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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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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2013年萧山法院重审第一案——戚某人身伤害索赔案纪实

编者按:本案系笔者办理的人身侵权索赔案中的经典案例,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度重审第一案,本案历经四年,历经四个审理阶段,包含大量信息,充满智慧与搏弈。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萧山本地人戚某挂靠在某建筑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下同)名下,以后者名义与当地某著名企业集团下属上市公司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下同)签订了其旗下芜湖工厂(以下简称C工厂,下同)的管线平台安装施工承包协议。某天,当管线运至芜湖工厂后,C工厂员工万某驾驶工厂所有的叉车帮助卸货,卸货过程中,因货物超重,戚某等跳上叉车,但后货物滑落,戚某被震下叉车摔倒,后被叉车碾压,后致戚某一侧髋关节以下截肢,光医疗费就高达60余万元,所幸生命救回。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以B公司、C工厂作为本案被告于2011年8月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公司赔偿损失200余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提交叉车驾驶员万某证词且出庭作证,声称万某行为系应原告请求的个人帮工行为,与单位无关,称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提交对假肢公司老总的公证电话录音欲证明我方假肢价格偏高。被告还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告还提出我方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理应由A分公司承担责任。后一审法院追加第三人万某加入本案诉讼,经过多次延期,于一年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原告8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经做工作,同意息事宁人不上诉,但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中,法院追加了A分公司为被告,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70%责任并赔偿原告104万余元的损失。
      重审一审判决后,B公司、C工厂不服又上诉。重审二审后于2014年3月份作出撤销重审一审判决,直接改判,判令B公司、C公司连带承担35%的责任,赔偿52万余元,判令C分公司承担35%责任赔偿52万余元。
      本案经萧山法院一审、杭州中院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萧山法院重审一审、杭州中院重审二审改判,前后历经四年结案,本案系萧山法院2013年重审第一案,并在萧山死磕当地龙头企业——某企业集团并获胜的经典案例。
律师点评:
一、过错证据的收集
      本案中,承包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负责,本案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要被告方面承担责任必须要有其过错的相关证据。本案不像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案情事实和责任划分,对律师调查取证的要求极高。律师接受委托后,亲赴芜湖工厂调查取证,在向驾驶人万某做询问笔录未果情况下,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调取到驾驶员万某无叉车驾驶证、涉事叉车未经过年检的被告方存有重大过错的关键证据。
二、诉讼地点的选择
      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为事故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事故地法院有利于查清案情事实,但会给我方带来大量的办案成本,且外地法院我方处于劣势,被告方系当地重点招商引资对象,在当地已运作多年,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法院更容易形成案外力量对审理的干涉。萧山法院虽为B公司大本营所在地,但萧山相对经济发达,杭州法治环境相对较好,且被害人也为萧山本地人,时间及办案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我们还是选择在萧山法院起诉。
三、职务代理行为与帮工行为的法律界定
      第三人万某的出庭作证并自认,给我方造成重大干扰,如无有份量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无有份量的代理意见,在B公司可能存在的运作干扰下,法院极可能作出对我方极为不利的审判意见,将对我方造成重大损失。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并对B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补充作了电话公证录音,取得当时系受害人电话联系该负责人请求帮助,该负责人联系C工厂领导,并由工厂派万某去帮助卸货的关键证据(但该行为直接造成该负责人被撤职的严重后果,对此,我们也深表无奈和同情)。我方结合上述证据,提出万某系受工厂指派,在工作时间(从上午9点一直到出事的下午2点多钟)、工作地点(芜湖工厂)、驾驶工厂所有叉车,对合作单位进行工作协助这一职务行为的观点,后终被法院采纳。其中,还有一个细节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为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真像,律师与受害人及家属专门前往芜湖,找到万某及其父母、配偶,虽律师未能对万某就案件事实做询问笔录,但家属通过与万某及其家属的沟通,让第三人明白了案件的厉害关系,并取得其同情,最后,除第一次开庭,万某到庭后,其余所有开庭程序,万某全部没到庭。
四、有关城标和农标问题
      城标和农标问题是侵权案件始终绕不开的话题,由于法律的缺陷,一直造成城里人和农村人同命不同价的司法现状。目前,对农村人按城标计算有3个法律依据,一是如农村人在城镇工作、经营,暂住满一年以上,且其收入来源均来源于城市;二是侵权责任法中同一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可以按同一标准计算,不计城标农标区别;三是因拆迁、城镇化征地的失地农民,可按城标计算。本案中,我方提供了戚某当地村委、镇政府的证词,以证明戚某系城市扩建和城镇化的失地农民,应按城标计算,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判决按农标计算。在重审一审中,我们再次提出这一问题,在重审一审中被法院采纳,按城标计算,挽回重大损失。在办案实践中,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的审判周期比较长,跨年度甚至跨多年度现象比较普遍,原告在起诉时往往按当时当地上年度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起诉,但最后一次开庭时往往已有新的统计标准出台,此时,原告方要申请请求变更,按诉讼时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这一请求变更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五、有关伤残鉴定的问题
