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进入互联网电视行业的政策“高门槛”

自2014年6月中旬以来,广电总局接连出台政策,打击互联网电视产业中的违规行为。  6月23日,广电总局发函地方广电局,要求立即关闭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违规视频软件下载通道,并点名批评华数传媒和百视通两家牌照商。  7月4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罗建辉在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上表示,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将不再发放。  7月9日,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要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大力开展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并要求有线网络公司所采购或集成研发和安装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不得安装除TVOS外的其他操作系统。TVOS是总局组织相关企业研发的电视操作系统。  7月11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文,要求部分OTT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取消集成平台里直接提供的电视台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  7月11日和15日,广电总局约谈中央三大台(央视、国广、央广)领导以及广东、浙江、湖南、上海四大台及地方局,就当前的互联网电视管理与经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顿方向及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上,总局对牌照方与商业网站合作不规范、EPG(电子节目菜单)管理失控、终端产品发放未报批、与电信运营商违规合作、销售渠道混乱等问题提出了批评。  总局明确提出了互联网电视的整顿要求:一是立即开始整顿活动,境外引进影视剧、微电影要求必须在一周内下线,内容无论是在老盒子还是新盒子,无论哪个版本都要维护和清理。终端内容不管来源是哪,都计入集成播控平台管理,平台上所有内容都由牌照方负责。二是推出不同版本EPG必须向总局报备;三是未经批准的终端产品(电视盒子)不允许推向市场;四是立即停止与电信运营商的不符合要求的合作(变相开展直播)服务。  以上所有整改项目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总局最晚在7月21日起开始检查。整改不合格先由各台发出整改函,仍整改不到位由总局出面处理,不排除更为严厉的查处措施。   互联网电视行业从业的“门槛”问题也因此第三次进入我国互联网娱乐行业发展的视野 。  本文笔者试图通过梳理我国行业政策,归纳政策风险,对互联网电视行业的政策“门槛”进行分析,望对从业者有所帮助。  一、互联网电视的基本界定  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电视”法规政策中最新、最重要的即为“181号文” ,另外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国家广电局)的一系列规范文件 均对“互联网电视”的界定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  根据这些部门法规,具备以下物理特征、技术特征的互联网电子设备,即使不具备传统电视外观,均可视为“互联网电视”而受到相应行政管制:  1.以电视机等视频显示设备作为信息输出端。根据广电总局《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及“181号文”的政策调整与变化,准许互联网电视除以“一体机” 的形式出现在消费市场以外,同时准许以“机顶盒匹配外设电视机”的形式出现。现近,互联网电视的电子设备基本以后者形式出现为主流。  2.以公共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视频信号通过公共互联网传输是互联网电视区别于传统电视、IPTV 等其他视频播放设备的重要特征,互联网电视无需像传统电视、IPTV需要借助广电或电信专网的接入,通过现有的互联网公共网络即能达到数据传输。  3.为设备用户提供交互式体验。互联网电视通过点播方式,向设备用户提供电视电影等视频内容,或其他应用服务或资源。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评价,及互联网电视提供电视电影等作品的方式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传统电视、电影的“直播、广播”行为。   4.传播内容严格的行政监管。由于政策需要,进入互联网电视平台的视频内容提供商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实行“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基本格局之上,行业管制明显严于传统个人电脑终端的视频内容提供。  市面上销售的诸如小米盒子、乐视盒子等合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还是各类“山寨”盒子,一般均通过HDMI高清输出端口(也有CVBS)连接传统电视或显示器、投影器等,通过WIFI等链接公共互联网实现电视电影的视频点播服务,因此均因受到相关行业政策管束。  二、互联网电视的合规性考察(从业“门槛”)  1.互联网电视行业主要政策和规范汇总表

2.针对以上规范或政策要求,互联网电视盒子合规性可能遇到的行政“门槛”  (1)在互联网电视平台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所谓在互联网电视平台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预装载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系统内的,向互联网电视用户提供电视电影等视频信息的软件运营商,必须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据查,截止至2014年3月5日,持有互谅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共有613家 ,换言之,互谅网电视平台仅由该613家视频内容的提供行为符合政策要求。  (2)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双牌照。  截至2011年底,广电总局共颁发了七张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分别为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为申请主体的央视国际、以上海电视台为申请主体的百视通、以杭州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联合作为申请主体的杭州华数、以广东电视台为申请主体的南方传媒以及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截止今年四月份,广电总局已颁发了十三张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分别为中国网络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浙江广播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南方广播传媒影视集团、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江苏广播电视台、湖北广播电视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电影频道)、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CUTV)山东网络广播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台。   根据《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及《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两文件的要求,互联网电视平台并需持有两块牌照方属合规经营。换言之,目前市场内仅七家(也只有这七家)拥有进入互联网电视的“入场券”。  (3)一个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中只能嵌入 (包括技术支持)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委托植入协议应当是排他的。  (4)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  2014年6月3日广电总局函件点名指摘的既是该种通过原厂预装其他视频软件(PPTV、优酷、搜狐视频、泰捷视频等)或浏览器链接公共互联网的行为。   (5)建议在“三网融合”试点地区有计划地投放,不得擅自扩大机顶盒产品投放的地域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三网融合”共有54个试点城市,互联网电视的具体经销区域应当限定于该范围内(网络销售渠道,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  (6)发售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或电视机产品外部或包装应当附有“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编号”。  三、建议与对策  1.互联网电视硬件生产商  对于互联网电视硬件生产商,应当按照广电总局的监管要求,与集成业务平台(即互联网电视经营者、软硬件集成商)进行合作时,及时获得经广电总局批复核准生产的产品编号。  2. 互联网电视经营者/软硬件集成商  (1)互联网电视经营者作为盒子软硬件集成商,应当与取得“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内容服务商/“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平台集成牌照商展开项目合作。这是目前“盒子”市场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唯一合法途径。  (2)根据“181号文件”,互联网电视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既依照2014年6月13日广电总局函件要求,不得预装“各类商业视听网站客户端软件、视听聚合软件和互联网浏览器软件。”  3.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提供商  内容服务商应当做好版权审查工作,获得以“电视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避免授权范围不清导致的侵权风险。(协议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经营者/软硬件集成商还须与内容服务商明确相关风险承担责任的连带分配安排,及“审查义务”责任的具体责任分配。)  4.互联网电视销售商  互联网电视的销售商应当注意在“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内销售产品。特别是网络销售环节,可通过技术手段控制送货地址的方式,监控合法销售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