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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2024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常见问题

2024年3月4日,浙江省统计局发布《2023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9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7762元。2024年6月18日,浙江省统计局发布《2023年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045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25元。根据最新统计数据,笔者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点击查看大图)

浙江地区相关统计数据

1.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997元(宁波地区:80144元)

2.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762元(宁波地区:50347元)

3.2023年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3045元(宁波地区暂未公布2023年数据,2022年数据为129714元)

4.2023年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25元(宁波地区暂未公布2023年数据,2022年数据为81280元)

(浙江省一般地区)

(宁波地区)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常见问题

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适用于哪些案件?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适用时间及范围?

适用于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范围为浙江全省。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3条、第28条

3. 法院管辖地?

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道路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4. 赔偿权利人指哪些?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1)受害人未死亡的,以受害人本人名义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

(2)受害人死亡的,以受害人近亲属名义共同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

近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遵循顺位原则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般由第一顺位近亲属名义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5. 上一年度按何时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6. 侵权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除法律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纠纷的,一般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由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7.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8. 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放弃部分侵权人的请求,其他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9. 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条

10. 后续医疗费如何计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的费用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条

11. 无关或不合理的医疗费能否核减?

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可以核减,一般可以申请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及伤病关系因果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进行核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条

12. 医疗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报销的部分,如何承担?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条

13. 医疗费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如何承担?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4条

14. 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

(1)有护理费支出凭证且金额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

(2)没有护理费支出凭证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2023年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25元)计算。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5条

15. 受害人住院期间由近亲属护理的如何计算护理费?

(1)提供护理的近亲属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16. 受害人非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2023年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25元),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7条、第8条

17. 护理期限如何计算?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但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按5年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7条、第9条

18. 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0条

19. 误工费计算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无法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者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2023年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25元)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8条、第19条

20. 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固定收入按年工资额(无固定收入按2023年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25元)÷365天×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1条

21. 超过60周岁能否主张误工费?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2条

22. 交通费如何计算?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2)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0条、第11条

23. 住宿费如何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住宿费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1条

24.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为基数,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需要鼻饲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3条、第14条

25. 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按照30元/天为基数,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但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需要鼻饲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2条、第14条

26.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97元,宁波地区为80144元)计算,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3条

27. 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

自定残之日起按照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28. 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97元,宁波地区为80144元)×伤残指数×赔偿年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3条

29. 伤残赔偿指数如何计算?

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4条

30.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何计算?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按以下方式增加伤残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1)属于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

(2)属于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3)有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附加指数。

例:事故造成一个四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的后果,以四级赔偿指数70%为基数,九级和十级各增加2%,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为74%。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4条

31. 残疾赔偿金是否受其他因素影响?

(1)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5条、第26条

32. 残疾辅助器具价格?

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5条

33.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期限?

(1)未成年受害人: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

(2)成年受害人: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

(3)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6条

34.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置次数。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7条

35. 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义肢)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器具配置次数)。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7条

36. 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次数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7条

37.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17条

38.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97元,宁波地区为80144元)计算,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3条

39. 死亡赔偿金计算期限?

按照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40. 被扶养人指哪些人?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41. 被扶养人人数如何确定?

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存在的胎儿计算在内,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0条

42.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62元,宁波地区为50347元)计算,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8条

4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期限?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3)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一致,如按上述计算规则计算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1条

44.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伤残赔偿指数×扶养年限。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2条

45.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如何计算?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62元,宁波地区为50347元)÷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即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2条

46.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如何计算?

计算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后进行累加,累加后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62元,宁波地区为50347元)。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

例:受害人有3个被扶养人,分别为父亲(扶养年限5年,共有5个扶养人)、大女儿(扶养年限9年,共有2个扶养人)、小儿子(扶养年限16年,共有2个扶养人),受害人伤残指数为74%,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62元。

分段计算规则:前5年,同时扶养3人(父亲占比20%,大女儿占比50%,小儿子占比50%),累计年赔偿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第6年至第9年(共4年),同时扶养2人(父亲无需再扶养,大女儿占比50%,小儿子占比50%),累计年赔偿总额刚好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第9年至16年(共7年),扶养1人(父亲及大女儿无需再扶养,小儿子占比50%),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47762元/年×5年×74%+47762元/年÷2×4年×74%×2人+47762元/年÷2×7年×74%)=441798.5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2条

47. 受害人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养老金是否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以及其他持续稳定的收入累计未达到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62元,宁波地区为50347元)的,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3条

48. 丧葬费如何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六个月,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以2024年为例,2023年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045元,则丧葬费为133045元/年÷12月×6月=66522.5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4条

49.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单独核算,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实践中一般按照伤残级别确定,最高5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5条

50. 残疾赔偿金、器具辅助费是否可以分期支付?

一般一次性支付,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声明

2024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常见问题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整理汇编而成,仅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诉讼中使用,请自行查询相关规定、案例及统计数据,确保援引的准确性。实务操作中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任何内容,欢迎私信沟通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