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一)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构了公司治理体系,在股东出资责任、公司决议效力、董监高义务等23个核心领域作出突破性调整。这场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大规模的制度革新,不仅意味着企业需要重新审视运营合规边界,更直接要求公司章程这一“公司宪法”必须进行系统性适配修改。本文通过对照新旧法条与实务判例,系统梳理公司章程在股东权利配置、治理结构重塑、风险防控机制等维度的修订要点,为企业平稳渡过制度转型期提供操作指引。
一、公司治理主体相关事项修改
(一)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公司法定代表人条款是公司法明确的公司章程中的必备条款。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根据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比二者,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条款的规范性要求是有变化的。此种新变化即为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条款的拟定渊源,单纯明确法定代表人已不能满足新《公司法》的规范性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修改建议
因此,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新增以下内容,以符合新《公司法》要求:
1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职责 依据新《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修改公司章程时需明确具体人选及职责范围。
经理通常指总经理,人选较明确。执行事务的董事可能不止一位(如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若公司拟由董事长以外的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需在章程中明确产生规则,避免因现有法律框架并不认可公司可以存在多个法定代表人而引发争议。
2 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新《公司法》引入该制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终止。公司章程需明确此规定,并要求公司在其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责任条款 为强化责任、防止职权滥用,公司章程应包含: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此内容符合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4 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公司章程需明确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登记所需文件、流程及时间要求等。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需明确该要求及其他必要变更程序。
(二)经理职权设定
新《公司法》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将职权范围交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确定。因此,切记需要防范章程仅规定经理职权按《公司法》处理,同时董事会又无明确授权,将会导致经理职权处于无序空白情形。
在经理职权的内容调整方面,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多自主空间,公司可依据自身经营规模、业务特性与发展战略,结合行业惯例及内部管理需求,对经理职权进行灵活设定,进一步细化补充经理在日常经营决策、人员管理、财务调配等方面的权责范围;若原有职权配置已能满足公司内部管理效能,亦可维持不变。
(三)已取消“执行董事”称谓
新《公司法》取消“执行董事”称谓,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名董事行使原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章程需同步调整表述,将原“执行董事”相关条款改为“董事”,明确该董事的职权范围,包括是否可兼任经理等细节,确保条款与法律称谓一致,避免合规风险。
(四)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选举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施行后,其中关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修改建议
1 职工董事任职资格与人数 公司章程需明确工会主席通常可作为候选人人选,也可采用差额选举增加候选人;虽新《公司法》未禁止高管兼任,但需遵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总工会等部门的相关限制规定,同时明确职工董事需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若适用)的董事资格要求,而人数因法律未作规定,需在章程中确定为一名或一名以上。
2 职工董事无需股东会选举 公司章程应依据新《公司法》相关条款及人民法院、监管部门、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明确职工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再经股东会选举,该观点也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相符,确保符合职工董事制度的设立初衷。
3 职工选举职工董事的程序需在公司章程中细化 公司可参照总工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明确提名(工会提名、职工代表或职工推举提名、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等方式)、公示(候选人经协商并报相关组织后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选举(职代会无记名投票且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未建立职代会的需先建立或由工会组织选举)、备案(当选后报上级工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公告)的流程,同时明确职工代表就任董事的时间,若章程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
4 职工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公司章程需明确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职权、承担同等义务和责任,同时需遵守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职工董事的额外规定,尤其要强调其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特别职责;此外,需注明职工董事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董事聘任关系,分别适用相应法律,还需明确其与职代会的关系,既要考虑总工会关于按职代会决议表决的要求,也要遵循《公司法》中勤勉尽责、忠实义务及商业判断原则,同时强调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及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5 职工董事的更换机制 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工董事辞任按新《公司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若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解任方面,除股东会可依法律规定解任外,可通过与选举职工董事相同的形式解任现任职工董事或选任新的职工董事,解任决议自作出之日生效;若职工董事离职或劳动合同终止,其职工身份丧失即自动丧失职工董事资格,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一致,补选董事任期为离任董事未完成的任期。
二、股东出资与权益相关事项修改
(一)出资期限调整要求
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设定硬性要求,不同成立时间的公司需按规定调整章程条款。
2024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2024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公司,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之前(《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章程需明确记载调整后的出资期限,确保股东知晓并遵守缴足义务,避免因逾期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
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的变更,存量公司面临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调整。在此背景下,存量公司可能需要通过修订章程,对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一方面,若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与实际经营能力、资金需求不匹配,可通过减资程序合理调降注册资本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另一方面,需结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要求,重新规划股东出资时间,确保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以此降低合规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运营。
(二)出资不足的责任与失权处理
针对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情况,章程可结合法律规定细化处理规则。由于董事会是新《公司法》明确的核查催缴出资义务主体,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中细化核查、催缴股东出资及股东失权决议、通知的规则,并将相应董事职责落实到位,便于董事在日常管理中实践操作。
修改建议
可在章程中约定“失权条款”:公司发出催缴书并给予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后,股东仍未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同时明确失权股权的处理方式,如6个月内未依法转让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避免股权悬空影响公司资本稳定。
(三)股权转让条款优化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则进行了重要优化,核心变化是删除了原有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这一调整并非对股权转让程序的简单简化,而是顺应市场主体自主经营需求、推动股权转让“宽松化”的重要立法导向体现。
尽管新《公司法》删除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但并非完全放开股权转让的所有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仍需保留以下两类核心条款,以平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自由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 公司章程需明确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时,应当就该股权转让事宜向其他全体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须完整披露对股权转让具有核心影响的关键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股权转让标的及数量,即拟转让股权对应的具体股数或股权比例;(2)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包括每股转让价格、转让总价款,以及定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审计数据、双方协商依据等;(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非货币资产(需注明资产类型及价值确认方式)抵偿、分期支付等;(4)支付期限,需明确首期付款的具体时间、金额比例,以及尾款的结清时间、逾期支付的处理方式。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及规则可另行约定。”
2. 公司章程需明确:“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X]日内,共同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或由转让方牵头提交,受让方予以配合),通知内容需清晰载明:(1)股权转让双方主体信息(自然人股东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及方式;法人股东需注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联系方式);(2)本次转让的股权数量(含对应股数及股权比例);(3)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名册信息(包括新股东的上述身份信息、持股数量及比例)。公司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及必要佐证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建议明确为[Y]日内,且[Y]需符合《公司法》及登记机关关于股权变更的时限要求)完成股东名册的更新,并由公司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完全一致,避免因信息差异引发争议。”
修改建议
1 删除原“过半数同意”条款 若公司章程中存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新《公司法》宽松化导向不符的条款,需彻底删除,避免因章程条款与法律规定冲突,导致条款无效或引发合规风险。
2 细化保留条款的操作细节 在保留优先购买权与股权变更通知条款的基础上,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内容:
◎对于优先购买权条款:明确“书面通知”的形式,如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电子邮件、短信等,需留存送达凭证,防止通知书快递出现丰巢代收等异常情况,进而产生后续争议;
◎“同等条件”的具体判断标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如其他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向转让股东及公司确认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股权变更通知条款:明确股东书面通知需提交的材料、公司更新股东名册的具体流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限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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