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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律师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中的作用——以创业投资实践为视角

编者按

近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品牌与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赵青航,与浙江理工大学2023级硕士研究生程立柯,在《中国律师》杂志(2024年第8期)发表本文。现本公众号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同时,《规划》也指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融资促进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和落实”。资金短缺是导致各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受限的普遍问题。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市场竞争加剧等外部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不断上升。考虑到中小企业相对较高的经营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其办理贷款时往往采取提高利率、增设担保等应对措施,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与日俱增。在此情况下,股权融资基于其融资成本较低、资金来源较为稳定等优势,日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资金来源中,创投资金居于重要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1这种投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促进中小企业迅速成长,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国家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多元发展。

在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2李强总理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优化产业投资基金功能”。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6月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期促进中国创业投资的高质量发展。一个健康、稳定的创业投资市场对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具有关键意义。律师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积极为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律师在创业投资机构筛选阶段的作用

(一)审查投资主体的资质

作为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首要环节,选择合适的创业投资机构对于中小企业后续的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等方面有着深远影响。目前,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较为复杂,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辨别创业投资机构是否满足资格要求,通常有赖于律师提出的专业意见。

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要求不尽一致。4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5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活动前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从事投资活动。与此对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则相对宽松,6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备案过程中以自愿备案为原则,即使未经备案,亦可从事投资业务。

据此,律师在审查创业投资机构的资质时,尤其要关注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情况。正如上文所述,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实施投资行为前经过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国家对于该类创业投资机构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实践中,有些投资者为了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而假冒创业投资机构,甚至以创业投资的名义去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引进该类投资者会对中小企业后续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故律师在对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考察时,应当重点关注其过往的投资经历,判断其是否属于创业投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二)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7即强调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更关注具有突破性创新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不仅需要激发自身创新性,迎合市场投资方向,而且有必要考察创业投资机构与其是否适配。

律师在协助中小企业选择合适的创业投资机构时应围绕中小企业的核心需求。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为确保企业能够平稳度过资金紧张的初创期,彼时获得长期、稳定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企业在发展稳定之后则会更加注重创业投资机构能否为其带来市场、人才等资源,以助力企业实现更为长远和稳健的发展。

此外,律师还应深入评估中小企业,尤其是发展过程中需要较大自主性的创新驱动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契合度。有学者研究指出,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比重越高,新创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越低。8故律师须留心考察创业投资机构过往的投资习惯,包括关注其投资股权占比以及对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的干涉程度,力求其投资策略与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相匹配,实现“1+1>2”的效果。

(三)设计中小企业的募资结构

许多中小企业在开展股权融资、拓展企业经营规模的过程中高度关注创始人的控制权问题。优秀的创始人是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形成战略决策和创新文化的核心驱动力,往往能够引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稳健成长。若企业获得融资后创始人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甚至被边缘化,则企业的创新力、决策力、凝聚力、战斗力就有可能被严重削弱,以至于出现融资前所无法预料的经营困难。

由此,律师应为融资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针对一些重视创始人控制权的中小企业,合理确定创始团队释放的股权比例、将部分股东的分红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是律师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此外,律师还须谨慎审查投资协议中可能导致创始人丧失控制权的条款,例如风险较大的对赌条款。实践中不乏因对赌条款过于严苛而使创始人最终丧失企业控制权的案例。9究其原因,可能是创始人对对赌条款不甚了解,没有精准识别其中的风险,或是过于自信,未能准确评估企业的经营能力。总之,律师应敏锐地识别投资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向创始人和企业揭示相应的后果。同时,律师有必要兼顾创业投资机构的核心需求,与其充分沟通、协商,争取实现创业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律师在创业投资机构投后管理阶段的作用

(一)助力中小企业合理利用投后管理资源

投后管理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之后,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服务等行为,旨在实现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控制和价值提升。其中,风险控制有赖于创业投资机构参与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定期查阅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甚至经营风险。价值提升聚焦于创业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创业投资机构不仅能配合中小企业制定战略规划,还能够协助其优化人才储备、开拓融资渠道、对接产业资源。律师助力中小企业充分挖掘创业投资机构的投后管理资源,是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法。

律师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有针对性地借鉴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防控经验,提升其规范运营水平。例如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方面,律师能够按照中小企业的管理需求,为后者合理调整、优化治理结构出具专业的意见,将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资源注入中小企业。又例如在合规信息共享方面,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律师可以与创业投资机构同步合规信息,共同协助中小企业发现和解决合规问题,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律师还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运用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多数成熟的创业投资机构有着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源网络,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在产业对接、后续融资等方面提供支持,还能够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为其提供恰当的战略规划建议。深耕投融资法律领域多年的资深律师介入中小企业相关资本运作时,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核重要交易文件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理解并遵守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规则,确保资本运作的合规性。

