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观察 |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合规性问题分析:以A学校智慧AI督导巡课系统采购项目为例

引言
近日,某市财政局就B公司投诉智慧AI督导巡课系统采购项目一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八项投诉事项中五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本文拟以此案为切入点,剖析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的三大核心要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实务指引。
一、项目概况
A学校智慧AI督导巡课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涵盖智慧AI巡课终端、高清摄像设备、智能分析主机及系统集成服务等。项目预算总金额为692.6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项目于2025年11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25日开标,11月2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质疑答复后仍存异议,遂向某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某市财政局于2025年11月30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审查后,于2026年1月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截至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履行。
二、投诉事项分析
(一)投诉及处理决定概况
根据某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B公司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共提出的八项质疑投诉事项,其中五项成立,三项不成立:
事项 质疑投诉事项 处理决定 一 评审因素设定与产品质量无关,包括限定特定品牌国产化兼容认证、要求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合作证明、设置过高 MTBF指标且无技术需求支撑 成立 二 评审因素产品演示部分多项评审参数未在采购需求内,与项目实际技术需要不相适应 不成立 三 评审因素中项目人员资质要求(如一级建造师、高级电气工程师等)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及合同履行无关 成立 四 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评分未细化和量化,仅作定性描述,且设置区间得分 成立 五 同一产品不同技术参数对检测报告标识要求不一致(分别要求CMA、CNAS标识) 成立 六 智能AI分析主机、智慧三率主机属于节能环保优先采购产品,但采购文件未落实相关政策支持条款 不成立 七 教师高清摄像机内嵌软件著作权要求未明确具体软件,且软件是否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不影响本项目实现 不成立 八 采购需求要求平台对接现有系统,但未提供原有系统技术指标和参数,导致供应商无法判断对接可行性 成立
(二)投诉成立事项拆解
投诉事项中,五项成立,核心争议集中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层面,具体为以下五项:
1.评审因素设定与产品质量无关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将特定品牌兼容认证(如龙芯、海光CPU等)作为评审因素,属于限定特定品牌
●采购文件设置“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合作证明”作为加分项与本项目采购对象无关联性
●采购文件设置“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评审梯度不具备合理性
焦点: ●特定品牌的兼容认证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将“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合作证明”作为加分项与投标产品实际质量是否有实质关联
●“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评审梯度设置是否具备合理性
分析: ●关于特定品牌的兼容认证
除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情形1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2的规定并结合国库司对留言编号为“1054-3651010”的答复3,引用品牌、供应商的前提是只有引用才能准确清楚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4,且引用的品牌、供应商在市场具有可替代性。
本项目将特定的CPU、中间件、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作为加分项,一方面,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具体的技术参数;另一方面,被投诉人亦未对相关品牌唯一性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实质上限制供应商兼容互认其他品牌厂商认证,构成对非指定品牌供应商的隐性排斥,违反公平竞争制度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国家级课题合作证明
“国家级课题合作证明”本质上是一种业绩或经历要求。只有在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或合同履行有直接、实质性关联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合理。而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录播产品而非承担课题任务,即便录播品牌获得过国家级课题合作证明,也并不等同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更好,且被投诉人未对该条款设置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无故障时间的合理性问题
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是指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代表产品两次故障间的平均时间间隔,高MTBF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运维成本,但在设置时应考虑到获取检测报告的时间是否超出投标文件准备时间。
采购文件中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设置为150000小时、200000小时两个档次,但即便是最低档的150000小时,供应商获取周期也超过本项目20天的投标期限,若获取相应检测报告的合理周期超过投标期限,则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故对投标供应商要求较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且根据评审情况,4家供应商中仅1家获满分,其余均为0分。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合规建议: ●采购文件时如需明确品牌或供应商,需同时满足:①不属于唯一的供应商才拥有的产品(该情形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②非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采购项目;③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5
●评审因素设置时应紧紧围绕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或合同履行,以“国家级课题合作证明”为例,除非采购项目本身就要求供应商具备承担国家级课题的能力或经验,否则一般认为此项要求与产品质量、项目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应予以调整或删除。
●将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评审因素时需注意:①参数、需求设置应与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具有关联性;②参数、需求评审指标应在采购文件中细化、量化,明确分值区间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③参数、需求的设定不得超出实际需求或设定不合理门槛(如新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测),避免形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或差别待遇;④参数、需求检测、验证方法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
2.评审因素与项目特点脱节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针对项目人员资质设置的多项证书要求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
焦点: 采购文件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团队成员具备高级电气工程师等机电类资质,是否与AI督导系统软件开发、算法集成等核心需求相关联。
分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项目采购需求围绕AI设备、AI分析、AI督导及相关软件功能开发与集成。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等证书为机电工程范畴,侧重于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及基础系统建设,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明显区别,且被投诉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合规建议: 《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确将“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列为禁止行为。设置评审因素时须严格匹配项目属性,对于信息化采购项目应明晰属于软件类项目还是硬件机电类项目,从而进一步设置相关专业资质。
3.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 ●“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主观评分项针对同一评审标准设置区间得分,未量化评审因素 ●评分项以“合理、切实、针对性强”等模糊表述划分分值区间,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
焦点: 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能否设置区间得分?评审因素如何设置属于细化、量化?
