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原创 | 国有投资对赌退出设置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达成该目标,国有企业在交易文本中通常会设置对赌条款,要求被投资方的其他股东在违约或未能完成上市目标等特定情况下做出回购承诺,并设定保底收益率。那么如何在国资进场交易的监管要求下确保对赌义务人履行对赌承诺,成为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转让过程中实现有效退出的实务难点。

一、国资监管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公司制企业的股权,除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外,原则上需要经评估并进场交易。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备注:前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需进场交易的规定主要针对被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一般认为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及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1)合伙企业

国资委在其官网上答复:“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因此,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适用32号令。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为依据,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2)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公司制)的退出方式,并无统一的规定。例如《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规定,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未履行监管要求的风险

(一)回购条款无效的风险

关于违反进场交易要求约定回购义务人按固定价格回购的对赌条款的效力:

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立场并不一致。例如在北京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和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4973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关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定属于内部管理性规定,在不存在恶意串通或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情形下,该转让协议具有效力;但在兰州桃园东风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农电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甘民再99号】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未依法进行审批、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应为无效。

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作无效。2023年12月5日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特例情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进场交易的规定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不履行相关程序则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并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1规定的“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未经评估及进场交易直接约定固定价格转让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存在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

(二)追责风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2的规定,因未按规定程序转让国有股权,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受到追责,如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甚至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对赌退出的合规化建议

(一)回购价格需考虑评估价格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赌条款设定的回购价格为投资款本金加固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评估价格存在差异。从合规监管及保障国有企业投资收益的角度,建议在对赌条款中约定按照股权回购当时的评估价格及投资款加固定投资收益孰高来确定回购价格。

(二)回购程序需考虑进场交易要求

为避免回购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为锁定回购义务人的回购义务。可在对赌条款中约定:对赌情形触发时,国有企业有权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其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义务人有义务按照不低于对赌条款约定的回购价格参与竞价。

同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如未按照前述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则视为回购义务人违约,回购义务人应赔偿因此给国有企业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参照目标公司股权实际处置金额与对赌条款确定的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如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则按照对赌条款确定的回购价格确定违约金。

(三)对赌退出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在对赌情形下,涉及对赌协议签订时的报批以及按照对赌协议约定进行产权转让时的报批。在签订对赌协议环节,一般情况下该对赌条款可随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方案一并报批。在对赌退出环节,因实质上涉及国有产权交易,需关注按照各地国资的监管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