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律师如何做好法律研究业务

一、律师参与法律研究业务的优势
律师的法律研究业务通常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研究等方式产生。由上述主体委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开展研究,后者根据要求和约定提供相应的法律研究成果,这类业务被称为法律研究业务。律师在与委托人管理领域、所在行业、产业相关的具有涉法因素的领域中具有以下显著的法律研究优势。
第一,律师具有跨学科的思维方式。
跨学科思维使律师能够将法律知识与行业知识相结合,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律研究业务中的难题。例如法律研究业务的内容复杂性与对象差异性,要求律师在提供相应的研究成果时,除了需要熟练掌握民事、商事、刑事、劳动等法律规定,还应根据委托者的行业属性、经营范围和权责范围等掌握相关的法律规范、政策依据、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这种跨学科的知识积累和思维方式赋予律师跨越单一法律领域的能力,并使其能够整合来自金融、科技、工程等多领域的信息和见解,为委托人提供全面、新颖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第二,律师的社会关系网络在研究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优势。
一是知识广度方面的优势。由于律师的服务对象涉及各地的多种职业、行业,他们不仅有条件谙熟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地方性知识,而且有机会了解多个区域、多个群体的相关情况。这使律师在调研时能跳出狭隘的单一视角,洞察调研对象的核心问题,进而提出独到的研究观点。二是社会资源方面的优势。律师的社会关系网络涵盖了律师群体、媒体以及长期支持他们的社会各界人士。这为律师的法律研究业务提供了多渠道、多方位的支持。例如律师可以组建具有共同研究兴趣的专业团队,收集来自社会的多方意见,向有关支持者争取研究资源。律师广泛的社会交往使其在调研中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第三,律师工作具有紧密联系实践的特质。
在法学界的学术研究中,研究者们有时会忽视理论与现实生产生活的紧密联系。“如果问题本身没有什么意义,甚至是一个伪命题,那么,而后的全部研究都会变得没有什么价值,甚至是毫无价值。”1“一个好的社会调查研究者必须善于观察问题和发现问题,保证调查研究的前沿性和现实性。”2律师在日常服务委托人的过程中具有紧密结合实际的优势,具备个体经验的支撑,有机会深入了解、剖析委托人所在行业的状况,能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能够折射出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对其进行研究既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参考,也可以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有效衔接。而且不乏新颖的问题能够反映社会上的一些现象,解释社会中存在的部分难题,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能够助推个体、组织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律师的办案思维能够强化法律研究结论的实证基础。
尽管法律研究业务与传统的律师业务(尤其是诉讼业务)存在显著的差异,但二者并非完全割裂,而是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律师在开展法律研究业务时,办案思维不可或缺。办案思维强调精确理解法律条文和灵活运用法律规则,遵循这种思维所做的法律研究业务往往更具专业性。律师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学、司法判例分析等方法,研判法律研究的结论能否获得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认可。这为律师产出扎实的应用法学研究成果提供有力的支撑,从而确保研究成果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二、律师开展法律研究业务的调研方法论
(一)调研的基本态度与要求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3律师在做法律研究业务时,应深入调研,得出既切合实际又精准细致的研究成果。律师若一味地闭门造车,与一线工作相脱节,最终提供的法律研究成果必会脱离实际。因此,律师在调研时应保持以下的基本态度与要求。
第一,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注重实效。
调研常存在形式主义的风气,“面对火热的社会生活,一些同志深入实际不够,习惯于跑机关、泡会议、抄材料,或借助网络摘抄拼凑,……”4显然,基于这样的调研难以产出蕴含实用价值的创新成果。只有踏踏实实地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得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律研究结论。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
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研究路径是引领、组织法律研究业务的基本逻辑。发现问题、分析本质、探索规律、提出方案,构成了整个研究的核心任务。其中,律师调研是完成上述任务的必经步骤。
第三,坚持细致钻研,拒绝表面研究。
不深入的、蜻蜓点水式的调研,难以获取真实情况。单次调研、形式化调研催生的话题(尚不能称之为“课题”)往往只能触及表面问题,难以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律师应把调研融入日常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之中,即律师既主动服务,又主动调研,将调研内化于服务过程中,推动调研活动的常态化。5唯有如此,律师才能不断深化对研究重点、难点的认识,产出富有建设性的成果。
