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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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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一根钓钓杆引发的惨案——钓鱼高压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受害人孟某系杭州本地人,是西湖边湖滨商圈著名的有几十年历史的大排档的老板,是杭州市钓鱼协会会员,是钓鱼发烧友,光钓鱼装备就高达二十多万元。2013年3月20日,孟某与几位朋友到德清下渚湖附近的一个鱼塘钓鱼。在拿(扛)着渔杆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到从鱼塘上方穿过的高压线,后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朋友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堪察,对相场人员及鱼塘经营者胡某、帮工等进行询问并制成询问笔录。
      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察看与调查,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询问笔录,对经营者进行询问,查清本案相关事实后代表家属于2013年4月将鱼塘的经营者胡某、鱼塘的所有人当地村委会及高压线的产权人当地供电局诉至当地法院,主张100余万元的赔偿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定我方承担60%责任,供电局和胡某各承担20%的责任各赔偿19.5万余元,鱼塘的所有人无责。我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胡某死亡。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于2015年6月作出改判判决,判决我方承担30%的责任、供电局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28万余元,胡某承担40%的责任即38万元余元并从其遗产中优先受偿。
律师点评:
      本案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承担方式共存的经典案例,属高空高压危险责任情形。由于钓鱼触电死亡的案例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但由于被告主体都有当地的供电公司,有些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赔偿情况大都不理想,有的法院甚至判决供电公司无责。本案有闪光点值得分享:
      1. 侵权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
      在侵权事故中,代理人要尽可能的进行现场调查,并尽量询问到事故的目击者,这样才能掌握第一手信息,并对案件作出判断。在本案中,代理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查阅警方询问笔录,询问目击者,对案件形成初步判断。在起诉后立即向法院提出高压线离地高度以及相邻高压线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的司法鉴定申请。2013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场,由德清县供电公司提供专业测量仪器并由其工作人员在各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上述两个数据做出测量。法官也到现场对事故发生地有了直观地感受。测量的数据为高度为5.21米、跨度为88米,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地表最高点与距离地表最近的一跟高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4.88米。这样,对照《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事故发生地点是属非居民区还是属交通困难地区上。如认定为非居民区则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有树立警示牌的义务,反之则不需要。但比遗憾的是当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故地点为野外,进而认为供电公司不需要进行高压线风险警示及高压线高度符合规范要求,进而认为供电公司无过错情形。
      2. 高压线触电死亡事故的赔偿
      在此类事故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高压线的产权人要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受害人有故意情形等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如受害人自身有重大过错,则减轻供电公司责任。类似案件中,受害人一般均无故意的意思表示,因此,供电公司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害人,均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可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在本人所能查阅到的多数判例当中,一般受害人都承担了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补充责任。
      3. 在本案中第三被告村集团经济组织作为鱼塘的最终所有人,当地法院却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这一判断。
      4. 在本案中,三被告在事故地点均未主动设立警示标志上,原告认为上述三被告均有过错,而这一过错对受害人的死亡这一结果有一致的共同促进作用,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代理人的这一主张。
      5. 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最终只支持25000元,还是未能突破现有的固有思维,比较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