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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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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现象解析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名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的文件,称“人人贷”这种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的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作好风险的预警检测和防范。“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纸通知一下子把“人人贷”这一民间金融现象暴露在大众面前,那么“人人贷”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 “人人贷”,即是P2P (peer to peer)借贷的中文译名。业内有比较简单观点认为“人人贷”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也有技术性的观点认为peer-to-peer,简称P2P,是互联网应用技术中有一种著名的传输技术即《点对点技术》又称对等互联网络技术,这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所有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而在广义的金融市场中,每一个借款需求和每一个投资收益需求,无论金额大小,我们都可以认为是一个金融资源点;传统的银行模式中,各家银行就像一台台大型巨型服务器,负责把各类借款需求和投资收益需求全部收集到服务器,然后在内部进行整合,优化和匹配;借贷的双方都要为昂贵的银行运营成本买单(银行都是巨无霸,比方说建行全国拥有约13000家网点),这就好像昂贵的服务器及带宽建设成本;而在金融市场中运用P2P的模式和概念,也就是制定一套规则和标准化流程(类似标准通信协议),利用网络平台,让这些所有的借款需求和投资收益需求点对点的连接起来,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这样就极大的提高了运营效率而降低了运营成本,最后形成良性循环,让所有的金融资源点顺畅的互相对接流动,符合互联网技术P2P传输点越多速度越快的特性,这就是金融领域的P2P网络借贷商业模式的由来,也因为在金融市场中一个很重要的掌握金融资源点的主体是个人,所以也叫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即人人贷。  而从银监会通知本身来看,其对人人贷行为特点的描述为“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我们注意到,其中提到了抵押物,可见银监会认定人人贷并没有限于“信用贷款”的要求,也并没有强调网络技术平台或统一规则、流程的特点,这与上述两种定义都是存在出入的。而银监会的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是有现实意义的,在下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人贷在中国发展迅速、形态多样,往往一样自称是从事人人贷的公司,业务类型完全不同,不但不限于信用贷款;大量的人人贷公司开展的是线下业务,不依赖网络开展业务,也不依据统一的规则或流程,对于这些发展中的现象,做限制或窄化的定义是不利于我们研究的。  所以,在本文中所提及的“人人贷”,我们暂时将其定义为:“通过中介配对信息得以实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中介配对信息的环节,就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如果中介机构自身参与借贷环节,使得借贷双方无法建立直接联系,则又无法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等金融模式相区别。至于中介是否收费、借贷是否系信用贷款及是否使用网络平台等因素,不是影响现阶段人人贷定义的核心问题。  发展与机遇  人人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这家网站的名字取自英文’协议空间’的意思。网站打出了摒弃银行,每个人都有更好的交易的口号,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 在整个交易中是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尽管成立到现短短只有六年多时间,zopa的会员已经超过了50万,相互间出借了1.35亿英镑,利率则由会员自主商定。  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 Lending 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而从人人贷进入中国的情况来看,几乎与国外同步或稍晚于国外,人人贷在中国即已起步(业内知名公司中“宜信”宣称在2006年即已开始创业,“拍拍贷”创立于2007年)。截至2011年上半年,以人人贷形式为代表的中国网络融资整体规模已由2007年的2000万元升至60亿元,影响范围也从北京、上海等一线发达城市向二三线城市扩散,涉及的人群越来越广泛。从公开途径得到的数据看,截止到2010年7月,“拍拍贷”公司共有20多万注册用户,仅仅成立于2009年的“红岭创投”其注册用户也已达到了两万人。部分人人贷公司也已经得到了国际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一时间,人人贷在民间金融圈子里成为了红极一时的名词,俨然是“人人谈”,全国一拥而上的自称为“人人贷”的企业不知凡几,仅2011年下半年的初步统计,就有2000多家。  危机  2011年7月21日,一则关门告示,被贴在了一家名叫’哈哈贷’的网站首页,此前’哈哈贷’一直自称为’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这里的最高贷款金额,可以达到十万,最快四天就可以到帐。但就是这样一家网站,由于资金链断裂,在大多数人还没有察觉的时候,已经关门歇业。就在哈哈贷关门不久,银监会即向银行业机构,发布了’人人贷’风险提示。三周后一家名叫贝尔创投的人人贷公司因涉嫌诈骗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线,并成为首家被调查的网络信贷平台。  一时间,飞速发展的人人贷模式受到了众多质疑。第一个质疑,来自因借款双方的操作造成的资金安全问题。据了解,资金转入借款人的账户目前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P2P公司用POS机划扣,另外一种就是通过银行把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再由公司统一安排。