分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关于评审因素设置区间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设置区间分值未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到具体的分值,在同一评分等次内,由于缺乏明确的细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可能存在主观随意性打分,或直接横向比较打分,或凭个人偏好打分,导致评分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客观优劣,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 对此问题,国库司对留言编号为“6098-3180096”的答复中亦明确“采用设置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区间赋分不合法,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
●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
评审因素设置“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评分项,但评分标准仅作定性描述(如“合理”“切实”),将“进度安排、安装调试、验收标准”等关键内容笼统归入“方案全面”评分,未对“合理”“切实”等标准进一步描述量化。
对此问题,国库司对留言编号为“9270-3511678”的答复中明确“所提供案例的评审标准是‘全面、科学、合理、可行’4个等级,评审标准没有细化量化。这4个等级都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什么样的方案属于全面,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
合规建议: ●每个评审因素应对应唯一确定的分值,以确保评审结果可评判、可验证,避免因区间范围导致的评分模糊和争议。
●主观因素在设置时应避免使用“优、良、中、差”等不具体、不明确的表述,同时建议将某项主观评审因素涉及的多个方面分解为多个子项评审因素,再对子项评审因素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细化到较低的分值,并尽可能地设定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6例如针对“日常法律服务方案”可细化量化为:日常法律服务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环节、代拟文书环节、与采购人的沟通及服务成果交接方式等子评审因素,再对子评审因素进一步量化。7如仍对主观因素设置没有把握,建议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方式了解当地执法“尺度”,尽可能避免受到质疑投诉。
4.技术参数要求矛盾
投诉事项: 针对智慧AI终端“AI边缘计算”与“学生AI分析”两项参数分别要求提供CMA标识与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实质通过差异性检测报告要求排除检测报告标识与该组合不一致的潜在供应商。
焦点: 采购文件对同一产品的不同技术参数,能否分别要求提供CMA标识与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批复》(国认可函〔2006〕10号)的规定,CMA资质及CNAS认可均具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依据。其中,具有CMA资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确保检测机构具备开展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法律效力;而CNAS资质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代表机构技术能力达到国际标准,其出具的报告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互认性。8在我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必须经过资质认定(CMA),属于法定要求,具有强制性;而CNAS资质认定则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非强制性要求。9
如采购文件如需供应商证明其产品符合技术要求,要求提供带有 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即可满足需求;若要求检测报告带有CNAS标志或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将加重供应商投标成本,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的情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指南》“附录1涉及中小企业不建议使用的资质清单”中亦明确,要求获得CNAS属于限定检测机构,提高了供应投标成本,不利于中小企业。
本项目中,针对“智慧AI巡课终端”不同参数分别要求CMA、CNAS标识检测报告,不具备合理性,且加重采购人的负担,故该投诉成立。
合规建议: 在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要求产品满足一定技术参数时,考虑到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如确需提供的,一方面应要求提供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不建议要求获得CNAS标识;另一方面,对检测机构的认可标准应保持一致。
5.采购需求表述模糊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多处要求对接其他系统但并未提供原有系统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焦点: 采购文件仅要求供应商对接现有平台系统,但未提供具体技术参数,是否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分析: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强调,“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要求投标产品平台需对接现有系统,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或说明上述系统的接口协议、技术参数等技术要求,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对接难度、开发成本,增加了其投标风险和不确定性。
对此,部分地区已将此类模糊表述列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如《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禁止设置33.有和原设备无缝、流畅对接等要求,却不标明和原设备对接的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的,或需要对接的情况介绍的。”《沈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用内容31.要求和原设备无缝、流畅对接,却不标明原设备的技术参数或需要对接的情况。”
合规建议: 对于产品、系统、设备兼容性的采购需求,建议通过描述功能需求(如明确数据格式、接口协议、通信标准等技术指标)实现兼容性要求,将具体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需求的一部分,完整、明确地写入采购文件,如“本项目系统接口协议为XXX,数据格式为XXX,操作系统为XXX……”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需与现有系统无缝对接”“需兼容原有平台”等)。若对接复杂度高,可将供应商针对已知、明确技术参数所提出的对接方案(如技术路线、开发周期、风险控制措施)作为评审因素。






三、案例思考:采购文件编制合规要点
(一)采购需求合规要点
1.采购需求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避免模糊或歧义。在设置采购需求时,应以效果为导向、以参数为落点,可评判、可验证,以具体的参数要求替代模糊的功能需求,避免留下质疑、投诉漏洞。
2.采购需求的无歧视性与竞争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设置需遵循竞争性原则,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或品牌。如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对于标的额相对较大、投诉频率较高的领域(如医疗设备采购等),建议采购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充分了解市场供给,确保供应商能够充分竞争,并进行书面留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应对日后产生的质疑投诉。
(二)评审因素合规要点
1.评审因素的合理性、关联性与竞争性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评审因素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循“与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核心原则,应紧紧围绕标的质量、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报价合理性等与采购目标直接相关的维度进行设计,避免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
特别是在涉及证书、资质等可能构成门槛的评审因素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审慎把握,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4号原则进行核实,确保其设置合法合规。具体而言,所设置的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类评审因素,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标准,以避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①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②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③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④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2.评审因素的细化与量化要求
对于可以量化的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对于不能量化的指标,应以“减少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将某项评审因素涉及的多个方面分解为多个子项评审因素,再对子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并尽可能地设定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同时,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而非区间。
(三)资格条件合规要点
1.资格条件的适配性与合法性
资格条件设定必须严格契合项目核心内容与履约实际需要,确保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数量具备充分市场竞争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应将其列入资格条件。以政府采购工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即对于达到资质证书可承接范围的工程项目,应将其作为资格条件。
2.资格条件的公平性
设定资格条件须恪守公平竞争底线,严禁设置以下情形:地域歧视(如要求本地注册、纳税、设立分支机构);所有制或规模歧视(如限定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不合理资质壁垒(如引用国务院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认证要求)。
结语
采购文件编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其质量直接影响采购效率、公平性与法律风险。唯有在资格设定上把好公平准入关,在需求编制上做到清晰明确,在评审设计上实现科学量化,并将三个维度有机整合,方能从源头防范质疑投诉,保障政府采购程序高质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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