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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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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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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唐小平

唐小平  律师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1997-2001年,太原理工大学,学士学
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执业时间

2005年至今

业务领域:

公司重组收购及兼并、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常年法律顾问

个人荣誉:

杭州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大赛十佳辩手

浙江省第二届检察官、律师控辩大赛十佳辩手

工作经历:

2005年进入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1年进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社会活动:

浙商证券内核委员

学术研究:

在《审判研究》《中国律师》《法制研究》发表《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税政策的探析与建议》《涉及诈骗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以债务加入理论探股东出资责任体系的完善之路》《按揭银行对预购商品房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探析》《浅析个别清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浅析房屋租金差价损失赔偿问题》《不可抗力损失分担问题探究》《从权健案揭开传销面纱》等多篇理论研究文章。

典型诉讼案例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杭州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JS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因被告单位的公章被盗用而形成严重不利于被告的“铁证”。但代理人通过精彩的法庭盘问最终推翻了该“铁证”并帮助被告胜诉。此案充分展现了一名诉讼律师高超的法庭盘询技巧。依据该案所写成的纪实性文章《一场公章被盗用所引发的官司》被《中国律师》所转载。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交通银行与浙江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支持了被告方的意见,认为在主债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应不予支持交通银行要求确认借款人贷款余额为破产债权的主张。该案最终被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浙江省内首例预告抵押登记无优先受偿权案件。该案中,代理人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深度剖析,最终成功说服法庭突破先前的惯例,作出了否决银行基于预告抵押登记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胜诉结果,开浙江省内类似案件之先河。代理人所撰写的相应理论文章《按揭银行对预购商品房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探析》同期被发表于《审判研究》。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某破产管理人与金某4000万元民间借贷代偿款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该案中,破产企业的相关行为不仅在表面上完全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情形,还完全符合该法所规定的个别清偿情形。但代理人从被告金某出借资金的行为也发生于破产前六个月内入手,独创出一套“添粥与分粥”理论——深刻阐释了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最终成功说服法庭突破性的适用法律,驳回了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胜诉案件的办案心得,所撰写理论文章《浅析个别清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其后刊载于《法治研究》。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某张某诉湖州某公司房屋租金差价损失赔偿争议案。该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厂房租赁合同,但在履行不足一年的情形下,被告就违约强行解除合同。为此,原告不得不以远高于原合同数百万元的总租金另觅他处承租房屋,并随后就租金差价损失提起索赔诉讼。该案在法官已明确表示拟根据“全面赔偿原则”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才紧急委托唐小平律师作为新增代理人,从原告只不过才支付一年而不是全部五年租金的角度切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应考虑“等价有偿”、“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成功说服法官改变初衷,最终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基于该案所撰写的理论文章《浅析房屋租金差价损失赔偿问题》同期发表于《审判研究》。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某中介公司诉Q集团要求支付5000万天价融资中介费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其成功帮助Q集团向H金融机构融资到了5亿元,故依据合同要求Q集团支付5000多万元报酬。由于居间合同、辅助联络、融资成功的证据均非常充分,Q集团处于非常不利的诉讼代位。尽管如此,代理人最终还是以Q集团与H金融机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业务为突破口,主张该居间合同所约定服务,实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合法居间活动”。最终,以此促使原告将索赔费用由5000多万元下调到了300万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XD设计院及其两名董事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该案XD设计院的公司章程约定了“人走股留”与“转让价为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条款。由于该设计院名下有大量房产,随着房价走高,其审计净资产值已经与该公司的公允价值(评估值)严重偏离。但历年来该设计院离职员工均是以上年度每股“审计净资产值”仅仅转让。经代理,在充分考虑到李某系被动离职等因素后,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以评估价转让”,打破了该公司多年来董事利用章程约定侵害离职股东权益的局面。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B公司与G先生“空挂股”权属争议案。该案所涉“空挂股”实系历史上部分股东从B公司退出时不规范操作所形成。凭借对《公司法》以及公司制度的深刻理解,代理人将该“空挂股”合理解释为本来就是应归属于G先生的“认缴未实缴”出资——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由G先生代公司所持有的应当归属于公司的股份”。该主张完全扭转了G先生在先前诉讼中极为不利的局面,迫使原告接受了G先生的合理诉求,以非常满意的价格从该公司退出。

◎作为被告代理人,办理张某、余某与某房开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该案因多年以前被告的实际控制人由于拖欠张某股权转让款,故以被告房开公司名下的房屋抵偿给张某所指定的余某。为实现胜诉目的,代理人完全跳出一般的应诉思路,开拓性的以《公司法》关于实控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共同侵权理论,主张相关合同无效合同,从而成功避开了最为棘手的“时效”问题,并最终迫使原告撤诉。

◎作为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代理WD工程公司与嘉兴G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因某项施工内容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为提前锁定有利于申请人的计价方式,申请人在争议单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即提起确认之诉,请求裁决应当按申请人主张的计价模式计价。该案中,代理人创造性的将数学推导作为主要论证手段,辅以价值衡量论述,最终成功说服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提前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数千万的经济利益。

◎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办理HF小贷与GR房开公司、张某借名贷款纠纷案。因金融监管政策原因,HF小贷无法直接贷款给GR房开公司,故GR房开公司许以6万元的好处费请张某协助其向HF小贷借款。即:张某作为名义借款人,GR房开公司作为名义担保人向HF小贷借款600万元。后由于GR房开公司无力还贷,导致HF小贷起诉张某,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代理人以“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作为突破口,否定了张某的借款人身份,最终为张某争取到了仅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的,远超预期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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