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祥甫
胡祥甫 首席合伙人 一级律师 咨询与监督委员会主任

执业年限:30年
现任职务(部分):
中共浙江省委建设法治浙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
浙江省信访工作专家
浙江省公安厅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律师顾问团团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浙江省法学会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共杭州市委法律顾问
杭州市人大代表兼法制委员会委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实务导师
浙江工商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工业大学客座教授
浙江理工大学兼职教授
业务领域:
各类重大疑难争议案件解决
党委和政府法律顾问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复旦大学 法学硕士
荣 誉(部分):
2020年获得国家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法律顾问”称号
2016年获“2006-2016年度浙江省十大法治人物”称号
2011年获中共杭州市委授予的“杭州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07年获“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2005年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服务业绩(部分):
重大、疑难案件诉讼项目——执业33年来,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代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1000余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代理案件30余件,典型案例摘录如下:
- 代理厦门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标的68亿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胜诉;
- 代理著名科学家谢某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获胜诉;
- 代理我国首例“压价与收购式”不正当竞争案,获胜诉;
- 代理著名科学家谈家桢被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获胜诉;
- 代理淘宝网与小熊维尼网络侵权案,获胜诉;
- 代理电视连续剧《大明宫词》著作权纠纷案,获胜诉;
- 代理武汉某公司与北京某房开公司、宁波某合伙企业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武汉某公司对回购价款本金2亿元及投资收益款、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武汉某公司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代理杜某与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上海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耗时三年,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代理杭州某贸易公司、洪某与浙江某公司票据纠纷案,汇票金额1亿元,在一审败诉情况下,重审一审胜诉、二审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 代理浙江省东阳市政府、国土局与某房产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标的45亿元,一审确认出让合同无效,政府方败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合同有效,调解成功,合同继续履行;
- 代理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在温州中院一审判决股东只能查询会计账簿的情况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还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 代理绍兴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于绍兴中院二审已经败诉,接受委托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改判,完全采纳胡祥甫律师的代理意见;
- 代理绍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代理时该案已经在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后成功由向绍兴中院申请再审提审,绍兴中院发回后支持该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且绍兴某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实务文章发表于《浙江律师》2016年第3期);
- 惊动江泽民总书记的金华中学生徐力杀母案,在一审从轻处15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二审再次从轻判处12年有期徒刑;
- 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受贿案;
- 原兰溪市委书记孔哲杀害女记者案,被从轻判决死缓;
- 原萧山市市长莫妙荣受贿案;
- 原湖州市委书记徐福宁受贿案;
- 某通信设备公司走私近亿美元货物案,经福州中院审理,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 温州吴某某因中介西门子技术进口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浙江高院二审终被宣告无罪;
- 某基层法院法官汪某某被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最终被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定罪不诉;
- 湖州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终被定罪不诉;
- 某大型物流公司董事长林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票一案,涉案金额1亿多元,通过辩护和帮助企业完成刑事合规整改,林某及公司相关员工均获法院减轻处罚被判缓刑;
- 杭州拱墅区某村村支书涉嫌挪用公款(土地征迁䃼偿款)2000多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终被宣告无罪;
- 美国某跨国公司驻中国华东办事处负责人被控行贿30万美元,法院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 永康周某某等人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2亿多元,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经永康法院一审、金华中院二审判定为非法传销罪;
- 浙江大学某学生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
- 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四项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检察院仅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提起公诉并量刑建议十一年,最终法院仅认定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 温州立人教育集团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达50多亿元,起初定集资诈骗,经律师努力,最后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论文著作(部分):
曾在《中国法学》《中国律师》《复旦学报》《法治研究》《管理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学季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法人所有权》《论新税制的公平性》《股份制在中国》等60余篇论文,出版过《新编经济法学》等两本专著(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出版个人案例选集《法庭风云录—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第一卷·金融案)与(第二卷·民事案)、《法庭风云—民商事案件代理策略与庭辩技巧》、《法庭风云—刑事辩护证据运用与法庭策略》(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党的二十大以后,曾在学习强国、中国网、新华网、人民日报客户端、浙江党建网等媒体发表《从“文化自信”到“两个结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文化特征》《中国参加G20巴厘岛峰会在世界舞台展示出的风采》《法治: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式现代化:科学社会主义最新创造性的重大理论成果》《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底蕴—以我为主 兼容并蓄的中华文明的包容性》《克服政策解读的随意性,巩固法律稳期的稳定性—营商环境的基石是法治化》等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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