第四,坚持系统观念,全面调查,真正把情况摸实摸透。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系统观念要求调研者应将与调研对象相关的因素有机地联系起来,构建完整的研究体系。由此,律师须深入探索研究对象及其内部之间的联系与规律,广泛、全面地收集材料,摸实摸透真实情况,以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知的“质”的飞跃。
第五,注重内外合作,发挥多方优势。
大型法律研究项目不会只涉及单一的专业领域,这就要求不同专业的律师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同时,律师可以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智库、行业协会、企业的有关专家进行深度合作,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化技术开展调研,有效借力,凝聚合力,使法律研究业务获得人才与技术的支撑。
(二)调研设计
律师基于法律研究进行的调研,通常是解释性、应用性、专题性调研,即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针对某一具体现象或问题开展调查,“主要探寻研究主题现象背后的原因,揭示研究对象或者研究主题发生变化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模式”,6并力图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
律师在着手调研之前须制定一份详尽的调研方案,一份精心设计的调研方案可以让调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制定调研方案时,律师应遵从实用性、时效性、经济性、弹性等有关调研设计的基本原则。调研方案应涵盖从调研题目的选定与研究启动,到资料的全面搜集与深入分析,直至调研报告最终撰写完成的全过程。调研方案具体包括确立调研的目的、界定调研对象、确定调研内容、选择调研方法、安排调研时间、经费预算和后勤保障等。
(三)调研的具体方法
1.检索:调研前的准备工作
在调研前,律师应先做好文献检索和法律检索工作,为之后的调研确定方向。文献检索在调研中起到基础性作用。首先,文献检索可以帮助律师了解某项法律研究业务在该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其次,筛选出的优质研究成果能为律师提供可参考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最后,检索到的文献可以为律师解释、论证重要的研究结论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学术支持。在检索文献时,律师可以交替使用检索工具查找法和参考文献查找法,7力求在资料准备上达到“穷尽”的程度。
法律检索是律师在工作中获取法律规范、案例、资讯等信息的重要方法。“全面无误地检索法律规范及相关信息则是关键。如果检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信息不全面,有遗漏,甚至不准确,将直接影响调研结论及律师建议。”8法律检索要求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当面对一个不熟悉或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律师需要迅速辨析问题的本质及其所属法律领域,通过检索收集对应的信息,解决相关的问题。法律检索能力是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提升的,律师通过法律检索获取有效信息,这些有效信息又能拓展法律检索的广度与深度,以此不断往复。
2.四种调研方法
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律师遂深入调研。调研方法大体包括问卷法、深入访谈法、座谈法、大数据法等。问卷法是“运用统一的有问有答的资料搜集工具向各个被调查人了解情况与意见的一种方法”。9问卷通常分为结构化问卷和无结构问卷。结构化问卷指的是每个问题都事先预设了可能的答案,调研对象可以从中选择恰当的答案。这类问卷适用于需要量化结果的大范围的研究,便于将不同类型的调研对象进行对比分析。无结构问卷中的问题虽是统一的,但事先未列出可供选择的答案,调研对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回答。这类问卷适合无需量化,且对调研对象主观反馈诉求较高的研究。律师可以根据不同的调研需求选择使用上述两种问卷,或灵活地交叉使用。
深入访谈法主要用于“搜集个人的特定经验过程及其动机所做的访问”,“被广泛用于对于个人生活史及有关个人行为、动机、态度等的深入调查中”。10定性研究主要依靠访谈法来完成,律师调研应主动走入田野、走到现场、走进一线,与调研对象面对面地深入交流。但该研究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即“那种不开调查会,不作讨论式的调查,只凭一个人讲他的经验的方法,是容易犯错误的。那种只随便问一下子,不提出中心问题在会议席上经过辩论的方法,是不能抽出近于正确的结论的”。11由此需要引入座谈法。
座谈法亦称为会议调查法,是指调研者邀请若干被访者,通过座谈的方式回答问题,“围绕某一焦点,基于结构化、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座谈提纲系统地访谈一群参与者”,12从而搜集资料,针对焦点作出定性的调查方法。实践中,座谈既可以是调研者与被访者以口头交流的形式进行面对面的直接调研,也可以是以书面咨询、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的间接调研。13该研究方法既可以在研究进行时使用,帮助调研者改进、完善一些定量研究方法,也可以在研究后期用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补充资料,以便更全面地解释定量研究结果。