(二)协助中小企业防范创业投资机构的过度干涉

中小企业在利用投后管理资源时,通常需要创业投资机构的参与。这种参与不仅有助于优化中小企业的运营流程,而且能提升其治理效能。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亦有必要规范创业投资机构介入其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边界,谨防创业投资机构过度介入所带来的风险,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律师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律师应防止创业投资机构过度干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部分创业投资机构为了在投后管理阶段对中小企业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可能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干影响公司正常治理的条款,诸如竞业禁止条款、一票否决权条款等。为此,律师须协助中小企业审查投资条款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在投资协议中限制创业投资机构于投后管理阶段可介入的工作范围,以保障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自主权。

第二,律师应防止创业投资机构侵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侵犯公司智力成果等。律师应协助中小企业提前制定对创业投资机构的约束机制,以防中小企业的权益受损。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例,创业投资机构在成为中小企业的股东并参与后者的经营管理后,通常有机会接触到后者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欲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资产。若创业投资机构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将会严重削弱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由此,律师在审查投融资协议时必须明确约定创业投资机构具有保密义务,并严格约定创业投资机构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违约责任。

三、律师在创业投资机构退出阶段的作用

(一)引导中小企业规划创投资金的退出路径

待中小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实现投资收益。目前,创投资金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募股(IPO)、并购、企业回购等。

在诸多退出路径中,通过IPO退出对创业投资机构和中小企业来说都是理想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给创业投资机构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上市过程复杂、程序琐碎,需要律师的指导与协助。与美国证券律师协助起草企业招股书不同,中国律师目前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主要还是从事法律事项的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但是专业的律师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往往会超出企业的预期,前者对于市场规则更加熟悉,对于法律问题判断更加精准,对于风险防控更加谨慎。10

随着近年来中国境内IPO节奏放缓,企业并购作为创投资金退出的另一重要途径得到了更多关注。11相比于其他退出路径,并购退出更有利于企业借助收购方的业务渠道、人才团队等优势,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并购过程中律师可以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为企业把控法律风险。从宏观市场层面来看,企业并购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法律问题,12律师须深谙相关法律规定,识别和评估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交易合法有效。从中观行业层面来看,企业若涉及跨界并购,极易出现治理机制不兼容、掌握信息不对称、战略规划不契合等方面的问题,此时律师可以通过尽职调查了解收购方的基本情况,研判并购方案的实现可能性。从微观实操层面来看,并购过程涉及大量的起草、修改复杂且重要的交易文件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草拟合作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这便对律师的合同审查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指导中小企业安排创投资金的退出时点

2024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强调“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132024年6月出台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也提出要“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耐心资本的长期支持和资金投入,更加契合中小企业盈利周期长、失败风险大的特点,其长期性投资策略有助于减少市场的波动性。14

较长的投资期限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从而缓解市场波动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故多数情况下,中小企业期望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时点能够相对延后,以防资金撤出对中小企业的现金流、运营策略以及长期发展计划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律师在投资协议起草阶段就应协助中小企业设定清晰、可行的退出机制,包括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条件、价格、时间和程序等,为资金的平稳退出提供法律保障。在合作阶段,律师应当与创业投资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其退出的意向和计划,减少中小企业因预期以外的资金退出受到不必要的冲击。

创业投资使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随之而来的是上述创业投资实践中投资机构筛选、投后管理、投资机构退出等环节中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律师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中小企业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及时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创造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双赢的局面。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该定义源自《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19834.htm?ddtab=true。

3.《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46/202403/content_6941846.html。

4.《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通过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

5.《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6.《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7.《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8.张运生、肖锦擘:《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对新创企业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机制》,载《科技管理研究》2022年第8期。

9.2008年12月,太子奶集团因触发与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险投资机构签订的对赌条款,集团董事长李途纯出让所持全部股权,最终导致太子奶集团破产重整,被政府接管。详见任芳:《对赌协议 一场危险的游戏》,载央广网:https://finance.cnr.cn/gs/201108/t20110831_508442844.shtml。

10.参见高晓东编著:《企业上市 注册制审核指引:要点解析与典型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19页。

11.详见李明珠、罗曼:《“退出难”致创投业循环梗阻 业内呼吁多措并举打通“堵点”》,载《证券时报》2024年4月18日,第2版。

12.参见张锋:《公司并购——法律问题及协议安排》,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页。

13.《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习近平主持会议》,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8449.htm?type=7。

14.参见杨皖玉:《风险投资与耐心资本期待“比翼双飞”》,载《中国证券报》2024年5月13日,第5版。

作者简介

赵青航,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在《浙江社会科学》《北方法学》《浙大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协同主义理论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等学术论文数十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栏目摘编刊登。在《人民政协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中国宗教》《中国社会组织》《中国律师》等专业报刊、杂志发表百余篇文章。出版《民事诉讼代理:方法与应用》等独著四部,出版《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国际比较与本土实证》等合著三部,主编书籍七部。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一项,主参中央统战部宗教工作招标课题一项,主持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浙江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立法研究”“新时代浙江省治理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适用机制研究”等省部级课题多项,联合主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重点课题一项,主持地厅级课题和企业委托课题五项。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浙江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兼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品牌与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团队负责人(从教前担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十余年,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和政府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逾500件。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逾30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争议解决和专项法律服务,为近10家省级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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