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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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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规定及投诉电话

2009年12月11日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规定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客户投诉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以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律师事务所设立客户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客户投诉的接待与受理工作。客户投诉中心业务工作接受本所律师执业纪律委员会领导;行政管理接受本所客服管理部领导。
    2、律师事务所客户投诉中心受理客户投诉的,应登记记录,了解客户投诉诉求,接收客户缴纳的相关投诉材料。
    3、律师事务所客户投诉中心受理客户投诉后,应通知被投诉律师,并向被投诉律师了解有关案件及律师服务的情况,了解被投诉律师对投诉的处理意见。
    4、被投诉律师负有配合客户投诉中心即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义务,不得推诿。被投诉律师本人应主动或经由客户投诉中心约请投诉客户进行沟通,妥善处理投诉事宜,直至客户息诉为止。被投诉律师应无条件地配合本所对客户投诉的调查,提交相关案件材料。
    5、客户投诉经客户投诉中心立案时起,律师事务所有权冻结被投诉律师个人帐户内与被投诉案件律师代理费用等额款项,直至该投诉妥善处理之日止。对被投诉律师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被投诉律师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投诉律师两人以上共同被投诉的,被投诉律师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6、客户和被投诉律师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本所律师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投诉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被投诉律师应无条件予以执行。被投诉律师未执行或不执行决定中经济条款的,由律师事务所有权代为执行,执行后,律师事务所有权向被投诉律师追偿。
    7、被投诉律师不配合对投诉的调查,律师事务所有权劝退或辞退被投诉律师,停止被投诉律师在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经本所纪律执业委员会认定被投诉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劝退或辞退被投诉律师,停止被投诉律师在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8、被投诉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应向律师事务所赔偿品牌损失费10万元;或虽没有受到行业处罚,但被投诉律师确有违规行为,须向律师事务所赔偿品牌损失费3万元。
    9、律师事务所有权将被投诉律师的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在本所范围内予以公布。
    10、本规定由本所律师纪律执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1、本规定于2009年12月 10日经本所高级合伙人会议批准,自2009年12月 10 日起执行。
    12、2009年12月 10 日以前的投诉,2009年12月 10 日尚未处理完结的投诉案件,适用本规定。
 
    投诉电话:87006666                 投诉邮箱:tousu@zjblf.com
    投诉负责人:王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