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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简析《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运营的九大影响

202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立法,这对于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促进学前教育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稳健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施行两个多月以来,多起与学前教育有关的事件,迅速冲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

第一则

6月11日,教育部发布的《202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幼儿园数量为25.33万所,在园幼儿数量为3583.99万人,专任幼师数量为283.19万人,分别比去年减少2.11万所、508.99万人、24.18万人。伴随着生育率持续下降、经济增长持续放缓等因素,幼儿园的“生源大战”“倒闭潮”现象在近几年仍将持续,甚至愈演愈烈。

第二则

7月1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相关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当地某幼儿园涉嫌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部分幼儿血铅异常。7月8日,当地联合调查组通报:该幼儿园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含铅的工业颜料,稀释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导致该幼儿园200多名幼儿铅中毒。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该园园长等8人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天水幼儿园铅中毒事件”被称为《学前教育法》施行后的首例重案。

第三则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国家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的保育教育费,减少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对幼儿园予以补助。

一部新法、三个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学前教育关乎每一个有孩家庭的幸福和安宁,更关乎整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可以说,有关学前教育的任何一则新闻,都会触动家长们敏感而脆弱的神经。就学前教育而言,与之最直接相关的主体,无疑就是幼儿园。笔者发现,《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的运营提出了九个方面的新要求,将对幼儿园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

一、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将成为趋势

《学前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学前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目前,我国的幼儿园分为公立、私立(民办)两种类型。公立幼儿园,无疑都是普惠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幼儿园中,部分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负盈亏,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也有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接受政府扶助,收费标准也受政府管理,也被纳入普惠性幼儿园的范围。

现实中,公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最低,一般每年不超过一万元;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稍高,但也很少超过每年二万元。但营利性私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于其办园的软硬件条件更好、投入更高,所以动辄一年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当然,每种性质的幼儿园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适应不同的幼儿家庭需求,不必然存在谁高谁低、谁优谁劣的区分。然而,在学前教育已经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背景下,幼儿园已经是每一个幼儿必须经历的成长阶段,“入园”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求,其公益性质更加凸显。因此,《学前教育法》再次强调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并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从幼儿、家长的立场来看,上幼儿园的首选,一般是普惠性幼儿园,最好是公立幼儿园。现实中,很多幼儿家长之所以选择民办营利性幼儿园,往往是基于普惠性幼儿园太少、不符合普惠性幼儿园的入园条件、离家太远等现实原因,实属无奈之举。在今后普惠性幼儿园越来越多、条件越来越好的大背景下,会有更多的幼儿家长选择普惠性幼儿园。

由此可见,普惠性幼儿园是将来国家大力扶持的首要对象,国家也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预留了途径。将来,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会成为一种趋势。所以,建议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抓紧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当然,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并不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就没有前途。在适龄幼儿越来越少、普惠性幼儿园越来越多的背景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只有坚持走差异化竞争的道路,更加凸显自身的办园特色和水平,用实实在在的办园效果来宣告自己的实力,才能吸引更多有需要的幼儿入园,才能站稳脚跟,行稳致远。

二、幼儿园不得对入园幼儿组织考试或测试

《学前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这是保障幼儿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一项具体措施。近年来,部分幼儿园组织了入园测试(考试),网上甚至流传出某些热门幼儿园的测试题,考查的内容涉及常识、逻辑、语言表达等。很多题目明显超出了“三岁小孩”的认知水平,有些测试题甚至需要家长配合才能完成。于是,家长为了让幼儿通过测试,往往会提前向幼儿进行提示、灌输,像是在准备一场考试。家长、幼儿都叫苦不迭、精疲力尽。这种测试,在幼儿园看来可能有其必要性,却已经背离了学前教育的初衷和宗旨,破坏了公平性。

