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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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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论律师学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学科名称之界定

1988年徐静村教授出版了中国国内第一本以“律师学”命名的专著《律师学》,“表明这个学科的研究已由零星、分散状态进入了系统的、整体的全面阶段”。1在中国,“律师法学”这一概念则是在1996年《律师法》颁布之后被正式提出的。当前,究竟是用“律师学”抑或“律师法学”来命名该学科,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笔者倾向于使用“律师学”,理由主要有二:第一,从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角度分析,“律师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作为法律渊源的《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上述研究对象虽不排斥实证研究方法,但容易将该学科的研究方法窄化为规范释义。“律师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律师法》、相关法规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等)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其研究范围要比律师法学的研究范围更广,可以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的方法研习,以此丰富相关的理论成果。第二,就法学教育而言,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必须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在法学教育中强调专业知识的运用、专业技能的训练和法律职业的适应,对接法律职业准入和法律职业需求”。2相较于“律师学”“律师法学”对律师业务技巧的总结归纳阙如,恐难以弥合当下法学教育培养和律师职业需求之间的鸿沟。故“律师学”这一称谓既有益于拓宽学科研究的理论视阈,亦契合法学教育基本规律所决定的实践性导向。

二、律师学的学科定位

律师学发展至今虽不过三十余年,却已“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质的规定性,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3

(一)律师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2002年律师学学科建设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者肯定了律师学作为一门学科独立存在的必要性。4学科研究对象是决定一门学科能否独立以及该学科属性的关键要素,“法学分支学科是因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不同而形成的法学体系内部的学科分支”。5毋庸置疑,律师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当前学界对律师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尚有一些分歧,但多认为包括律师相关制度以及律师执业活动,且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中没有任何一个分支学科有与之相同的研究对象。由此,律师学以其独特的研究对象成为法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律师学是一门职业法学学科

职业法学是以具体的法律职业作为研究内容的法学学科。“职业法学的蓬勃兴起,标志着我国法学研究由普及向提高、从宏观向微观转移,使法学的研究视野越来越宽,领域越来越广。”6中国律师学的主要创始人徐静村教授认为律师学是“一门以研究律师职业活动为中心的,以研究律师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进行服务为内容的职业法学学科”。7律师学与检察学、公证学等职业法学相似,该学科与律师制度的建立、发展以及律师职业实践活动的展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律师学是一门应用性法学学科

指导实践是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和根本目的。律师学作为一门职业法学,相关理论源于实践,也应当反哺实践。“法律的应用研究或应用法学研究,既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既是理论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务界的一项重要工作。”8应用法学研究必须把握时代脉搏,也必须强调务实。作为应用性法学学科,律师学的研究成果若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恐陷入“空想主义”的陷阱,若拘泥于法规范的研究亦会落入“本本主义”的困境。有鉴于此,律师学不仅须根植于律师的执业活动,而且应坚持实践价值导向,确保理论成果能够有效地指导律师的执业活动。

(四)律师学是一门综合性法学学科

律师业务的广泛性和知识体系的多元性是律师学综合性的主要体现。“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枢纽,现代社会各个领域均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而凡是有法律调整的地方,就必然会涉及律师业务。”9从预防风险到化解纠纷,从非诉讼路径到诉讼途径,从民商领域到行政、刑事领域,从公民到政府,凡律师业务所涉之处皆是律师学的研究范畴。同时,律师学的知识渊源不仅源自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等诸多法学学科,还需要依托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部分理论与方法。同时,哲学原理亦为律师学提供深层次的理论支撑。

三、律师学的研究对象

当前学界关于律师学研究对象的讨论以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务(实务)为主。10比较即将出版的专著《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业务:原理·方法·应用》是一部关于律师学的著作,主要内容包括律师制度与律师业务两个方面。

(一)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11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中国律师制度亦有新发展,包括律师制度演进、中国律师职业、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职业伦理等,在此介绍其中三个重要内容。

1

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律师是重要的支柱之一,可以说是三分天下有其一。”12但尽管如此,现实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的认同感仍不够强,有时律师与司法官之间存在误解。实际上,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只是在分工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工作中都以实现公平正义为职责所在,致力于将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解纷机制,促使案结事了人和。正确认识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定位和分工,有利于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并实现有效代理和辩护。

科学完善的职业转化机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熟的重要标志。但当前中国法律职业间的逆向流动明显,从律师队伍中公开遴选司法官的机制在现实中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选拔机制及配套措施。

