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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邀请我所律师点评网络遗产难题

2011年10月21日

在现实生活中人死了,其财产可作为遗产, 但其在网上的QQ、邮箱、博客以及游戏账号算不算遗产, 能否依法继承? 有律师称, 网络遗产继承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明确这一问题,浙江法制报看法栏目特意邀请我所王坤、张子年两位律师谈谈他们的看法。
很多人关心的是,虚拟财产到底有没有价值。王律师这样回答:网络虚拟财产不像现实空间中的物品有一定的形体,只是一组一组的电子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技术才能展现在人们面前。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以及电子邮箱、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判断其是否属于财产,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衡量其有无一定的价值。
一般来说,上述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能以一定的货币给予衡量,从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成为法律意义的财产之一。因此,它们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故可以继承。
张律师则认为:年虚拟财产当然有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价值巨大,诸如某些网络域名、特殊QQ号码或游戏账号、虚拟装备等等。国内外的一些现有判例基本上都承认这些虚拟世界的财产权利。现在存在争议的是,虚拟财产到底应归属到物权还是合同权项下。例如QQ账号,它基本上满足了物权所谓的独占、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要件。依据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在现在没有明文立法确认的情况下,虚拟财产可能不能被正式承认为物权。但有学者提出,此类财产虽然不是典型的物权,但它们在现实中是按照物权的规则进行管制的,所以也应该按照物权的原则进行保护。
对虚拟财产权最大的“威胁”其实往往来自网络服务商。诸如雅虎、腾讯、新浪等均列明格式合同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限制用户转让、买卖这些账号。实践中,鼠标点击同意键即视为用户同意网络服务商的格式合同。
学术界通行的共视是,首先,点击同意键不能被法律认定为有意义或称实质意义上的有效同意,因为绝大部分用户根本没有阅读这些格式条款。其次,网络账号的转卖市场实际上是存在的,而且网络服务商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也在实质上否定了自己在格式条款中限制用户转卖条款的效力。再次,允许账号转让并不损害网络服务商的利益,相反保护用户的权利更能促进相关互联网领域的繁荣。因此,服务提供商在格式合同中约定限制条款在全球范围内一般不会得到司法的认可。
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虚拟遗产? 张律师说:互联网用户的邮件账号、QQ号码虽然不能称为物权,但它肯定构成一种合同权利。网络服务商应按照约定及互联网实践惯例保护用户的权利。在用户死亡的情况下,由于一些账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上不能被继承。但考虑到某些账号的财产属性(如吉祥的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等),由于实践中转卖事实存在,我个人意见是应允许受益人继承,至少是获取其财产价值。
当用户死亡的情况下,我们应严格区分账号本身及账号项下的信息及某些游戏账号项下虚拟货币的财产性质。账号本身可能不能被继承,但账号项下的财产权利肯定应该由死者的受益人享有。至于账号下的信息资料,谷歌及微软公司的做法是由继承人提供合理的文件证明亲属关系,然后网络服务商负责将所有资料复制成光盘转交给继承人,方便继承人清理死者后事甚至遗嘱。
王律师说:虚拟遗产应当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由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各种虚拟财产。比如,各种游戏账号、游戏角色以及账号、角色下的等级、游戏货币、宠物和游戏装备等。用户为获得游戏乐趣,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同时还要付出许多无形的(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等)体力或脑力劳动。因此,这部分虚拟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储存于网络空间的财产。比如,QQ邮箱中的照片、信件,博客上的文章,网站上的商标等等。这些本来就是属于人们的财产,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其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上。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们不属于虚拟财产。毫无疑问,它们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这些虚拟遗产的权利主体。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QQ邮箱中的照片、信件的继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对于有无必要立法保护虚拟遗产,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王律师的观点: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虚拟遗产方面的法律,但有必要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主要原因有二:第一,虚拟财产权利主体的确定较一般财产更困难。现实财产权可以通过占有、公示等方式来确定其权属,但网络世界的匿名性决定了确认虚拟财产权利主体的现实身份十分困难。第二,虚拟财产的转移方式、侵害方式与现实财产不同。现实财产权转移要求以交付方式进行,对财产权的侵害就表现为对客体物的侵夺或损坏。虚拟财产的转移则是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信息的转移,对其侵害不表现为对权利载体的侵夺或损坏,而是表现为对客体上利益的损害。
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完整全面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内容,网络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
张律师也有自己的见解: 现阶段由全国人大对网络财产立法,可能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国内此项学术研究基本属于空白。没有学术研究支撑,立法机关很难闭门造车。其次,英美等发达国家至今亦没有成文法来规范网络财产,因为互联网不仅是新事物,而且日新月异。
但没有特别法,并不代表不可以对网络财产进行保护。依据合同法的诚信善良原则,法官通过解释合同法完全能保护网络使用者的权利。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1-10/20/node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