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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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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职业闭店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应对策略

据央广中国之声报道,2024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的某知名早教品牌的多家门店突然同时闭店,在“一夜闭店”前,商家仍向家长推销预付费课程,发展新会员,鼓励续课。闭店后,按照商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需要花25到30年才能陆续完成退费。事后查明,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专门的“第三人”参与闭店的统筹协调工作。这里的“第三人”,被民间称为“职业闭店人”。

近年来,在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领域,预付式消费越发流行。预付式消费是指商家收取预付款之后,多次或者持续地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方式。因其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优惠,也能为商家提供预付资金和锁定客源,所以预付式消费深受很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现实中,几乎每个消费者都或多或少有几张“消费卡”“消费券”。但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乱象频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以恶意帮助商家“闭店”为获利方式的“职业闭店人”。他们的目标客户,大多是以预付式消费为主要营收来源的店面,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让店面经营者合理合法地占有消费款。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在百度上搜索“职业闭店人”,就会发现全国各地发生的此类现象层出不穷。“职业闭店人”深度参与“闭店”的各项后续工作,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值得深究。作为普通消费者,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闭店人”现象,也是每个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职业闭店人”的特征及维权困境

“职业闭店人”是近年来出现的,以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商家)计划好关店方法为获利方式,接手并处理后续维权问题的一类群体。一般而言,“职业闭店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职业闭店套路成熟,流程产业化

总结各地职业闭店的套路,均是先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将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转移至“职业背债人”身上,重组员工,配备新的客服团队,在这之后“一夜闭店”,与消费者“协商”,提出如转课等所谓后续“解决方案”,引诱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后续处理方案,而这些方案往往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作为更换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职业背债人”,通常不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决定,恶意注销企业。这一过程由“职业闭店人”在幕后操纵和统筹,其自身一般不入局,仅负责闭店后与消费者协商,诱导消费者接受对其不利的条款,帮助原经营者摆脱巨额债务的同时从原经营者处获取巨额报酬,最后由“职业背债人”承担法律风险。有的“职业闭店人”在闭店前,还会以诱人的优惠吸引消费者预付式消费,使利益最大化;有的甚至在闭店前将商店设施多次抵押,低价出售,赚足利润。这样的闭店流程能够相对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据新闻报道,有“职业闭店人”甚至扬言,经过他们的操作,原商家的负责人一定不会坐牢,因为不会有刑事责任;在民事风险上,虽然不能承诺完全规避,但线下如果没有闹事,风险就会降到无限低。

第二

准备跑路的商家、“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三方共同参与其中

原商家不仅可以在闭店前再收取一次预付消费款,收割大额利润,而且能将自身的巨额债务转嫁给他人,自身从债务中摆脱出来。“职业闭店人”在闭店前与准备闭店的经营者签署协议,约定将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其帮助商家解决问题的佣金,以赚取利润,将债务转移至“背债人”,帮助自身和原商家摆脱法律关系。“职业背债人”往往是从不坐高铁、飞机,名下无财产、无直系亲属的老人,抑或是好吃懒做的无业游民,由他们作为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这些背债人在此过程中也可以获得不菲的报酬,所付出的代价往往只是成为“老赖”,被限制高消费,征信受影响。三方均能从中分得“一杯羹”,最终的结果是,只有消费者实际承担损失。

第三

原商家和“职业闭店人”容易逃避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为公司内部治理行为提供了遵循,但对于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目的并不干预。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是公司内部的自治事项。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法规,仅需保证这一过程形式上的公平合理即可,而不应过度干涉。因此,对于闭店前快速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行为,只要程序和形式上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便很难认定为非法行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仅列举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种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审查资料时很难进行实质性审查。当然,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或虚假申报注销材料导致未正常清算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吊诡的是,此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早已被“狸猫换太子”,变成了“职业背债人”,很难处罚到原经营者和“职业闭店人”。

第四

消费者势单力薄,取证、维权困难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消费者在面对商家时,在知情权等方面本就具有天然的弱势。“职业闭店人”的种种行为,一般都是“职业闭店人”“背债人”和商家事先商定的。作为消费者,很难发现闭店前的异常端倪,比如在闭店前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需要到特定网址查询相关信息才能得知,且即便了解了该信息,消费者也很难发现“背债人”的真实信用状况。即便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也很难在每一次预付式消费时查询商家的上述信息。在闭店发生后,因为消费者之间彼此不熟悉,每个人的损失并非特别巨大,所以实践中大部分消费者很难抱团,各自与商家协商后,最终会选择妥协,接受“职业闭店人”提供的解决方案,也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便提起诉讼,根据现有法律,最终的结果也往往是由“背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时“背债人”的责任财产往往并不能清偿债务。

二、“职业闭店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职业闭店人”行为的本质是将准备闭店企业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职业背债人”名下,由该类人承担后续巨额债务,从而使得原经营者摆脱债务关系,且“职业闭店人”并不下场“背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闭店人”可能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职业闭店人”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

“职业闭店人”与原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

“职业闭店人”与原商家以及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隐瞒经营困难和闭店的真实情况,在闭店前仍然继续推销预付式消费卡,收拢资金后“一夜闭店”,具有共同的欺诈故意,存在过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未以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方式清偿债务,而是以积极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因此应负共同的侵权责任。

第二

“职业闭店人”应与原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7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总结该条为“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作为责任主体”条款,这可以看作专门针对“职业闭店人”制定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困难时,通知消费者并积极进行结算,退还预付的价款,自属应有之意;第三人在这时帮助经营者恶意逃避债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对其课以较重的责任。要求“职业闭店人”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相信未来该解释通过后,“职业闭店人”的现象有望得到有效治理。

