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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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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挑战与机遇并存——写在金道所入选“第二批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之际

2012年9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批《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荣幸的是,金道所亦名列其中。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似乎是世界通例——在欧洲大陆及美国,破产案件均由律师履行清算师的职责;英国及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破产案件则基本上由会计师主导。我国则兼容并蓄,同时吸纳会计师、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  但目前,我们律师(包括会计师,下同)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仍面临着颇多挑战:如怎么解决破产案件业务的来源问题。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不少学者当时曾乐观地表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会激增。然因诸多缘故,全国法院破产案件从2001年高峰时近9000件一路下滑到2010年不足2000件。没有破产案件的受理,也即意味着律师没有办案机会,更加没有经验积累机会。所以对办理破产案件数量,我们需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又如怎么解决律师公平竞争破产管理人的机会问题。按照最高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可采用轮候、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从原则上讲,如果债权人对法院选定的管理人不满意,可申请更换,但更换谁仍旧由法院来确定。实践中,亦尚未见“债权人成功挑战,变更法院指定管理人”案例的出现。所以,律师通过取悦债权人而获取法院指定的机会,成功概率极低。   虽然各种挑战俱在,但在浙江省,我们应该看到更多的、积极的一面。首先,浙江法院总体上对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的态度较为积极,据统计,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破产重整案件由浙江法院受理;其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2011年发布了首个省级法院司法重整报告,开了全国之先河;再次,浙江省可能是唯一一个在今年更新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省份,全国其他省份则可能仍在酝酿更新,或者压根没想到去更新。浙江,在鼓励培育、发展壮大破产管理人方面,走在了全国之先。  金道所承办破产案件,历史也颇为悠久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就曾参与“嘉兴二地公司”破产案件并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又如上市企业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件、大型民企南望集团破产重整案件、宁波某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等都有金道律师的身影,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另在理论研究,金道律师亦是颇有建树,为国际学术界所认可,如2010年“中国破产重整制度”一文在新加坡举行的国际破产法协会年度学术会议上被宣读,该文所提的警示引起了世界银行法律部主席琼斯博士关注,并促成最高法院推出了“第一期世界银行中国法官破产法国际培训项目”;2011年国际主流学术出版社Routledge刊发了“中国破产法律制度”论文;2012年最新一期国际A级学术杂志《公司法评论》(Th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刊登了参与撰写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与国际规则融合》学术论文,金道律师2012年曾先后受英国国家工业及信息化部破产管理署、伦敦大学法学院、荷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中国清华大学及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等邀请讲解最新中国破产重整制度。  挑战与机会并存。希望金道所能与浙江省各级法院形成良性互动,在企业破产实务方面做出更多有益探索,努力成为推进浙江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实践者和先行者。
*张子年,本所高级合伙人,世界银行(WORLD BANK)2012年中国法官破产法培训项目全球学术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