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吴红亮律师分享某抗诉案件代理实例
2018年7月19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6月至9月,A公司生产的棉裤交由B公司水洗加工,其中涉案的I型棉裤共计若干条。
水洗后的I型棉裤,经A公司整理包装后以批发价发往各地销售商,因发现棉裤破损情况,导致退货,涉案I型棉裤经现场盘点,数量为若干条。A公司经与B公司协商解决未果,于2012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C鉴定机构出具的第1号鉴定结论和第2号、第3号回函,鉴定程序合法,论证充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对鉴定结论和技术分析内容及补充说明意见予以确认。棉裤破损与被告水洗加工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被告败诉并赔偿原告损失若干万元。
B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经历一审、二审败诉及再审被裁定不予立案后,委托金道所吴红亮律师代理本案,提请检察院抗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棉裤破损原因及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三、双方责任认定关键——质量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C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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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质量鉴定报告结论:鉴定对象的PH值及织物的顶破强力不符合国标技术要求;由于未能提供水洗前棉裤,对涉案棉裤破损原因不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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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回函:由于未提供水洗前棉裤,因此无法判定鉴定对象质量不合格原因是否由水洗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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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回函:专家组综合分析,推测认为棉裤破损可能是因水洗工艺不良造成。
一审法院采纳了第3号回函的回复意见。
四、抗诉办案思路
吴律师在抗诉中提出:
1. 首先,本案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原审法院委托C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时,C机构已明确表示由于未提供水洗前棉裤,因此无法判定鉴定对象质量不合格原因是否由水洗造成。后原审法院多次致函鉴定机构要求明确棉裤破损原因,导致C机构专家人员作出不利于B公司的推测性鉴定意见,显然已超出委托鉴定范围。
2. 其次,本案在实体上存在问题。根据B公司提供的新证据,涉案棉裤外层面料破损的原因是布料染色工艺以及制衣存放过程中多硫键被氧化产生硫酸根,腐蚀面料所致。
五、 案件抗诉流程
六、重审审理结果
一审
支持被告向原告赔偿棉裤50%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1. 要准确认定造成棉裤破损的原因是否系被告的水洗工序所致,提供水洗前棉裤仍属必须。在案件真伪无法查清的情形下,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处理。
2. 在庭审中双方均已表示无法提供水洗前棉裤,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互动
分享结束,王全明主任谈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充分肯定并赞扬了吴红亮律师的诉讼技巧与经验分享。
参加活动的其他律师也分别交流了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诉讼技巧。
再审、抗诉案件属于诉讼领域的深水区,需要丰富的专业储备和深厚的诉讼功力,同时还要勤于钻研、注重沟通,大家在此次交流中都收获了许多启示,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文/ 金道实习律师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