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刊登本所管理合伙人崔海燕律师成功办理的涉外案例
近日,《中国律师》2018年第3期以《走出国门 合规先行》为题刊登了本所管理合伙人崔海燕律师成功办理的美国某环保行政处罚案办理纪实。
2018年以来,《中国律师》以“尊重职业 记录成长”为办刊理念,对杂志进行了全面改版,在每一期中开设“事件/刻度”栏目。崔海燕所撰写的文章是《中国律师》改版后刊登的第二篇涉外案例的办案纪实,体现了金道律师“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执业理念和专业的办案水准。现将本文与诸位读者分享。
随着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将产品销售到目的地国,目的地国家的贸易和监管制度亟需事先了解,否则因合规出现问题,企业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中国外贸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一大风险来自各国不同的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标准,因不符合相关标准被调查乃至处罚的事例比比皆是,给外贸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商誉的损失以及海外市场发展的受挫。因此,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如何应对并将企业的损失降至最低至关重要。我们特在此分享一则成功应对美国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以下简称EPA)环境行政诉讼的案例,希望对企业与涉外律师同行有所启示。
面对EPA调查未积极应对,浙江某企业被诉后面临重罚风险
A公司是一家位于浙江的摩托车出口企业,近年来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后成立了美国B子公司,逐渐通过该子公司打开了美国市场。2014年4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收到了美国环保局的一纸诉状(Complaint),认定其进入美国市场的摩托车存在认证和标签问题,拟实施罚款。根据美国法律,每辆车的罚款最高可达3万多美元,而这起案件涉及到1153只车辆,如果不积极应诉,A公司和B公司将遭受重创。A公司此前听过我有关外贸法律风险防范的讲座,因此找到了我。在接到案件后我才了解到,事实上,早在半年前,B公司就已受到EPA的调查,但他们没有聘请律师,而是通过美国某环境咨询公司与EPA沟通。但由于两公司不了解法律程序,且不清楚如何与执法机构沟通,在半年后EPA认为两家公司未提供其要求的文件,缺乏诚意,中断和解,转而提起诉讼。
在本案前期,因A公司始终认为自己是中国企业,无需受到美国EPA的管辖,从而对其要求不予理睬。而不配合进行程序是美国执法机构最不能接受的行为,往往会遭致最差的后果。我在接受委托后,首先联合境外律师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美国《Clean Air Act》(以下简称“空气清洁法案”)规定,除非新型摩托车与非公路摩托车的制造商与进口商取得由EPA颁发的检验合格证照,否则制造商与进口商不得在美国市场对上述摩托车进行直接销售,或利用其它渠道投放美国市场。本案中,A公司为摩托车制造商,若EPA拟证明对A公司的管辖权,必须证明A公司生产的摩托车是用于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根据B公司提交的认证申请材料,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是为A公司针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业务而设立。EPA因此以A公司对B公司具有控制权为由,认为对A公司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中,管辖权争议的关键在于A公司是否对B公司具有控制权。EPA证明A公司对B公司具有控制权,考虑的因素包括共同的所有权、共同的管理人员与董事,财务上的混同,共同持有的股份及日常管理的混同,以及B公司是否是A公司唯一的进口商等。A公司在2013年1月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但A公司虽然表面上非B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却是同一个人。要证明两家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公司需提交各自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国内银行流水信息、外国银行账户信息等)。但是,A公司出于对公司信息保护的顾虑,拒绝提供相关公司财务信息,从而导致EPA怀疑加剧,认为B公司故意保护A公司使其免于承担责任,而A公司又是B公司的母公司,应拥有更雄厚的资产支付罚金,因此EPA认定两公司应对本案共同负责。
联手境外律师,重启和解谈判
正式接受委托后,我立即联系了2001年我在英国培训时的导师,导师推荐了美国分所一名从事环境法的律师。导师所在的事务所是一家全球性的律师事务所,在美国的实力也很强。我马上与这位律师取得了联系,通过一些问题的咨询,并结合该律师的背景简介,我认为该律师是环保领域非常资深的专业律师,工作效率高且具有服务精神,最终确定与该律师合作,并在第一时间帮助客户确定了两家律所的合作方案,还为客户争取到了最优惠的报价。最终证明,这份我仔细审核过的美国律师的聘请合同帮助中国客户大大节省了律师费支出。
确定委托后,我要求美国律师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对败诉的法律责任和财务成本(包括罚款、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不同应对策略的具体步骤及所涉及的费用等均给予意见,以确定本案的应对策略和目标。考虑到客户在整个经济大背景下资金非常紧张,且未来还要在美国继续开拓市场,我仔细分析了美国律师的意见,发现此前有中国企业与EPA达成和解的先例,故建议客户和解是最经济、有效的应对方案。初步确定应对方案后,我对EPA的谈判条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之后向客户详细、耐心地解释了美国环境行政诉讼处理程序及其中的风险,客户在听取了我的分析及建议后,终于同意积极配合提供资料,争取与EPA和解。接下来我与美国律师密切合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按EPA要求提供了全套资料且翻译成英文,以此重新赢得了EPA的信任,成功重启和解之路。