(二)刑事责任

“职业闭店人”行为最有可能触犯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商事主体应具有商业道德,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业活动时应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商家和幕后的“职业闭店人”明知商店经营困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仍选择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甚至在即将闭店前,再搞一波“优惠活动”,错误地引导消费者预付消费,致使消费者形成该店仍能持续营业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继续预支资金,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照共同犯罪理论,此时“职业闭店人”和商店经营者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二者均应对闭店前收取的犯罪金额负责。而且,由于“职业闭店人”在其中发挥着统筹、谋划和指挥的作用,所起的作用系主导、重要,一般应按主犯论处。

有律师认为,“职业闭店人”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理由在于:“职业闭店人”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根据《刑法》第225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笔者认为,“职业闭店人”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理由在于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为《刑法》第225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否则需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法具有谦抑性,在对“职业闭店人”行为进行规制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不应将该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对“职业闭店人”行为的对策建议

“职业闭店人”问题是伴随着预付式消费的兴起而产生的。预付式消费本身带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各自便利的同时,也给部分别有用心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践中,该类事件的新闻报道较多,但现行法律规范的制约力度不足,亟待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回应。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注意防范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风险,遭遇“职业闭店人”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拟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

针对法律规范的缺失,尽快从制度层面予以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了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时应负连带责任;第27条规定了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请求惩罚性赔偿。可以预见的是,这将对“职业闭店人”行为形成有效规制。此外,北京市已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建立了第三方监督机制,将预收资金全部由银行保管,遏制抽逃资金现象,有效防治提前收取资金后“一夜闭店”现象。

2.

针对预付式消费特点,消费者要树立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

作为消费者,要时刻绷紧一根弦,即预付式消费可能存在商家“跑路”风险。在这种风险意识的指引下,妥善、理性地进行预付式消费。比如,在遇到以一定优惠推销预付卡时,我们应持谨慎态度,采取单次少充、用完再充的方式;对于优惠巨大的充值活动保持警惕,拒绝激情消费、冲动消费;在选择商家时,尽量选择信誉好、连锁经营的商家;在一些“职业闭店”频发的消费领域,尽量减少预付式消费;消费过程中,发现商家经营状况出现异常的端倪时,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3.

若产生纠纷,消费者要依法积极寻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帮助

“职业闭店人”行为往往受害人数众多,但单笔受害金额往往不高,这常常会让消费者认为维权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高,望而却步,于是“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实际上,我们可以依法寻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帮助,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新闻媒体等。另外,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还可以结识更多的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大家相互配合、集思广益,找到更好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众人拾柴火焰高”,集体的维权相比个人努力将更为有力、有效。我国也以成文法规的形式给予消费者求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以专章的形式赋予了消费者求助市场管理部门及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权利,并要求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履职,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等。当然,维权亦有度,在维权过程中,首先做到的应是自身守法,合理行使权利,依法依规提出自身主张。

4.

若协商解决无望时,可以积极寻求民事救济

如上所述,“职业闭店人”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在遇到这类事件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可选项。申言之,消费者可尽力收集相关证据,如商家的承诺凭证、缴纳预付款的凭证、权利凭证、消费凭证等,以主张共同侵权赔偿。当然,未来我们还可以直接援引司法解释,要求经营者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亦可要求为经营者提供帮助的“职业闭店人”与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可以要求二者中的任何一人承担所有损害赔偿。

5.

在维权的同时,可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

“职业闭店人”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且由于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往往很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刑事控告,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作为普通人,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职业闭店人”和商家之间有通谋欺诈的意思联络,因此,消费者通过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就可以借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调取“职业闭店人”帮助经营者的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结语

“职业闭店人”现象,本质上是某些人为了迎合意欲“闭店跑路”的商家,而实施一种新型法律“擦边”行为。对于这种现象,一方面亟待相关部门充分重视,依法予以规制,另一方面也需要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树立风险意识,并妥善应对。但更关键的是,作为从事预付式消费行业的商家,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把心思、精力更多地放在如何改进经营、提供服务上,而不是时刻想着“卷款跑路”。“后疫情”时代,由于市场信心不足等原因,“消费降级”现象普遍存在,各类服务行业受到的冲击较大,生存空间本就举步维艰。如果“职业闭店”现象大肆蔓延,那么,老百姓的“消费信心”只会进一步降低,服务业的生存空间只会被进一步挤压。到头来,“受伤”的还是各类服务业的从业者,包括已经“闭店”的商家。毕竟,商家“跑路”后,大多还是要继续从事原来的服务行业。所以,从长远来看,选择与“职业闭店人”合作,“闭店跑路”,实在是商家的错误做法,应当摒弃。

注释:

1.《严惩钻空子的“职业闭店人”》,载中工网2024年4月23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7091099572572952&wfr=spider&for=pc;《南京等多地闭店产业链背后:偏远地区老人成职业背债人,每单能收3万元到5万元》,载人民网江苏频道2024年4月12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6113954867094991&wfr=spider&for=pc。

律师简介

PROFILE

朱凯 金道嘉兴分所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合规、民商事诉讼

教育背景:

吉林大学 法学学士

吉林大学 法学硕士(刑法学专业)(其间被公派到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交换留学一年)

社会职务:

嘉兴大学文法学院兼职教师

联系方式:

手机:15957387506

邮箱:zk@zjblf.com

沈靖韬 金道嘉兴分所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教育背景: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学士

联系方式:

手机:1526830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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