但是这种操作之间却容易存在猫腻。第二个质疑,则来自借款双方的利差。据了解,线下模式公司不仅收取双方的管理费用,并且借贷人的利率明显高于借贷公司跟出借人签订的利率。也就是说,公司在其中扮演的不再仅仅是中介的角色,利差的出现,显然有点类似于低息吸储、高价放贷的模式。  事实上,除了操作问题以外,人人贷在中国的发展确实有先天性障碍,与国外发达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同,国内的个人征信体系获取的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十分有限,而使用对象的范围也相对集中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审核借款人资信、评估信用风险的依据,仅能通过借款人提交的有限信息判断,加上无法全程监控资金流向,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和未来还款的可靠性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成为了人人贷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行业风险的主要来源。在现阶段,国内人人贷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薄弱和外部监管的匮乏,更使得潜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生存模式  人人贷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虽短,却在实践中发展出了多种模式。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人人贷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并便于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具体列举几种国内人人贷企业的实际生存模式。  1.拍拍贷模式  拍拍贷是线上模式的代表,根据规则,借入人需要先在网站上发布一则借款信息,约定借款金额、最高年利率、资金筹措期和还款期限,发出借款的邀约。借出人用自有资金进行全额或部分投标,但投标利率不能高于借入人所约定的最高值。在资金筹措期满后,如果投标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借入人的要求,则全额满足其需求的年利率最低的一项或几项资金中标;如果资金筹措期满仍未能集齐借入人所需资金,该项借款计划流标。一旦借款成功,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按每月还款方式向放款人还本付息。  2.宜信模式  业内备受争议的模式,以宜信公司为代表。其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进行债权转让的操作,宜信公司声称其推出的“宜信宝”是P2P信贷理财产品,具体来说就是将客户资金投向贷款,资金门槛最低为10万元,投资期限1年,对应的年收益率最低是10%,并且声称这样的收益水平是“固定保底”的,并非像银行理财产品公布的只是预期年化收益。除了‘宜信宝’还有‘月息通’,‘宜信宝’是到期后连本带息付给客户,而‘月息通’是每个月付利息给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客户的理财资金并不是汇到该公司的账户上,而是要汇到该公司CEO的个人账户上,由CEO再对外借款。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对宜信公司采用的这一理财资金“走账”方式都感到蹊跷,按照正常的财务制度,公司作为法人开展业务,涉及资金应当走对公账户而非对私账户。   宜信公司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在平台上,有部分出借人选择使用直接与借款人客户签约的模式,更多的出借人客户出于便利以及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的考虑,选择债权转让的模式。宜信CEO唐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出借,其后将持有的债权合同依法进行转让,仅起到促成交易达成、便利客户的作用,并未在交易中获取任何利差收益。  3.数银模式  以2009年1月成立的数字金融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银在线”)为代表。“从客户处过来的信息往往是离散的,通过我们的审查系统标准化订单,与银行的贷款产品进行对接。”打着要做金融业“携程”的口号,数银在线总裁周行方表示,数银在线就是帮助用户在海量的产品中匹配最合适的产品,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而且,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的流程是由银行来完成的,因此公司不承担贷款坏账的风险。  数银在线目前既不向客户收费,也不对银行收取佣金,成立两年多来依靠风投资金维持运营,面对“只出不进”的情况,周行方又如何能支撑呢?  “免费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模式”。周行方说,“我们更看重前期积累,以免费来积累客户资源和口碑,盈利点自然而然就会随之而来。”有关专家认为,这种模式实质上就是一部分金融服务外包,在没有收费的情况下,数银在线支撑至今的秘密在于股东的强大实力和巨额的投入。  4.抵押模式  以青岛“五色土”和浙江本土的“速贷邦”等为代表。这种模式已经和拍拍贷的模式大有差别,申请借款人须有包括房产、汽车、仓储等在内的物权抵押给出资人,中小企业主也只能以个人名义和资产“掉头”资金。这是一种抵押贷款模式,而不是P2P起初定义的纯线上的信用贷款。  线下P2P业务,就是审核人员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安全收回,实地去审核借款人提交的信息。“银行流水要看,抵押物也要交第三方做评估。”  “借款的年利率稳定在18%左右(换算成月综合成本为1.5%)。”叶振说,“这比银行贷款的成本要稍高(银行月综合成本1%),又比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利率要低(人行温州中心支行检测统计,2011年8月,温州民间借贷年化最高利率在40%左右)。”  法律分析  对于人人贷这一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的针对性规定,与之相关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 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上文)。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的法律规定,若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定义,则人人贷平台的作用相当于民间借贷中介的角色。