所谓学前教育,就是让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方式认识世界,不是为了让幼儿取得某种成绩。组织入园考试或测试,不符合学前儿童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可能会让孩子产生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还可能引发家长的“抢跑”和焦虑。学前儿童的个体间差异较大,考试或测试可能会将一些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如残疾儿童、发育迟缓儿童等,排除在幼儿园之外,剥夺了这些孩子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针对的是所有的幼儿园,不论公立或私立,也不论普惠性或营利性,任何幼儿园都不得对入园幼儿组织考试或测试。

三、普惠性幼儿园应接收部分残疾儿童,并配备设施、设备和人员

《学前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以往,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都是由特殊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残疾儿童和健全儿童,从一开始就被物理隔离,相互之间没有交集,更无法交流、共情、融合。这样的人为隔离,不利于幼儿感知全面、完整的世界,更不利于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同理心和包容心。基于这样的考虑,《学前教育法》作出了上述规定,目的是让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共同成长,促进“融合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该怎么判断?残疾儿童在身体素质、认知能力、交流能力、自控能力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不及健全儿童的情况。这种差异导致的残疾儿童对幼儿园生活的“适应”情况,虽不存在明确的标准,但我们还是可以站在通常、理性的立场进行判断。例如,基本能够自我控制、只是动作迟缓一点、不严重影响他人的残疾儿童,一般可以认为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另外,“能否适应”最终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评估。对于评估结果,园方和家长都应该尊重并接受。当然,如何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公信力,这又是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新挑战。

对残疾儿童的照顾、教育,必然与健全儿童存在差异,需要特殊的硬件、软件支持。所以,为了做好保育教育工作,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就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辅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集体。幼儿园绝不能让普通的幼儿园老师“单打独斗”,否则,残疾儿童的心理、生理可能受到伤害,那就失去了“融合教育”的本意,还不如将残疾儿童送到特殊教育学校。

四、幼儿园应保护幼儿的名誉、隐私,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幼儿园时期,孩子已经开始有了自我意识和荣辱感,有的孩子特别敏感。某些在成年人看来稀松平常的小事,会被幼儿看作大事。例如,幼儿被诬偷窃、其父母离婚、有特殊家庭背景等,都属于其名誉、隐私的范畴,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当披露这些信息,就可能引起同伴对该幼儿的非议、歧视,伤害幼小的心灵,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影响。

 

公民的个人信息,通常也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需要予以保护。但有时,幼儿园为了开展保育工作,又需要收集、使用幼儿的个人信息,例如刷脸、住址、家长电话号码等,有些信息作为识别个体身份的重要标志,还会被频繁使用。另一方面,作为年幼的学前儿童,他们严重缺乏保护自身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现实中,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很多幼儿家长,都接到过针对幼儿的商业推销电话。对方能准确地说出孩子的姓名、所在幼儿园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就是从幼儿园或者关联机构获取的。

因此,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幼儿的名誉、隐私,不要随便谈论、披露幼儿的隐私信息,更不要随便给幼儿“贴标签”。幼儿园在处理幼儿的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说明用途和必要性,并征得监护人同意,做好书面记录备查。同时,幼儿园还要做好已掌握信息的对内对外管控工作。一方面,要限缩接触个人信息的内部人员范围,坚决杜绝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私自向他人提供幼儿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要与协助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如处理后台数据的科技公司)做好约定,防止接触个人信息的机构工作人员向外泄露幼儿的个人信息。

五、幼儿园不得被资本控制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

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的短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幼儿园存在过度逐利的倾向。一段时期内,学前教育领域一度成为资本逐利的热门领域,大量上市公司甚至境外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数量众多的幼儿园,把幼儿园作为资本逐利的工具,加剧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对上述问题,早在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各地要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要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本条的内容,就是将上述文件中有关抑制过高收费、遏制过度逐利行为等的规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社会资本控制幼儿园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部分内容,对于规范幼儿园收费、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类幼儿园都应贯彻执行。

六、有前科劣迹和侵害幼儿之虞人员,不得入职幼儿园

《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在学前教育场景下的细化,旨在从源头上防止有可能侵害幼儿的人员接触在园幼儿。该规定虽然对相关人员有“有罪推定”之嫌,客观上限制了其就业自由,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幼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同时,该规定也向社会昭示,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如何落实前科查询、从业禁止的规定,中央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需要广大幼儿园严格遵照执行。另外,一旦发现某员工有上述行为,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法解聘,绝不能姑息养奸,否则将贻害无穷。