大数据法也被称为定量分析法,是指“将研究对象加以定量化表述以及综合处理,以探索、揭示事物内在数量规律的过程和方法”。14使用该方法时常依赖于一些统计分析系统,如SPSS、SAS、BMDP、LISREL、AMOS、HLM。很多时候,若缺乏足够详实的数据支撑调研结果,研究成果便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说服力和实际效用将大打折扣。
三、律师撰写法律研究报告的要求
法律研究业务的成果须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呈现。通常而言,该类报告围绕特定的法律问题展开,具有明确的主题;所选材料均来自实践素材,具备典型性甚至创新性;报告结构清晰,逻辑严密,体现出较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律师撰写法律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在理念层面。
首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律师应对研究报告的主题和内容应具有政治敏感度。“在社会思想观念多元多变、各种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情况下,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尤为重要。”15其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和写作时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开中药铺式的罗列现象,不作任何理论分析;另一种是用一些空洞的原理或信条来解释现象。16前者缺乏批判性的独到见解,创新性不足;后者则陷入教条主义,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实践情形。律师应充分把握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既要发挥自身的实务优势,又要重视对应的理论学习,二者不可偏废。最后,坚持创新驱动。创新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调研入手,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提出新观点、新对策;二是从写法入手,如在多级标题、篇章结构、典型实例等方面求新。
第二,在内容层面。
首先,善用简明、精美的可视化图表。一份精心设计的可视化图表在展示复杂的法律关系、理顺繁冗的业务脉络时往往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故可适时使用。其次,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写作时不能只负责抛出问题,而应提出一套甚至多套既“接地气”又有创意的解决方案。最后,注意保密。律师在做一些敏感且重要的涉密项目时要有保密的意识,对委托人承担保密责任。在涉密项目中,律师不仅要对调查收集而来的资料予以保密,而且对自己撰写的研究报告也须严格保密,否则会给各方造成被动的局面。
第三,在语言层面。
律师若把研究报告写得过于学理化,恐会给委托人带来理解上的困难,故应避免将研究报告写成学究气过浓的学术论文,追求文字的深入浅出、言近旨远。律师若把研究报告写得过于叙述化,容易产生论述、分析不够深入的不佳效果,故“应尽量避免用新闻报道、娓娓道来讲故事的方式撰写调研报告”。17总之,律师使用的语言风格宜最大程度地符合委托人的阅读习惯,用委托人惯用的话语体系展现法律逻辑,体现法理深度。
作者简介
赵青航,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工会主席,兼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品牌与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团队负责人,浙江省法学会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理工大学律师学院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核心期刊发表《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等数十篇学术论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法治日报》摘编。在《人民政协报》《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等报刊杂志发表逾百余文章。出版独著《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业务:原理·方法·应用》《民事诉讼代理:方法与应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制度研究》等5部,出版合著《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国际比较与本土实证》。主持中央统战部宗教工作招标课题、民政部部级课题、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多项省部级课题,联合主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重点课题,主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政府、企业委托的多项横向课题。撰写的多份研究报告获得浙江省和杭州市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被相关部门采纳。编写的案例入选“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并被评为浙江省法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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