虽然也找不到相应直接规范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但若人人贷平台在经营中谨守居间人的地位,则其合法性不值得怀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人人贷公司在借贷环节中,只要网络平台充当中介的角色,不逾越“居间角色”这个雷池,人人贷网站是合法的。华东政法大学博士丁克基也专门撰文指出,拍拍贷这一类型的网站在借贷关系中仅仅是一个中介,其主观上并未有集资的目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且其撮合的借贷行为本身合法,因此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问题在于,从人人贷在国内的发展来看,虽然这些人人贷平台自己发布的借贷流程显示网络平台在借贷中提供了贷前准入筛选,信用监控和贷后风险管理等,似乎只是为了借贷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的一个平台,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包括借贷网站,因而网站仍然属于第三方当事人,是民间借贷行为的枢纽。但实际上,众多人人贷平台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理财服务。人人贷平台经营中介型借贷业务的实质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金融理财服务,而不仅仅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一个中介平台。如,很多借贷网站为分散风险,提供配套系统,将一位投资者的资金同时借给很多借贷者;或是将一笔较大金额的借款分成许多份,由不同的投资者来认购,这种贷款组合类似于传统的债券型理财产品。同时,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P2P)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在我国,提供低风险、高回报率的理财新渠道也是一些人人贷平台宣传的噱头。  这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将带来两方面的风险因素:一是由于人人贷的这种操作方式已经带有准金融机构的功能,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二是现有的人人贷操作模式不再只是单对单(即个体对个体,这个阶段即使形成纠纷,也是两人之间的纠纷,不会具有太大社会危害性),一旦借出方的资金来自多人,那么一旦发生问题,它引发的问题也就会放大,就有可能引发非法集资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让投资者血本无归,危害社会的稳定。  建议  “人人贷”信贷中介服务机构,从其所提供服务的法律属性看,与我们所常见的房屋中介并无二致,均属于合同法上的一种居间合同行为,只是服务的对象不同。房屋中介提供的是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人人贷”提供的是资金借贷居间服务,但正是“人人贷”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导致这种中介的高风险性。下面,我们将试图从人人贷平台涉及的几个方面对其运营发展提出法律上的建议:  1.加强贷前审核  首先,要对借款用途进行合法性、合政策性以及风险性判断。除不得用于违法活动之外,为了降低风险,最好限制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风险较高的投资。为了确认借款用途,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如进货单、报税单、店面的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必要时审核人可深入接触该借款人的客户和供货商,进行信用调查。  其次,要对借款人信用进行审核。借款人不但要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工作或学历证明,还需提交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储存的个人信用报告。查看其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现有贷款余额中有没有不良贷款,以便充分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对其还贷能力进行充分的估计。  第三,对与网站经营场所位于同一地区或邻近省市,并且申请借款超过一定额度的借款人,应由网站工作人员与其面谈,核实借款用途和借款人各类证明资料。实地考察费用应由网站经营者负担。  2.允许贷款出售  贷款出售则由于相对便于操作,风险传递主线较为明朗而值得网站采纳。美国最大的借贷网站Prosper在被SEC叫停又重新开业之后,即采纳了支持贷款出售的规则,通过引入二级市场,允许放贷人出售贷款,个人或者公司对此进行竞标。这种方法简单、透明,给放贷人足够的流动资金再次放贷,通过资金的流动融化信贷市场的坚冰。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允许贷款出售是值得人人贷平台采纳的。  3.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或其它的担保保障方式  风险储备金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人人贷平台提高信用,弥补坏账损失,于每笔收取的借款佣金中抽取一定比例存放于网站经营者的自有资本之外的资金积累。当放贷人面临逾期未还贷款时,可选择由网络借贷平台运用风险储备金来全部或按信用等级偿还部分贷款。风险储备金偿还的部分视为债权让与,由网站经营者继续催收或承担坏账损失。当然,目前也有人人贷平台引入了诸如第三方担保等增加信用的方式。  4.建立与其它人人贷平台的黑名单互换机制  目前,国内绝大部分人人贷平台都建立有“黑名单”系统,专门公示存在恶意逾期欠款行为的借款人,并且在其借款未足额还清前,禁止其继续发布借款需求。由于目前的“黑名单”系统是各家网站分别建立的,缺乏与其它人人贷平台信息的互动,使得信息知晓者仅限于本网站的用户。而恶意借款人还可以在其它借贷网站、乃至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继续申请贷款。  为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实现多方联手,严密监控恶意借款人,各家人人贷平台应自发联合建立共享的“黑名单”信息库,将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逾期欠款的借款人等信息及时纳入系统,实现诚信指数的交换,对列入“黑名单”的客户,各家网站均不给予信贷支持。*凌栋,本所投融资法律部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