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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 | 李冰冰律师做“某贸易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例交流

2018年4月27日

2018年4月25日中午,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举行了第2期活动。胡浩明律师先作了开篇发言,李冰冰律师做“某贸易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例主题交流。

在开篇发言中,胡律师提出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划分为问题识别、事实整合、法律分析、纠纷解决几大方面。其中事实整合又包括对基础事实的梳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论证、最终指向得出法律事实。案例学习既要学习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更重要的要学习办案思路、办案技巧,进行换位思考:如果自己办理本案,会不会在某些地方未能考虑到,能否在其他环节办得更好?

李冰冰律师从该案法律关系、事实梳理、证据准备、诉讼策略、法官思维,及《合同法》第402条“隐名间接代理”的适用等角度,全面剖析了办案过程,给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法学盛宴。

案件基本情况:

A贸易公司为B矿业公司提供融资,融资款用于支付B矿业公司向C物流公司购买铁精粉的货款。根据A贸易公司要求,C物流公司与其签订八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同时,A贸易公司又与B矿业公司签订与前述合同内容相对应的《国内代理采购协议》,约定A贸易公司根据B矿业公司的要求,代B矿业公司向C物流公司采购铁精粉,并垫付全部货款。此后,C物流公司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铁精粉全部交付给了B矿业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B矿业公司向A出具还款计划,并以机器设备提供了抵押担保。此后,因B矿业公司无力还款,A贸易公司对C物流公司、B矿业公司提起诉讼。

A贸易公司主张,C物流公司未履行6号、8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交货义务(其主张未交货的货款与B公司欠款数额相等),构成根本违约。诉讼请求法院解除这两份合同,请求C物流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支付违约金,请求B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

办案思路:

C物流公司委托金道所李冰冰、钟云帆两位律师代理本案。李冰冰律师仔细分析案件后指出,但从买卖关系上分析,C物流公司应当向A公司供货,如供货给B矿业公司,应有A贸易公司的指示或委托。因交货给B公司以及交货给B公司得到A的确认均无法证明,单单主张完成了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难以如愿胜诉。

在与C物流公司人员交谈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B公司与C公司系关联公司,A、B、C三公司共同设计了交易模式,且A与B之间的《国内代理采购协议》复印件在A与C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时就留存在C公司处。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李冰冰律师另辟蹊径,提出了主张“间接代理”的思路,即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主张购销合同订立之初,C公司即知晓A贸易公司是B矿业公司的代理人,购销合同直接约束B矿业公司、C物流公司,故C物流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抗辩。这一思路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一审情况:

两位律师提出:

一、本案真实情况是A贸易公司借款给B矿业公司,A贸易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系履行与B矿业公司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出借义务。两位律师详细分析了合同中有关A公司不关心货物交付、按约收取代理费、即使未交货仍然收取代理费等条款,举出大量证据证明了这一主张。

二、退一步说,即使成立买卖关系,A公司对C物流公司的诉请也不成立:

(一)C物流公司已经根据交易习惯向B公司交货,合同约定先交货后开发票,两位律师举出了已开发票及其抵扣凭证、开具发票被A公司拒收等证据,以及出库单、检斤单等证明这一主张。

(二)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买卖合同关系直接约束B矿业公司、C物流公司,且C物流公司已经向B矿业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且由于B公司对C公司有欠款,C公司即使未交货也是行使抗辩权,A贸易公司无权向C物流公司主张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此外,两位律师还提出,A公司主张C公司迟延履行,从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其从未催告,解除条件不具备等主张。

一审法院没有认可C物流公司的观点,认为:

1、A贸易公司、C物流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C物流公司仅凭发票不足以证明交货,且向B公司交货不能认定为履行购销合同项下向A贸易公司交货的义务。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除违约金降低到100万元以外,全部支持了A贸易公司全部诉请。

二审情况:

针对一审法院未就间接代理的抗辩理由予以评价的事实,李冰冰、钟云帆两位律师与当事人积极协商,认为“间接代理”的诉讼思路是正确的,于是当事人将案件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调查后,支持了两位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1、A贸易公司与C物流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披露了其代理B矿业公司的事实,购销合同直接约束B矿业公司与C物流公司,合同项下的买方权利由B矿业公司享有;

2、A贸易公司与B矿业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和借款关系,B矿业公司和C

物流公司形成买卖关系,A贸易公司无权依据购销合同向C物流公司主张权利。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A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

二审获胜。

 

对于李冰冰、钟云帆律师在该案中的精彩表现,大家一致称赞官司打得漂亮,给予了热烈的掌声。

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王全明律师谈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就中心活动举办的方式、诉讼律师的价值、诉讼可视化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诉讼研发中心秘书长胡浩明律师阐述了案例分享的意义,希望大家经常来中心分享自己办的成功案例。参加活动的其他律师也就分享案例中所涉及的交易稳定性、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诉讼策略、如何与当事人沟通等方面进行了踊跃提问、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