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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私募基金备案、重大变更、清算材料清单“七问七答”

作者:
何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证券类和非证券类)进行基金备案、重大变更和清算的材料清单(下称《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这是协会继在2月底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参考阅读:《“单外无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里程碑》)后,又在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出台的清单化、便利化、透明化监管举措。本文将以问答形式对《基金备案材料清单》的核心内容和一些重点细节进行解读,供同行业人士参考。

01《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规定了哪些内容?
《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针对私募基金(证券类、非证券类)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基金清算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材料清单,并规定了每份材料的内容要求、原件/复印件要求、上传文件格式要求和签章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务必按照清单要求规范准备。

02《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规定的基金备案材料与此前相比有变化吗?
《通知》表示,《基金备案材料清单》是协会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工作实践,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基金备案要求的成果,并未新增备案要求。但笔者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以下重要细节: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风险揭示书、托管协议,必须落实最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下称《新备案须知》)规定的条款或内容。

(2)如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

(3)关于基金成立日的认定标准,《基金备案材料清单》明确契约型基金成立日证明为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成立日证明以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为准。为此,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基金成立日应注意与上述标准相匹配。

(4)私募非证券类基金备案需要上传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5)需要上传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如截至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登记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的,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6)对于基金重大变更材料清单,《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要求变更决议文件应有全体投资者签字或盖章。但实践中,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并非基金所有事项的变更均需要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通过,笔者理解,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应对此进行解释,并制作情况说明与相关变更决议文件一同上传,供协会审核。

03协会还会要求提交《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吗?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明确规定“单外无单”相比,《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并未明确表示除清单列明的材料外,协会不会再要求管理人提交其他基金备案材料。实际上,根据以往备案实践,由于不同基金的组织形式、类型、交易结构、投资方向千差万别,协会对不同基金的反馈也不尽相同。比如,《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列明了基金备案一些可能需要提交的“或有”文件,即对存在“特殊情况”的基金要求提交的材料。如,当投资者资金来源存疑或投资者对基金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匹配存疑时,协会可能会要求提交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协会还会要求管理人提交在管基金展业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的底层标的的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后估值、工商确权情况、预计退出方式及涉及关联交易等信息的详细情况。除此之外,以往备案中,协会还可能要求管理人提供基金的募集安排说明、投资安排说明甚至底层标的尽调材料(底层标的存疑时)等。对于上述材料,如果管理人希望尽快通过基金备案,我们建议管理人在第一次就全面提交(如适用),而不是等待协会反馈后再提交,进而缩短备案周期。

04基金备案流程会有变化吗?
《通知》表示,协会将同步上线AMBERS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方进入正式备案审核流程。即协会将在正式备案审核之前增设前置程序,对照《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审核备案材料齐备性,但《通知》并未规定如“前台校验”多次不符合要求将被不予备案等规定,所以未来基金备案流程应没有实质性变化。

05基金重大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对基金发生基金管理人变更、合伙型基金非管理人GP变更、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变更、基金产品名称变更、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注册地址变更、基金展期、托管人变更、外包服务机构变更、基金投资顾问变更、募集监督机构变更、投资经理变更、基金合同发生投资范围、费用计提及申购赎回等条款变更时的材料要求均进行了明确,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准备基金产品变更备案材料时将更加有的放矢。

06基金清算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基金清算分为清算开始和清算结束两个步骤,清算开始应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清算完成应上传基金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含基金财产分配情况。经笔者通过电话向协会咨询,AMBER系统中基金清算页面确实已经发生变化。此前,AMBERS系统中,基金清算只能一次完成,如果基金到期终止后无法一次性退出,需要多次清算才能完全退出的,则需要在基金全部清算完毕后再在AMBERS系统中进行基金清算操作。然而,根据《新备案须知》规定,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根据该规定,对于到期后即开始清算只是未在3个月内清算完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会被暂停办理新基金产品备案,这显然不合理。为此,AMBERS系统将基金清算分成两步,第一步为清算开始,第二步为清算结束。笔者理解,只要私募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了清算开始的相关材料,无论3个月内是否完成清算,都不视为违反《新备案须知》的规定。

07《基金备案材料清单》的出台有哪些意义?
《基金备案材料清单》有助于加快基金备案材料准备速度、提高备案材料质量,并缩短协会对基金备案申请的审核周期。AMBERS系统基金备案申请页面有一个特点,上一个页面材料未填写、上传完毕的,无法进行下一个页面材料的填写、上传,这对于不熟悉基金备案流程和审核要求的管理人并不“友好”。《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可以帮助管理人对照清单事先有针对性的全面准备基金备案材料,进而在基金备案时做到材料一次性提交完毕,有助于加快基金备案材料的准备速度。《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还详细列明了每份材料的内容要求、上传格式、签章要求等,有助于提高备案材料的规范性。基金备案材料提交全面了、规范了,协会对基金备案的审核速度也就加快了。另外,此前有些管理人并不清楚基金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基金发生哪些变更时需要在AMBERS系统进行备案,《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列明了基金发生十二种变更情形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再次强调了基金发生这些情形时需要在AMBERS系统中进行变更,这也有助于私募基金合规化、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