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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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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胡祥甫律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杭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交的提案

2009年3月17日

提案一:关于研究并推广绿色环保防虫害系统的建议
 
一、涉及的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越发关注。2008年食品质量问题频现报端,广大百姓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的呼声更为迫切。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都会遭遇影响安全的因素,以农作物为例,由于一些农民大量使用农药,使粮食、水果、蔬菜在去除病虫害的同时也残留了部分农药,若该被污染的食物被人们食用,必然危害身体健康。
在粮食生产领域,化工农药虽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功不抵过。农药在造成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更会破坏农田物种的多样性、破坏农田食物链,最终破坏农田的生态系统,影响到农田的生态环境。
 
二、建议解决方案
      为解决化工农业难以阻止的恶性循环,农业学家们正在研究绿色环保的解决方案。如华南农业大学生态学系教授章家恩提出的“稻鸭共作技术”,及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的“鱼、青蛙、蛇等动物和水稻相伴”,不仅使水稻生产更上一层楼,更是获得了丰厚的生态环保效益,一举两得。
本着积极推进生态农业的思路,建议研究并推广绿色环保防虫害系统,以取代农药除虫方式。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间,农民利用大部分虫害的趋光性,使用一种日光灯加油锅的装置防虫害,该装置上方日光灯,日光灯下设置一装满油的大锅,利用日光灯照明吸引虫害,虫害趋光而来掉入油锅溺死,每公顷农田安装3-5个该类装置,既环保又有效,值得再次推广。具体改进和完善方案由有关专家进一步研究确定。
建议:
(一)承办单位
市农业局
(二)具体措施
1、市、区两级财政拨专款投入,并监督使用;
2、各乡、镇及村集中安排人员进行设计、铺设电缆、安装灯光照明、油锅等设施;
3、各乡、镇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修。
 
 
提案人:
特邀三组  胡祥甫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第九届委员会会议提案
 
案由:通过地方立法,强化非诉讼调解,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提案人:杭州市律师协会胡祥甫      电话:13905811513
 
 
      当前,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多元化导致利益诉求的无序化,群体性事件和信访问题日益增多,这就需要迅速有效解决纠纷。现在已初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在内的区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实现了一定的衔接: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指导人民调解,调解员旁听庭审、参与调解等做法实现了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通过综治工作中心,也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处理的联动。
      但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性:法院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已大大靠前,出现严重的“诉讼单边主义”倾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空前突出。同时,人民调解机制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趋于弱化,行业性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开发,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尽合理。
      我们要构建一个健全稳定的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杭州”、“生活品质之城”,必须合理配置纠纷解决权,在理念、制度、技术上作相应的回应和调整:从“简单化的理想主义的”法治向社会控制的现实主义回归,从纠纷解决主体的“单一化、司法化”转向“多样化、多元化”,从纠纷解决方式的“单兵突破”转向“ 联合作战”,实现以诉讼为后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互动。
(一)加强宣传工作,引导民众树立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合作、自治、多元化等理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人文精神。要加强这些理念的宣传倡导,积极引导采用平和的方式自主解决纠纷,增加社会的凝聚力、和谐度,避免纠纷的升级。摒弃将权利意识等同诉讼意识的偏见,克服诉讼万能思潮,要为诉讼外纠纷解决体系进入民众的视线创造外部舆论环境。
(二)通过地方立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05 年10 月,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决定》在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鼓励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使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更加多样化,更加高效、便捷和低成本。按照《决定》要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之下,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鼓励镇(街)、村(居)调解组织,各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来;在镇、街一级建立纠纷解决平台,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枢纽。杭州已基本具备厦门的立法条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有实践基础,现在就是需要把实践变成规范,纳入法制化渠道。通过立法,明确各地各部门的纠纷解决职责,形成更强的合力。还要依法完善纠纷解决规则,明确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三)整合各种资源,积极发展诉讼外纠纷解决体系
       一是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明确各街镇的综治中心同时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协调中心。二是在公安、工商、土地房产等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工作机构,处理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纠纷。三是落实“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协调、衔接,推动人民调解制度全面复兴。四是法院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司法的最基本功能,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而不以数量论英雄。对已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调解并已达成协议,事后又反悔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将前述调解协议作为审理案件、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积极探索“立案调解”及其他法院控制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大力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