七、幼儿园应把保护幼儿安全放在首位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保护学前儿童安全。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前述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是每个家长都非常关注的。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应当是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首要目标。类似“天水幼儿园铅中毒事件”的严重事件,必须严肃处理,各地幼儿园都应该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结合法律条文的要求,笔者认为,幼儿园在保护幼儿安全方面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要排除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制。

幼儿在身体素质、认知水平、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中小学生都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很多看似危险性很小的细节,都有可能成为伤害儿童的隐患,比如很热的汤饭、尖锐的桌角、操场上遗落的铁丝等。幼儿园必须对这些隐患排查到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人。

二是要注意校车安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开始启用“长鼻子”校车。在为幼儿、家长带来方便的同时,保证校车安全就成为幼儿园不可推卸的责任。幼儿园一方面要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通过让幼儿系好安全带、教师随车看护等方式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要确保接送环节的安全,保证幼儿有序上下车,并与幼儿的监护人做好交接。

三是要注意防范人为伤害。

幼儿在园期间,会接触到其他幼儿和老师等工作人员,甚至是陌生人,那么就可能受到这几类人员的伤害。幼儿园也要从细节、制度入手,防范人为的伤害。例如,经常检查幼儿的指甲和随身物品,防止因指甲过长或携带的尖锐物品而伤害其他幼儿;对家长未及时接回的幼儿,要安排老师看护,而不应将幼儿独自交由保安人员照管;对于进入园区的外来人员,要做好登记、关注行踪,防止其单独接触幼儿。

四是要对幼儿做好安全教育。

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幼儿园保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日常保育工作中,幼儿园应当经常通过提示说明、示范指导、演习演练等方式,教会幼儿如何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危险。只有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才是守护幼儿安全的根本之道。

八、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与商业性活动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一段时间以来,幼儿园商业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对应不应该实行教育商业化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争议很大。但无论如何,不得利用在园幼儿谋取商业利益,已经是社会的普遍共识。近年来,少数幼儿园及教师组织幼儿进行商业演出、广告拍摄、在线直播等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条文明确禁止了上述行为,意在斩断与学前教育有关的商业化利益链,净化社会风气。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业性活动,应该指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对于形式上是商业交易,本质上是公益性质或者角色体验的活动,不属于商业性活动的范畴。例如,幼儿园组织幼儿参与的“爱心义卖”“跳蚤市场”活动,其目的是让幼儿体验市场交易、培养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幼儿园并未从中获得商业利益,所以不应禁止。

九、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得“小学化”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家长在“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等思想的影响下,开始越来越早地“鸡娃”。部分幼儿园为了迎合家长,对幼儿开展各类文化课教育,幼儿园“小学化”的趋势日益严重。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抢跑”,不仅违背了成长规律和孩子的天性,而且容易引发厌学情绪,会造成很多不利影响。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多相关的负面事例。

 

幼儿园的培养目标,是让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而不是让幼儿习得具体的文化知识或技能。认清这一点,对于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至关重要。上述条文再次明确,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以游戏、生活实践、探索活动为主,重点是素质教育、品行教育,而不是文化知识的教育。所以,幼儿园的各类教育活动,都要遵循法律规定,千万不能“小学化”。

综上,《学前教育法》对于具体实施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园,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必将对幼儿园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些新要求也是坚定幼儿园正确的办园方向、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广大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要注意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把守护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的责任落到实处。

律师简介

PROFILE

朱凯 金道嘉兴分所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教育背景:

吉林大学  法学学士

吉林大学  法学硕士(刑法学专业)(其间被公派到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交换留学一年)

社会职务:

嘉兴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嘉兴大学文法学院兼职教师

联系方式:

手机:15957387506

邮箱:zk@zjblf.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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