2

律师管理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重建至今已逾四十五年,律师管理制度已实现由单一行政管理体制到“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转变。但由于中国律师协会的民主基础不同于国外,其并非“内生型律师组织”,而是“建构型律师组织”,13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扶一把、带一程”的指导下形成的,故行政色彩相对浓厚。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中仍居于主导地位,律师协会处于辅助管理地位。

在当前的“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律师协会的功能界分不够清晰,有关部门对律师协会诸多功能的定位、关系缺乏足够认识。律师职业具有独立性以及行业自治性的特点,且相较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更贴近律师业也更了解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问题,故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属性是律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3

律师职业伦理

“法律人肩负着道德义务,成为一个尽可能称职的法律职业者,并且在履行法律职责的时候应恪尽职业伦理。”14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影响着律师个人的社会声誉和律师职业整体的前途命运,是律师队伍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律师职业伦理主要分为律师与同行、委托人、司法官的职业伦理。

首先,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职业伦理。“一个职业群体越是能够做到和谐共存和公平竞争,这个职业就越是能够赢得整个市场的尊重,获得更为良好的社会声誉。”15故有必要规范律师之间的行为,形成彼此尊重、和谐共存、公平竞争的职业关系。其次,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职业伦理。规范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律师在面对潜在客户时、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委托关系终止后,均须严格遵守职业伦理。最后,律师与司法官之间的职业伦理。规范律师与司法官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应推动二者形成“亲”“清”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律师业务

律师学作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学科,其研究对象必然包括律师业务。律师常见的业务包括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刑事辩护及代理业务、法律顾问业务、非诉讼法律业务、调解业务等,在此介绍其中三种重要业务。

1

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在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理论背景和“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功能愈发重要。当前,法官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成员的律师不妨比照学习,亦秉持该理念,以同情的态度考量当事人的利益,以超然的视角独立思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诉讼意图,理性引导当事人正确维权,积极寻求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之道,协同法院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律师在诉讼实践中历来重视经验,然而,“如果总是相信经验,则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就可能被经验所困”。16故律师若习惯性地依赖经验或囿于“经验”的窠臼,恐会损害代理的质效。基于此,律师须重视对个案、类案经验的反思归纳,与时俱进,以创造性的思维提炼出一套科学、系统且具备一定前瞻性的代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告知、诉讼策略制定、证据收集与运用、法律检索、诉讼可视化、庭审商谈等。

2

法律顾问业务

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就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而言,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突围,律师须不断优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重视团队建设、树立律所间合作理念、善用公开渠道、化解工作难题,在不断提炼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出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以满足政府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就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而言,律师提供的具有法律专业性、行业专属性的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可以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自设立之始至清算之终,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商业目的实现。律师有必要提供团队化、标准化和智能化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切实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水平。

3

律师调解业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律师调解工作正式步入制度化轨道。与律师参与调解活动不同,律师调解制度中的律师是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主持调解,其角色由代理人转向调解员,作用亦由辅助转向主导。“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上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17在宏观层面,律师调解有助于提高调解活动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案件分流,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压力。在微观层面,律师调解可于情理之上融入法理,更能体现调解的协同性和合意性。

然而,现实中律师调解存在律师参与度不高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律师群体对律师调解制度还未形成普遍认同感,认为调解似乎就是‘田间炕头’‘和稀泥’的低端业务”,而忽略了律师调解业务所蕴含的广阔市场潜力;二是相当一部分律师调解业务的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难以平衡,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律师从事调解业务的积极性。为此,有必要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在激发律师积极性的同时不断提升律师调解的质效。

四、律师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须遵循法学界通用的研究标准、研究准则来进行,借助有效的研究方法使法学研究成为系统的、有规则的研究。19律师学的研究除应坚持学术研究共性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外,还因学科个性衍生出以下四种常用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律师的实践活动是律师学研究的源泉,律师学的理论研究成果是对律师实践活动的规律性总结,并需要实践检验相关理论成果的科学性、实效性。具体而言,其一,以实证研究方法研究律师业的现状。以问卷访谈、参与观察等方式获得第一手翔实的资料,对制度的运行情况、有益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全面的了解。其二,以结构性思维提炼适切的理论。“通过运用观察、思考等基本方法,从经验事实中形成主观上的认知和理论”,20在归纳规律性认知的基础上,提出契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理论,以期使律师实践获得正确的理论指导。其三,在实践中贯彻理论。实践的价值不仅在于将理论外化于律师的执业活动之中,还在于对理论作出验证,并进一步指导实践。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若将其成果束之高阁而不付诸实践,着实可惜。

