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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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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飙车”案公开宣判

2009年7月29日

      2009年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倍受全国关注的杭州“5.7飙车” 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作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席了法庭宣判。
      法院认为,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审判长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2009年5月7日20时左右,被害人谭卓在杭州市文二西路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被胡斌驾驶的 “浙A608Z0”号三菱跑车撞飞三十余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起案件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与关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在第一法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上午九点开始,至下午二点左右结束。被害人谭卓的亲属、生前同事,被告人胡斌亲属以及杭州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了庭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诉。作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魏勇强律师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同意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但认为被告人胡斌的行为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存在交叉关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胡斌“私自改装;相互追赶、相互穿插;变道高速行驶及事故发生时超速近100%”等危险行为,在适用交通肇事罪时,应当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相区别,而适用交通肇事罪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3-7年内量刑。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围绕肇事车辆有无非法改装、当时有无互相追逐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等展开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