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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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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合规观察丨小家电行业合规百问百答(二)

小家电行业

合规百问百答

行业准入篇

法律合规

小家电行业

风险提示

如何进入行业

宁波,作为全国重要小家电产业基地,汇聚了众多行业从业者和企业。随着产业的快速成长,合规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特别设立了“小家电行业合规百问百答”专栏。通过这个平台,提供专业的合规咨询和解答,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行业法规,识别潜在风险,做好应对措施,保障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合规经营,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Q4

租赁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小家电企业应如何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孙晓林律师:

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合法、稳定,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小家电企业在租赁厂房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核验证明文件: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务必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以确认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或对外出租(转租)的使用者权益。同时,建议要求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确保厂房满足安全标准,避免日后因安全隐患导致的停产整顿或高额罚款。

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租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详细列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保证金数额、维修责任分配、合同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特别注意,租赁期限不应超过二十年,以免合同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常见争议一

在小家电行业租赁场所时,出租方可能并未完全拥有租赁标的的所有权或者享有出租者权益,亦可能存在与其他第三方的权属纠纷。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不仅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租赁标的被查封等,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声誉。

解决措施:

尽职调查: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企业应通过法律途径对出租方是否享有对出租标进行出租的权利进行彻底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房产登记机关的官方记录、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关键文件,确保租赁物的权属清晰无争议。

要求无争议权属声明: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出租方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拥有租赁标的的完整所有权或对外进行出租(转租)的权益,并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加入相应条款,明确规定出租方需承担因权属争议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出租方的权属声明不实或出现权属纠纷,出租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常见争议二

即便出租方在租赁初期提供了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表明租赁标的在当时满足了安全与合规性要求,但在租赁期间,由于自然老化、使用磨损、不当操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厂房的安全性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建筑结构老化、消防设施失效等,这些变化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安全事故,不仅危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也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和赔偿责任,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解决措施:

定期安全与合规性检查: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定期邀请专业机构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的安全与合规性评估,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的国家和地方安全与环保标准。检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安全性、消防系统有效性、有害物质排放控制等。

合同中明确维护与检修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加入定期检修与维护的条款,明确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在保持租赁标的安全状态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例如,出租方负责定期维修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而承租方则负责维护自身使用区域内的电气线路安全。

保险与风险转移:考虑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以减轻因安全或合规性问题引发的财务损失。同时,通过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确保在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下,企业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Q5

使用自有住宅进行小家电生产经营,需要遵守哪些特殊规定?

@孙晓林律师

自有住宅内开展小家电生产经营活动需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具体而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房屋用途变更审批:欲在住宅内进行商业或工业活动,必须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正式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手续。此过程要求提交详细的规划方案,涵盖业务运营模式、环境影响分析及安全措施等内容。依据地方政府政策,申请人可能还需承担土地收益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生产与居住区域隔离:为维护住宅安全与居住者福祉,国家规定要求生产、储存和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必须保持分离。在空间受限情况下,未能实现物理上完全隔离时,需在同栋建筑内通过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设施,明确界定生产区域,确保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效管控火灾、噪音及环境污染风险。

消防安全规范:无论是生产还是仓储阶段,均需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法规与技术标准。这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合格的消防设备、规划紧急疏散通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等,旨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

常见争议

在讨论“民房办厂”现象时,即指在未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将原本用于居住的民房转变为工业生产或经营场所。这种做法实质上改变了房屋的既定用途,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房屋用途的严格规定。以下几点为常见法律风险:

违反房屋用途规定:民房按照住宅用途建造,其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及环保标准均针对居住需求设计,不符合工业生产场所的严格要求。擅自改变用途不仅违反了房屋使用原则,还可能因不符合工业用途的建筑标准而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土地管制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利益:国内普遍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旨在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保障公共利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市容、交通和安全等,需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如相邻居住者)的同意。

法律责任与处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违规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Q6

未通过消防审查擅自施工,企业将面临何种处罚?

@孙晓林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小家电企业而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消防设计审查未办理

停止施工、使用或停产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罚款:同时,企业还将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消防验收未办理

停止施工、使用或停产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同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罚款:企业也将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消防验收备案未办理

责令改正及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罚款: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案说法

(1)基本案情概述

惠州市一家酒吧公司在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对总面积达780平方米的酒吧进行施工,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该酒吧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范畴,但业主无法出示必要的消防设计审查手续。鉴于此,执法机关对业主进行了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强调了未通过消防审查即施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随后依法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法律后果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部门确认酒吧公司确实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30,000元人民币罚款。酒吧公司承认错误并承诺会积极整改,最终,在接受复查时,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获得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查。

(3)案情点评与警示

对于小家电生产企业而言,案例中所体现的未通过消防审查擅自施工的事件,应视为重要的警示。首先,这提示企业在进行任何建筑或改造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施工活动都在获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其次,这起案件强调了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消防法规有深入了解,清楚知晓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责令停止施工、面临高额罚款以及可能对企业声誉和经济状况造成长期负面影响。最后,案例还提醒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施工项目的合规审查,避免因疏忽或无知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总之,小家电生产企业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将消防安全和合规性作为企业运营的重中之重,确保所有业务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保障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ND】

律师简介PROFILE

孙晓林

律所主任

浙江工商大学 法律硕士

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现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委员。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研究与辩护,曾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PROFILE

金天哲

律师助理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学士

进入行业以来协助孙晓林主任办理了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

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Brighteous(Ningbo) Law Firm

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在宁波成立,是金道第一家分所,始终秉持“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的核心理念,执业为民、守护公平正义。金道宁波分所依托总所资源优势,坚持“党建兴所、专业立所、人才强所”的发展思路,设有刑事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事争议解决等团队,致力于建设一家有情怀、有专业、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金道宁波分所曾荣获全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综合考核“优胜单位”,鄞州优秀律师事务所,甬商指定服务合作单位,宁波“崇军联盟”首批成员单位,四星级基层党组织等荣誉,并被宁波市司法局聘任为“政府立法联系点”。

排版丨王杨 金天哲

审核丨金道(宁波)品宣委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任何内容,欢迎私信沟通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