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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前言

202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引入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的基础上,重新配置了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力量,这是此次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制度革新,新《公司法》分别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在现行的“监事”监督体系下,提供了另一条公司治理路径,即以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为核心的单层监督体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审计委员会是西方企业普遍建立的一种企业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从公司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独立审计起到控制和监督的作用。虽然新《公司法》第一次出现“审计委员会”的概念,但在上市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治理中,审计委员会制度早已投入实践。

早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就提出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和角色,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了国有控股和独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较于2002年强化了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亦反映出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中的重大作用。此外,2023年9月4日生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4年4月11日深交所向市场公开发布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均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设立、职责等作出了越来越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新《公司法》生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工商登记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新《公司法》生效前,因为监事不能同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申请人提供至少两个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新《公司法》并未强制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监事,因此新公司工商登记最少只需要担任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身份材料即可。

经咨询杭州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前提是公司设有董事会。新设立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确定审计委员会人选,组成审计委员会,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已有监事或监事会而没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需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加入“组成审计委员会”条款,并免去监事或监事会,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选定审计委员会人选。

新《公司法》对于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之选任:股东会决定或董事会决定?

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之选任,但无论是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还是依据现行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不考虑职能的内部差异)本质上扮演着“小型董事会”的角色,其成员身份必须是“董事”。因此,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成为一个问题——是应该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还是由董事会直接指定?

笔者认为,审计委员会的选举和产生方式主要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则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审计委员会成员更为适宜。这是因为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职权,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审计委员会成员符合逻辑预期,且可以避免董事会通过撤换审计委员会成员来间接撤销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执行方式:

股东会选任模式

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根据其职权选任。这种模式可能导致股东会在选任时需要区分普通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董事,并分别进行投票。笔者建议,为了提高选举效率,股东会在选任董事时就将候选人区分为审计委员会董事候选人和普通董事候选人,具体程序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董事会选任模式

在股东会选出董事后,董事会再进行内部分工,明确不同委员会的成员。这种模式简化了股东会的选任过程。事实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专门委员会就是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组成的。但该种模式的问题在于,若审计委员会被视为监督机构,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其成员可能会影响其监督的有效性。

律师简介

PROFILE

郑梁 管理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娱乐法、公司领域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共青团杭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

杭州市律协文化产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上虞商会法律顾问团副秘书长

联系方式:

手机:15669968767

邮箱:zhengliang@zjblf.com

方文韬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网络娱乐法、公司领域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美国康奈尔大学 法律硕士

联系方式:

手机:13735322062

邮箱:fangwengtao@zjb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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