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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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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松律师成功办结一起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保险理赔案

2012年12月17日

      机动车驾驶员邢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行人罗某死亡,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总的保险金额为32.2万元。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为行人的具体行走地点和方式无法查清,作出交通事故不能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与受害人家属的协商,肇事方按浙江农村标准先行一次赔偿受害人家属32万元,并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大约为8万元。当肇事方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却邢某责任无法确定、双方私下协商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无奈之下,肇事方将本案诉至法院,代理人廖志松律师做好充分准备,向承办法官和保险公司阐述了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依据和法理。之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愿意支付肇事方30万元的理赔款项,为当事人挽回了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实现了当事人最初投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