反复商议和解条款,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经研究,根据美国空气清洁法案,EPA在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的金额大小、被告的经营规模、之前被告对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情况以及罚金的数额是否会影响该企业的存续等。根据以上法条,我决定从“罚金的数额是否会影响该企业的存续”这一角度,向EPA提出被告支付能力有限从而要求在和解中减免金额的方案。
首先,经我的团队审核并协助翻译事宜,两公司向EPA提交了财务资料的原件及翻译件,包括A公司的近4年资金进出记录、公司国内账户和美国账户信息、资产负债表等,以证明两公司支付能力有限,高额罚金将会给两公司的经营带来极大的财务负担,使经营陷入困境。
其次,经美国律师和我们的建议,两公司向EPA承诺采取额外补救措施,以确保将来不违反相关法规,以此为条件与EPA协商降低和解金额。
经过为期3个月的谈判,最终两公司成功地与EPA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Consent Agreement,两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未承认EPA的起诉事实和法律责任。期间我全程参与并主导,与美国律师密切合作,两边律师为该诉讼的圆满和解付出了很大努力。因存在时差,我和美国律师的沟通,包括如何制定应对战略、如何提交证据、如何提出和解金额与支付方式、如何修改和解协议等,基本上都是在国内时间晚上进行。我都及时、积极地与美国律师通过邮件乃至电话沟通,为客户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为其在美国继续经营扫清障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双方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后,为进一步减轻两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的资金压力,我与美国律师继续积极与EPA谈判,为两公司争取到了最优履行方案,即分两期支付和解款,且免除了提供担保。
两公司于2015年2月全面履行了和解协议,一场跨国行政诉讼危机终告落幕。并且,两公司采取的各项补救措施对其在美国市场的经营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相关美国证照的后续持续获得。
律师手记
本案系典型的涉外法律事务,本案处理结果不仅影响委托人在美国市场的存续、发展,更对中国广大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具有警示作用。纷争虽已尘埃落定,作为代理律师,在感到欣慰的同时,对本案处理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
(一)对企业的启示
首先,企业在海外业务中应十分重视合法合规的问题,事先做好功课,了解目的国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法律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务必使其产品及自身符合当地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以避免因不合法、不合规引发纠纷和损失。
其次,在企业的海外业务中,与他国政府、企业发生摩擦不可避免,当发生纠纷时,务必积极应对,及时借助律师的专业支持,组织有效证据,通过应诉或和解等不同的应对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国家间法律制度和环境截然不同,企业在自己国家的经验不一定适用,切不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及经验应对国外机构的处罚,以避免矛盾升级,加大律师的工作难度。在本案例中,如A公司提前让律师介入,了解美国机构究竟是否对其具有管辖权,从而判断是否应该积极配合,可能就不会导致错失谈判良机,带来一场本不该发生的诉讼程序。
最后,在重视契约精神的国家,一旦达成和解协议,中国企业务必根据协议履行。本案例中,客户在和解协议第二期款项到期后,本想再延期支付,但我建议,中国企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否则可能面临被再次起诉的风险,并且失信记录会给监管执法机构留下极其负面的印象,不仅对该企业未来发展的环境不利,且给整个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抹黑,不利于今后中国企业的维权。客户听取了我的意见,按期支付了第二期和解款项,至此和解协议圆满履行,未留后遗症。
(二)对涉外律师的启示
在面对涉外争议时,因境外律师对当地法律制度和环境更为熟悉,国内律师往往会与境外律师合作处理涉外纠纷。但是,中国律师需要注意,有一些境外律师可能会存在重视过程服务,而不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中国企业财务状况,不以客户目标为导向的情况。因此,中国律师在与境外律师的合作中务必占据主导地位,站在中国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选择对中国企业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和解。如必须进行诉讼,也应设法在诉讼的前期以程序问题对管辖权、送达方式、主体等问题进行抗辩,从而在最短时间内帮助中国企业摆脱诉讼或仲裁困境。
此外,境外律师通常按小时收费,律师费比较高昂,中国律师应在获得境外律师的分析意见后,主导案件处理战略和进程,并确定境外律师的工作内容,从而有效控制律师费成本。另外中国律师有先天优势与中国客户保持沟通,起好中间桥梁作用,从而帮助客户降低与境外的沟通成本,如此也可以帮助客户节省费用,以最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帮助中国企业解决涉外纠纷,从而发挥中国律师服务中国客户涉外事务的最大价值,提升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