行协商。

3.仲裁。根据《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或是调解后反悔的;未约定仲裁条款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