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分单快递惹祸端几经努力终获缓——美籍华人卢某涉嫌走私一案辩护纪实

     2011年3月28日,随着法院对卢某等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的宣判,被羁押长达八个月之久的美籍华人卢某终于可以与家人团聚,免受牢狱之苦。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卢某作为主管人员,其所直接负责的美国M集团公司、A国际货运(上海)公司等单位采用分单手段走私货物,偷逃税款177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卢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代为退赃,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下面,我们将时光稍稍倒流,追踪一下本案的处理经过。
  分单快递   引发祸端
  2007年美籍华人卢某出任美国M集团公司总裁,同时实际主管A国际货运(上海)公司。美国M集团公司是一家品牌管理公司,其授权加盟商使用其品牌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并收取加盟费。另案处理的美国L快递公司作为美国M集团公司的加盟商之一,为提高竞争力,向快递货物寄件人提出按货物重量收取美国至中国大陆的快递包运费,并包含所有的运费和进口税费。随后该L快递公司在快递中使用“EXPRESS PRINT系统”(也即分单系统)打印出一张快递面单,并将寄件人交寄的货物按重量、体积和价格等标准拆分成若干小件的货物,再使用该系统打印出另一份快递面单。然后,将货物以及两份快递面单从境外运送到上海,并由A国际货运(上海)公司按第一份快递面单的内容将货物重新并单、包装、送货。
  另外,卢某所主管的上海B信息公司,通过美国L快递公司使用该分单方式进口货物用于代购服务和销售经营。
  2010年8月7日,海关缉私局以美国M集团、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信息公司以及卢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   机会偶然
  案件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结束后,本所王晓辉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卢某的辩护人。但实际上,这一机会是非常偶然的。据王律师介绍,当时他正在承办一起上海籍男子邱某因制作网络虚拟游戏币供他人出售而涉嫌诈骗的二审案件,因为案件争议大,为了全面了解案情,王律师在阅卷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此基础上,王律师提交了逻辑清晰、分析透彻的辩护词。而这一切都被与邱某关押在同一监视的卢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从邱某处了解到王律师的联系方式后,卢某写信给远在美国的妻子。2010年10月16日,王律师接到了一个来自美国的电话,电话那头正是卢某的妻子。双方很快确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一方面与之前的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和案件进展,另一方面联系检察院查阅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卢某。虽然涉案主体关系及案情较为复杂,但由于在会见前律师都准备好了会见提纲,所以会见很有序,也很顺利。两个多小时的会见行将结束,卢某告诉我们,其之所以让家属联系王律师就在于,王律师多次会见邱某说明其认真做事的态度,而其提出的辩护思路及意见足见其专业水准。正是这两点让他决定聘请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在与金道所不断接触过程中,当事人对金道所的规范以及刑辩力量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在本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当事人又委托了金道所主任胡祥甫律师。这样,胡律师和王律师一起搭档共同担任卢某的辩护人。
  据理力争   成效初显
  受托后,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以及辩护人整理收集的证据发现,起诉意见书关于涉案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通过分单方式走私的主导方等指控与辩护人所了解到的情况相去甚远。
  起诉意见书指控,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以及美国L快递公司均为美国M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卢某作为美国M集团公司总裁,为了扩大集团公司及各个子公司的国际快递业务,获取违法利益,以低价维护客户,要求美国L快递公司通过分单系统进行走私。
  但根据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显示美国M集团公司、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美国L快递公司均是独立的,相互间不存在股权关系以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美国M集团仅是一个品牌管理公司,其并不直接经营快递业务,美国L快递公司只是其加盟商,不存在美国M集团公司指使美国L快递公司利用分单系统进行走私的问题。而且,本案所涉的分单系统,其开发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一个发件人发给多个收件人的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物流操作,这在快递行业是普遍存在的。至于加盟商与货运代理公司利用分单系统进行操作,首先是其个人行为,并不能当然地认定美国M集团公司也构成走私。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并递交了律师意见书,向检察院提出了对卢某相对不起诉的建议。与此同时,辩护人根据卢某的身体情况及其有立功表现,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虽然检察院没有同意对卢某取保候审,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通过比对起诉意见书我们发现辩护人的部分观点还是得到认可并采纳。相对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指控思路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前者强调卢某作为集团公司总裁为了扩大该集团及子公司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以低价维持客户,要求美国L快递公司通过分单走私;而起诉书只是陈述性认为卢某安排设计、改良的分单系统用于快递公司,并非当然用于走私,而且指控利用该分单系统进行走私的主体是美国L快递公司,是该公司为提高竞争力、谋取非法利益而为之。指控的重心发生重大变化,这为接下来审判阶段的辩护作了很好的铺垫。
  调整思路   效果兼备
  在审判阶段,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为了维护其切身利益,争取最为有利的实际效果,辩护人适时转变辩护思路,决定对卢某作罪轻辩护。作为美籍华人,美国驻上海使领馆对卢某涉嫌走私一案极为关心,派人旁听了该案的整个审理过程。
  庭审中,在澄清相关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辩护人主要从量刑情节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认为,卢某自愿认罪且确有悔罪表现,其在犯罪后主动代为退缴税款以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在取保候审期间卢某有立功表现;且卢某所主管的美国M集团公司以及A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在美国L公司走私中起到的是配合作用。根据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可对卢某在三年或以下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鉴于卢某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关押,且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为中美经贸合作和国家安全继续作出贡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绝大部分意见,对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本案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多方的认可,取得了多方面效果的统一。
  法槌已经落下,但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在当时也是颇为棘手,那就是外国人适用缓刑如何落实监管。外国人犯罪被适用缓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罕见。笔者经搜索发现,2008年6月24日上海某中院曾对犯重婚罪的外国人TOM适用缓刑。而该判决是该中院历史上的首例对外国人适用缓刑的判决。之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国人犯罪极少适用缓刑,关键在于难以落实监管。而本案卢某作为一个美籍华人,辩护律师又是如何帮助其突破这个瓶颈?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作为一名美籍华人,他在上海没有住所且其工作证和签证均已过期,要在国内落实监管实在难上加难。后经多方联系、沟通,其在上海的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原则上同意如若对其适用缓刑愿意监管,但是,在监管条件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法院又如何能对其适用缓刑呢?这其中就出现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好在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终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张雯,本所刑事法律部实习律师,浙江大学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