      侵权类案件如受害人构成伤残,我们一般要在诉前进行单方的鉴定,以确定诉讼金额,单方伤残鉴定必须要做。对于鉴定的项目,一般要鉴定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是否构成多处伤残,每处的具体伤残等级;二是误工期是多长,一般会确定为受伤之日起至出鉴定结果日为误工期;三是营养期限,这里一般要求受害人在病历或医嘱单上有加强营养的相关字样,鉴定机构会根据病历及病情,确定营养期限,一般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四是如脑部受伤,构成精神伤残,则还要做个行为能力鉴定,以明确受害人有无行为能力,并确定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参与办理律师的委托手续及诉讼程序;五是护理期限的鉴定,即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周期,一般护理周期包含住院期并到恢复功能、安装辅助器具时止;六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及辅助器具的价格,一般只要是病情需要,鉴定机构均会同意安装辅助器具,但价格一般不作鉴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相关机构可以做辅助器具的价格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往往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一般会许可。因此,往往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都会较长。
六、有关辅助器具的赔偿及价格是否合理问题
      目前,辅助器具均市场化,市场上的价格高低不齐,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而辅助器具的赔偿则是受害人赔偿份额中占极大的份额,代理人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有关法律规定是支持国产普通适用型标准,一般支持赔偿20年且一次性赔偿,如确有实际需要,可酌情多赔。这种情形主要是受害人年纪小,20年不够这一情形,但司法实践中,支持赔偿20年以上的案例极少。
      主张辅助器具赔偿需要提交的证据有:一是要有安装辅助器具的证明,需载明安装的是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单位价格,使用年限(一般以四年、五年更换一次居多),每年维修保养的费用标准(一般以单位价格的5%——8%居多);二是提供发票;三是提供配置机构的营业执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通常都会提出辅助器具价格过高,配置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等理由,甚至在交通事故案中保险公司会拿出其内部的赔偿标准及工伤案件中劳动部门的赔偿标准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在审理中,最好要求受害人穿戴辅助器具出庭,否则有些刁钻的被告代理人会对是否安装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有些刁钻的被告人如本案中,甚至会以客户身份对配置机构负责人进行公证电话录音,保险公司往往也会向配置机构发书面询价函,而配置机构毕竟是商业机构,辅助器具品种、型号繁多,价格不一,高低都有,且目前辅助器具市场商业竞争异常激烈,往往机构在接到类似电话及询价函时,往往会以为有新客户上门,为吸引客户,在特别是在客户提出价格太高时,往往会报价格较低的品种,当被告向法庭提交类似的电话录音时,将会对法官内心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且会对配置机构及原告产生不好的印象。因此,我们必须马上提出受害人病情的特殊性,不能以一般来代表特殊,且被告行为存在诱导性过错,并主动要求法院进行市场询价。一般最后法院会在我方提交的价格基础上,稍降低一些,以平衡原被告双方。
      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其计算公式为:单位价格×(20年÷更换年限)+单位价格×20年×年维护标准(%)。如本案当中,我方髋关节以下大腿假肢安装价格为8万元/支,请求赔偿金额为:80000元/只×6只【(平均寿命75岁-48周岁)÷5年/只】+80000×5%×(平均寿命75岁-48周岁)=480000+108000=588000元;但法院最终确认的价格为5万元/支(本案情况比较特殊,一般不会有这些大的差额),赔偿年限为20年,其辅助器具的总损失金额=5万元/支×20年÷5年+5万/支×20年×5%=25万元。
七、有关误工费计算
      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标准计算,实践中要提交实际收入的证据;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鉴定报告之日。如不构成残疾,则一般以医嘱为准。如医嘱时间过长,另一方有同意的可以申请误工时间鉴定。如受害人已退休且有生活来源如享有退休金,则不可计算误工费。
 
八、有关护理费计算
      标准:护理人员有实际固定收入的,可按实际收入标准计算,但需提交证据;如有固定收入,可按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时间一般可计至恢复功能锻炼安装好辅助器具时止,或住院期间,或按医嘱来定。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被扶养人退休且有生活来源即退休金,则计算不来。如未退休,则需满足无劳动能力这一要求,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比较遗憾的是戚某患癌妻子法院未能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要求我方提供无劳动能力的证据,而当地劳动部门只给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
十、精神抚慰金
      这也是本案及大陆区几乎所有类似案件的遗憾之处,目前国内大多数法院还是按照死亡5万,其它伤残每级5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精神抚慰金,本案中我方提出10万的精神赔偿,但最后只支持了2万。
十一、有关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问题
      本案中,戚某虽实为挂靠在A公司名下,但按现有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戚某与A分公司之间可以按工伤关系来处理。本案施工合同中虽约定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责任由施工方承担,但本案系卸货过程中发生,系合同约定外情形,系第三人侵权案件,根据相关规定,戚某是可两者兼得且可独立未偿的。但本案中,相关法院无视原告方提出的工伤案件另案处理的要求,硬是追加A分公司为被告并判其承担责任,为本案比较遗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