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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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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说明书

2016年5月11日

〇、招募须知
   1. 本招募说明书是由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属于管理人。
   2. 编制目的是让意向重整意向投资人对债务人情况有所补充了解,并参与重整。
   3. 本招募说明书并不当然替代意向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重整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债务人重整时,除参考本说明书外,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向意向重整意向投资人出具相应尽职调查、投资意见等报告。
   4. 本招募说明书并不作为要约文件,不构成管理人选择债务人指定重整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一、公司概况
 
   1. 债务人重整的基本情况
 
   中意房地产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3 月 23 日,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 463-1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中意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主要为中意.名仕苑项目,总分二期开发。一期五幢、132户,占地13.32亩,已于2012年5月竣工验收,2012年5月28日交付业主,2015年12月成立业主委员会。二期规划建设四幢,6、7、8号三幢住宅规划建设约2.38万平方米,9号一幢办公及商铺,规划建设8866平方米,其中6、7号两幢建筑进度80%左右停工(已结顶),8、9号两幢建设进度20%-30%(建至四层)左右停工。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土地面积11215.1平方米,现已全部抵押。
 
   2015年6月9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意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意房地产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5年8月14日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
 
   2. 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基于上述规定,为保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有充分时间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将会尽快推进本次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
 
   二、债务人简介
 
   根据管理人的前期了解,债务人概况如下:
   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184000108488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住  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 463-1 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关于上述债务人的历史沿革及其股权结构现状、生产经营现状、员工情况、主要资产和负债现状等详细信息,请有意向的重整意向投资人在向管理人出具保密函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质询管理人,或自行开展尽职调查的方式获取。
 
三、招募方案
 
   1. 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程序
   管理人拟订的本次招募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01)管理人编制《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方案》、《招募公告》建议稿,并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02)重整意向投资人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代表1名、债权人代表2名、债务人代表1名、管理人代表2名、专家代表1名共7人组成;
  (03)在相关报纸等平台发布《招募公告》;
  (04)重整意向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意向书》和《保密承诺函》及其他相关资信文件,支付投资保证金;
  (05)管理人报告评委会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经初步审查,发出《重整意向投资人入围通知书》或者《重整意向投资人不入围通知书》
  (06)管理人与入围的重整意向投资人接洽,分别组织安排重整意向投资人可能要求的尽职调查;同时,管理人与入围的重整意向投资人进行协商谈判,就其投资方案进行细化和修正,并最终确定各个重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
  (07)评委会根据投资数额、资信情况等评分规则,对全部《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最终重整意向投资人(仅一名意向重整意向投资人入围的,直接通过),并报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0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最终重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投资合同》;
  (09)最终重整意向投资人确认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合同》,并认可《重整投资合同》在债务人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10)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投资合同》;
  (11) 最终重整意向投资人会同债务人、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合同》。
上述各项工作的确切实施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或再行调整。
 
   2. 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履约能力证明(如单位出具财务报表,个人提供存款证明);
  (3)拥有与中意房地产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者优先);
  (4)缴纳参与重整保证金100万元,重整协议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以上;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可联合参与投资,但至少有一个公司符合上述条件。
 
   3、《重整意向书》的编制
   《重整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整意向投资人的简介,包括重整意向投资人个人或者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和股东等)(重整意向投资人如为联合体,则各联合体成员需同时作出简介);
  (2)重整意向投资人资信介绍,说明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重整投资资金来源的计划,与债务人的产业关联性及经营管理经验和优势(如有),重整意向投资人以往参与重整投资或者企业并购的经验(如有)。(重整意向投资人如为联合体,则各联合体成员需同时提供上述说明)
  (3)附件,含:重整意向投资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相关注册资料、财务及资金状况的证明材料、意向书内容涉及的其他证明资料、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联合投资协议。
 
   4. 《保密承诺函》的基本要求
   保密承诺函中至少承诺:对于在参与本次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或者重整的其他参与方进行接洽和交流等活动)而知悉的债务人的商业秘密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依法定义务或者非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将此商业秘密和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直至赔偿债务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5. 保证金
  (1)参与重整保证金
   有意向参与重整投资者,应在提交《重整意向书》的同时,向管理人缴纳参与重整保证金100万元(明确保证期限最长至债务人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次日),用于确保其不随意退出本次招募活动,除非管理人向其发出《重整意向投资人不入围通知书》。否则保证金将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金,以维护重整程序的安定。
   上述重整保证金在保证期间不计利息,并按保密协议约定方式全额退还。
  (2)重整协议履约保证金
   通过评审确定的最终意向投资人,应当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同时,向管理人缴纳参与重整协议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以上(明确保证期限最长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次日),用于确保其不随意退出重整投资活动,否则保证金将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金,以维护重整执行程序的安定。
   上述重整保证金在保证期间不计利息,并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次日全额退还。
  (3)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  名: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  号:19020101040039697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
 
   6. 评委会规则
   重整投资人的评审细则,请有意向的重整意向投资人在向管理人出具保密函、签订保密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后,向管理人获取。
 
   7. 《重整意向书》的提交期限
   提交《重整意向书》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 8日上午11 点。
 
   四、联系方式(材料寄送地址)
   管理人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2楼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7007130    18268027756
   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