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20周年之经典案例 | 从2290万元到446万元:以可视化呈现破解“合同范围优先”裁判惯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改判办案纪实

编者按
本文收录在《诉之有道:金道典型案件和项目承办策略与技艺(2025)》中,特此刊登,旨在分享金道律师成功办结的代表性案例。

一、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为某地级市标志性建筑、国际知名五星级酒店,因酒店精装修工程结算问题,A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因案涉工程存在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情况,一审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归纳出六个工程造价争议项。法院以争议项属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由,认定争议项均属于承包人施工,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300余万元。根据该一审判决,发包人在已向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还需向承包人重复支付工程款。这将导致发包人因无力支付巨额款项而面临酒店关门甚至破产的危机。在一审判决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本所首席合伙人胡祥甫律师代理此案二审阶段。
接受委托后,本所迅速成立了以胡祥甫律师为负责人,以本所合伙人、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饶译晨律师以及胡浩翔实习律师为成员的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所有一审案卷材料,并迅速开展工作,先后多次前往案涉酒店查看现场,与委托人沟通案情,调查取证,召开多次内部会议分析一审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二审诉讼策略。由于本案涉及证据繁杂,律师团队对其进行了系统化整理,并利用思维导图以可视化方式向法庭呈现。最终,经过一次正式开庭、一次法庭调查,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绝大部分上诉请求,发包人应付工程款及利息减少近1844万元,仅需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446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一) 发现症结所在,制定诉讼策略
律师团队与委托人第一次沟通时,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六个工程造价争议项确实属于其另行发包,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其提交的证据,直接认定争议项属于承包人施工。代理人深入了解并分析材料后发现:一审法院除了将991万余元争议项全部计入案涉总造价外,还将委托人已支付的218万余元工程款认定为案外款项,从已付款项中扣除。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当支付至总产值的90%,结算完成后应当支付至95%。一审认为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判决发包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800余万元。因此,律师团队分析后认为,可以通过降低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及增加已付工程款的方式,证明委托人已支付的款项超过总产值的90%或95%,从而无须支付逾期利息。
在确定主要争议焦点后,代理人分析一审败诉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一审法院在裁判论证过程中存在片面采纳形式证据的倾向,对合同条款作僵化解读,未能综合衡平当事人实际履约行为。第二,本案证据繁多,一审时未将所有有利证据以尽可能简洁的方式向法庭展示。
代理人与发包人进一步沟通后,了解到六个争议项中有一个争议项为施工方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另行发包给第三方进行重新施工的。本着实事求是、抓大放小的原则,代理人将上诉重点细化为:第一,其余五个争议项不应计入本案总造价。第二,已支付的218万余元应当为本案已付工程款。第三,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代理人通过思维导图将关键证据按发包人证据、承包人证据、鉴定报告的顺序分别重新整理并注明证明目的,向法庭展示。
(二) 锚定裁判瑕疵,分层举证攻坚
关于第一个争议项和第五个争议项“不锈钢工程(113.7042万元和85.9072万元)”,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观点: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项一由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仅有材料报价单、价格申请表,并无提供采购合同、发票以及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争议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C公司施工。具体为:第一,发包人提供的证据贯穿合同的报价、签订、履行、结算、支付各阶段,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二,《鉴定报告》争议项一“发包人不锈钢、玻璃隔断、通风百叶争议项”所列的施工内容,与发包人提供的C公司施工的证据一致。第三,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证据,承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尽快落实争议项一的施工单位,说明承包人亦认可争议项一并非由承包人施工。第四,发包人申请了C公司实际负责人出庭作证,其证实确由C公司完成争议项一施工,并且其与发包人已结算完成。
