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所首席合伙人胡祥甫律师团队代理的土地行政协议纠纷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圆满达成调解
2018年1月15日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被正式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范围。诉讼标的额逾三亿元的浙江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A企业”)诉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协议纠纷案,便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近年来审理的十分典型的行政协议案件。金道所首席合伙人胡祥甫律师作为上诉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案件二审阶段的诉讼活动。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A企业与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判令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向A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补偿利息损失,共计三亿五千多万元。根据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双方之间的土地出让合同关系被予解除,且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还需承担绝大部分的违约责任。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一审败诉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胡律师作为该局在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在二审开庭以前,胡律师带领团队多次赶赴东阳,与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探讨,调取了相当多一审未曾提供的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有力地证明了A企业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胡律师准确地把握住行政协议的合同属性,提出对于本案行政协议的审理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A企业作为违约方,无权请求解除合同,其所提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在本案不存在其他合同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双方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关系项下的各项义务。胡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理与事理,就以上观点向合议庭法官作了充分的表达和论述,取得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正因如此,A企业在庭后转变了态度,表达了调解的意愿。
进入调解环节,胡律师亦数次带领团队前往东阳,参加东阳市人民政府召集的专题协调会议,参与同A企业的谈判,总体上在调解中取得了主动。在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的正式调解会议上,时任行政审判一庭庭长及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之后,明确表态A企业在本案应负主要违约责任。
最终,经过长达一年的努力,本案于近日圆满达成调解,双方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 A企业除需缴清尚欠的二亿多元土地出让金外,还需支付二千万元的违约金。相较于案件一审的判决结果,由胡律师代理的二审诉讼,通过调解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成效,有效地保障了政府一方的合法利益,也为当地的土地出让市场带来了十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