(二)分析的方法

分析的方法在律师学的研究运用中主要有三:一是规范分析。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解释’是一种媒介行为,借助解释,解释者使得在他看来存在疑问的文本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21对现行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作出分析阐释是律师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二是历史分析。“众所周知,任何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都有其历史根源,也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因而,要研究法律现象,发现其运行的规律,就必须历史地对之作出考察。”22对律师学相关制度和现象的研究须置于具体的历史背景之下方能发现其运行的规律,并得出正确结论。三是经济分析方法。“法律成本的高低是人们作出法律供给(特别是法律修改和废除)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法律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23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研究律师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可以通过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理配置,用最小的法律成本实现最佳的法律效益。

(三)比较的方法

运用比较的方法有助于推动律师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比较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内部比较和外部比较。其中,根据学科内同一内容的变化发展和不同做法,内部比较又可以分为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详言之,通过外部比较的方法分析异同,探寻律师学相关事物的发展规律并把握其本质和特殊性,明晰学科间的共性与个性以促进学科的交流与衔接。同时,坚持客观辩证的思维进行内部比较,通过横向比较、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通过纵向比较、挖掘本国历史,把握律师制度演进的历史脉络,并继承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横、纵比较中内外兼修,实现律师学知识体系自主性和世界性的有机融合,建构面向世界的中国自主律师学知识体系。

(四)综合运用的方法

律师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面对广泛、综合、复杂的律师执业活动,单一的研究方法恐无法满足该学科的研究需要。为此,律师学的研究有赖于多种研究方法的交叉运用,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所述的一系列方法。“只使用一种方法,可能让研究者无法强调研究问题中的所有层面。许多研究者认为,将两种方法结合在一起,可增加研究本身的效度(validity),因为同时采用许多种研究方法,意味着这些方法可以在正确性上彼此检验。”24此外,律师学知识渊源的复合性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灵活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做到融会贯通。基于此,研究者须以综合运用的方法进行多维、全面的思考,以期产出清晰、透彻且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孙毅刚、赵秀芳:《律师学若干问题之议论》,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3期。

2.欧阳本祺、马杨桦:《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载《民主与法制》2025年第4期。

3.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页。

4.陈宜:《律师学学科建设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载《中国公证》2002年第4期。

5.雷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载《党建》2024年第11期。

6.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页。

7.徐静村:《关于律师学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5期。

8.曹建明:《论应用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5期。

9.石峰主编:《律师法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10.参见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页;马宏俊主编:《律师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页;张品泽、田力男主编:《律师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8页;肖胜喜主编:《律师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11.熊秋红:《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12.王利明:《从“律师被逐出法庭”谈律师的职业定位》,载《人民论坛》2015年第19期。

13.关于“内生型律师组织”和“建构型律师组织”的涵义,可参见蒋超:《通往依法自治之路——我国律师协会定位的检视与重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14.王申:《法律职业伦理观法理证成的价值标准》,载《法律科学》2023年第5期。

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律师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5页。

16.姚洋、秦子忠:《中国务实主义及其儒家哲学基础》,载《文史哲》2019年第5期。

17.景汉朝:《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

18.龙飞:《律师调解制度的探索创新与完善路径》,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5期。

19.参见胡玉鸿:《以人为逻辑起点的法学研究及其知识目标》,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2期。

20.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载《中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21.[德]赫鲁斯卡:《法律文本的理解》,第6页。转引自[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六版),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64页。

22.胡玉鸿:《论法学研究中的历史分析方法》,载《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

23.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

24.[英]David Marsh、Gerry Stoker等:《政治学方法论与途径》(2009年革新修正版),陈义彦等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90页。

作者简介

赵青航,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工会主席,兼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品牌与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团队负责人,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理工大学律师学院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核心期刊发表《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等数十篇学术论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法治日报》摘编。在《人民政协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逾百余文章。出版独著《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业务:原理·方法·应用》《民事诉讼代理:方法与应用》《亲历法庭:民商事案件诉讼思维与代理策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制度研究》等5部,出版合著《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国际比较与本土实证》。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联合主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重点课题,主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委托的近十个横向课题。撰写的多份研究报告获得浙江省和杭州市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被相关部门采纳。编写的案例入选“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并被评为浙江省法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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