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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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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AI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风险——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AI平台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数字技术呼唤法治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重塑人类社会的知识生产及传播方式,迎来革命性突破。以ChatGPT、DeepSeek为代表的创新范式引发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刻探讨。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不仅挑战着传统创作的边界,也引发了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全新思考。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中,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所审理的全国首例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权的案件,为业界提供了一个深入思辨前述问题的契机。

一、基本案情
原告获得“奥特曼”系列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许可。被告运营某AI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对用户输入的图片进行训练后生成的方式将侵权图片和侵权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责任的确定。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被告作为运营者,并未参与到用户实施的上传参考图片、发布和分享生成图片的行为之中,亦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与用户之间存在共同提供作品的意思联络,不构成直接侵权,但鉴于被告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对平台具有非常强的管控能力,其将数据上传、数据采集都交给用户使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但却放任侵权,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构成间接侵权。对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要求,并无不当。如在该商业模式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侵权行为,可依据专门法律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商业模式本身的正当性。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只有商业模式、经营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考虑到被告主观上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获取不当的竞争优势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采取了正向的管控措施,并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故对上诉人(一审原告)主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及类案办理建议
1
第一,对于案件宏观走向的把控,应当关注技术发展与作品保护间的平衡。
实现技术发展与作品保护间的平衡对激励作品创新、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顺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宏观趋势,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秉持包容审慎的司法态度,并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角度,认为对于大模型的数据输入、数据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宜采取相对宽松包容的认定标准,而对大模型的生成内容输出、生成内容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则宜采取相对从严的认定标准。这一司法立场为后续办理类案给予了原则性方向指引。
2
第二,相较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平台)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可能需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本案中,被告在案件审理时援引“避风港原则”以主张免责,人民法院未予以支持,并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由此可见,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平台)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其在日常运行中应当采取更积极的技术措施以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第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应当以“三步检验法”为标准予以综合判定。
人工智能领域数据训练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问题正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关注。1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或国家联盟)正试图通过改革著作权限制制度而为数据训练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此予以关注。本案中,人民法院则对此予以了回应,认为“在无证据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为使用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尽管该问题并非本案争议焦点,但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思路为后续数据训练类案件的抗辩提供了借鉴思路。
结语
在智能化浪潮的迭代演进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如同一把双刃剑正重构人类文明图景。其既展现了颠覆性作用,也无疑催生了更多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在保护作品和促进技术创新之间实现平衡,将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持续探索的方向。而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实现技术进步与知识保护的双赢。
注释:1.相关论文可参见张明:《文本与数据挖掘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解释论》,载《出版发行研究》2023年第2期。

案件来源
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户生成奥特曼侵权图片,AI平台要担责?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解析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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