关于第二个争议项“木地板采购及安装(480.86万元)”,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观点: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项一由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仅有材料报价单、价格申请表,并无采购合同、发票以及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争议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D公司施工。具体为:第一,发包人提供的证据贯穿合同的报价、签订、履行、结算、支付各阶段,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二,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证据,木地板施工导致承包人施工的其他部分损坏,承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若木地板由承包人自行施工,则其不可能要求发包人进行赔偿。第三,发包人申请了D公司实际负责人出庭作证,其证实由D公司完成争议项二施工,并且其与发包人已结算完成。
关于第三个争议项“浴盆采购及安装(144.005万元)”,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观点: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项一由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与争议项三所涉内容无关。另一方面,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争议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E公司施工。具体为:第一,发包人提供了与E公司的合同、送货单、支付凭证等证据。第二,发包人提供的送货单中,有承包人现场人员的签收确认,说明现场材料确实为发包人所采购。
关于第四个争议项“电动窗帘(面料部分)(100万元)”,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观点: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项一由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证据,涉及窗帘面料部分仅有56,220.85元,与争议项四金额相差巨大。另一方面,发包人提供了合同、结算、支付凭证,结算金额958,070.58元,与争议金额相近。
关于已付工程款(样板房、主楼氟碳漆,21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该部分工程款未列入本案审计总造价范围,认定该部分不属于本案已付工程款。对此,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观点:第一,承包人一审提供的关于已付款项的证据与其一审陈述存在矛盾(即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中标注为案外款的银行流水与其一审庭审陈述的不一致),不应采纳。第二,承包人一审主张一部分已付款项为案外款项(案外样板房工程款),发包人已提供证据证明该样板房工程款已全额支付,并且双方在二审中确认,该案外款项并未列入本案已付款项。第三,承包人主张另一部分已付款项对应的工程(主楼氟碳漆)并未计入本案总造价,因此不应当计入本案已付款。但本案《鉴定报告》附件中已明确将主楼氟碳漆款项计入总造价中,因此其应当计入本案已付款。
(三) 厘清履约事实,降低违约责任
代理人从两个方面举证说明,发包人无须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第一,在降低工程总造价、增加已付款后,发包人已支付的进度工程款已达95.84%,超过合同约定竣工应当支付的90%以及结算后应当支付的95%。第二,逾期结算系承包人未向咨询单位支付审计款导致,并非发包人违约。
三、案件代理结果
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重新审视,基本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并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认定除发包人自认的争议项外,其余五个争议项均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争议已付款均为案涉工程已付款,同时不支持承包人主张的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改判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357万余元,因质保期已届满,酌情认定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质保金利息,共计446万余元。该判决结果为发包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酒店的正常运营,稳定了当地就业,也体现了公正司法的价值。
四、办案启示
本案的成功改判,为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处理提供了多维度的实务参考,亦为律师团队应对复杂工程争议积累了重要经验。结合本案的代理过程与裁判思路,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精准锚定争议核心,分层化解诉讼风险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包含海量证据与技术细节,如何在复杂事实中抽丝剥茧、把握关键,是案件突破的核心。办理此类案件需摒弃“全面撒网”思维,从合同约定、争议条款与一审裁判逻辑入手,逐层拆解矛盾焦点。本案中,代理人通过争议项分割、已付款项甄别与违约责任切割,将原本笼统的工程造价争议细化为可量化、可论证的争议点,最终以“抓大放小”的精准策略实现诉讼目标。
(二)构建完整证据链,突破“合同范围优先”裁判惯性
在证据繁多并且难以厘清的情况下,法院容易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而忽视实际施工情况,尤其对发包人另行分包的争议常采保守认定。本案律师团队通过提供“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施工验收—结算支付”全流程证据链,结合第三方施工单位的证人证言,纠正了一审“合同范围优先”的认定逻辑,此策略对因分包或交叉施工产生纠纷的工程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巧用可视化工具,强化法庭说服力
面对繁杂证据,代理人需通过可视化手段将专业问题转化为简明逻辑。本案中,律师团队采用思维导图的方式串联发包人证据、承包人证据与鉴定报告,直观呈现一审裁判瑕疵,不仅便于二审法院快速捕捉争议核心,更有效规避了举证混乱导致的审理重心偏离,将复杂的建工案件“化繁为简”,便于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建设工程纠纷的代理既是法律的交锋,更是专业能力与诉讼智慧的角力。唯有立足行业特点、穿透证据迷雾、锚定诉讼目标,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利益。本案的代理实践,再次印证了精细化、专业化代理策略在重大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