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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 | 杨帅杰律师作“某公司诉陈某某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案例交流分享

2018年5月4日

2018年5月2日中午,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如期举行第3期主题分享活动。此次分享活动在胡浩明律师作简单开场白后,由杨帅杰律师作“某公司诉陈某某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例交流分享。

杨帅杰律师首先利用诉讼可视化分析图,将该案的基本案情简明扼要的进行梳理。再从该案的事实查明、诉讼策略,特别是以庭审发问为突破点向大家展示整个办案过程。最后将该案经历一审败诉,上诉二审法院进行改判胜诉的司法审判观点向大家作出了详细的讲解。

案情简介

1.2009年1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09号《钢材经销协议》一份,约定:A公司向供应厂商采购经B公司指定的螺纹钢,A公司在产品进价上加1.5%销售给B公司,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2.2009年10月22日,陈某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协议》, 陈某某以其名下房屋为09号《钢材经销协议》中的货款向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150万元;抵押类型为一般抵押,债权履行期限自2009年10月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担保范围为本金。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2010年1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号《钢材经销协议》,约定:A公司在产品进价上加不低于1.25%的差价销售给B公司;关于协议有效期、付款期限、逾期付款的处理及双方的责任等约定与上述09号《钢材经销协议》内容一致。

4.2012年4月,A公司分五次向B公司供应螺纹钢,货款总额25020155.40元,B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5.2012年8月21日,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等,并要求对陈某某名下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杨帅杰律师作为抵押人陈某某的委托参与诉讼,抗辩陈某某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辩思路

1.《钢材经销协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钢材经销协议》是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

2.被告B公司未到庭,仅凭原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真实的钢材交易——主债务不存在。

3.原告起诉依据的是10号《钢材经销协议》,而陈某某抵押担保的主合同是09号《钢材经销协议》——主合同和从合同不对应,主债务不存在。

4.原告A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署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约定,债权履行期限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即便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也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再来主张实现抵押权——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

5.被告陈某某办理的是一般抵押登记,不是最高额抵押登记,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主债权不存在;在办理抵押登记30个月以后,主债权才产生,该抵押担保应属无效,原告对抵押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登记办理错误。

一审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A公司已按约向B公司交付货物,B公司未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陈某某用名下的房产向A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故A公司作为房产抵押权人,在B公司不履行债务时,有权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诉理由

B公司和A公司于2009年签订09号《钢材经销协议》并办理系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而A公司所主张债权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4月,陈某某并不知晓10号《钢材经销协议》,该协议也并非抵押担保所依据的购销协议,A公司未将10号《钢材经销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其内容告知抵押人陈某某。

二审改判

由于抵押人陈某某为担保09号《钢材经销协议》的履行而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从属于该主债权。因此,A公司基于履行10号《钢材经销协议》形成的主债权主张行使抵押权,要求对陈某某提供抵押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应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所作出的认定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撤销原判。我方二审获得胜诉。

在杨帅杰律师作出分享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规定进行了再次解读。龚家勇律师则通过对本案中延伸出的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与在场的律师进行了热烈讨论。陆原律师从合同实质出发将一般抵押是否溯及将来的持续性抵押,分不同情况参与到大家的讨论。

最后,管理合伙人崔海燕律师对此次分享活动作出点评。崔律师提出,金道所应努力实现走向长三角乃至全国性诉讼强所的升级转变,希望诉讼研究发展中心成为金道所在诉讼领域的一张亮丽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