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新闻 | 刑商协同视角下的股东权利救济研讨会暨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权益保护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6年3月30日

2026年3月28日,“刑商汇”第三期“刑商协同视角下的股东权利救济研讨会暨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权益保护交流会”在杭州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司法裁判研究中心、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国内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专家学者、企业家、律师同仁共计250余人齐聚西子湖畔,共话股东权利保护与刑商融合的前沿议题。

本次研讨会以“合规防控+权利救济”为核心理念,聚焦大股东压迫情形下刑商融合的救济路径,着力厘清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通过全国知名学者专家与法律实务人士的分享交流,从源头防范治理风险,守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屏障。同时,助力律师、学者锤炼刑商融合的专业能力,提升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风险把控的实务水平,既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可借鉴的思路与方法,也推动股东权利保护理论与实践深度结合,助力公司治理与商事法治的完善。

01
< 开幕致辞 >
开幕致辞环节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全明主持。王全明律师首先代表承办方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本次活动是“刑商汇”品牌专业交流活动的第三站。在春意盎然的杭州,能够迎来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实务界精英,共同探讨股东权利救济这一重要议题,具有特殊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司法裁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晨和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作为主办方代表分别致辞。
吴晨律师在致辞中指出,举办“刑商汇”活动的目的在于推动刑事法学与商事法学从理论逻辑和实务操作两个视角共同审视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及企业家刑事风险等同一法律问题,努力打破学科壁垒,打通裁判思路与经营实践的隔阂,形成可落地、可指引的规则共识与办案方法。
常铮律师表示,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学术研究促进业务发展”的理念,致力于刑事与商事业务的深度融合。此次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研讨会,正是希望通过学术交流与业务实践的良性互动,为行业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主旨演讲与主题演讲环节由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郑梁主持。
02 < 主旨演讲 >
《公司法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赵旭东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旭东教授围绕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六大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系统梳理了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对赌协议的司法裁判困境、公司决议之诉的受理标准、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边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规则,以及股权代持的效力与风险防范等热点难点问题。赵教授结合《公司法》最新规定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深刻剖析了当前裁判中的分歧与趋势,提出在程序合法与实质公允之间寻求平衡、对赌协议应区分效力与履行、决议效力认定需兼顾民法逻辑与商法特性等深刻见解,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准确把握新公司法适用提供了系统性的思路与参考。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背景下的若干刑法问题》 黄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京平教授从中国特有的二元犯罪制裁制度切入,系统分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广义与狭义之分、治安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与刑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他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法实质上是刑法修正的特别方式,对于落实刑事政策、调整罪与非罪界限具有重要立法技术意义。黄教授强调,执法司法理念应从“入罪优先、违法兜底”转向“违法认定优先、严格限制入罪”,从而实现实体出罪基础上的分层出罪制度,为企业家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周延的法律保障。
03 < 主题演讲 >

《股东压迫情形下刑商融合救济路径》 吴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司法裁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晨律师系统梳理了股东压迫的常见类型与公司法救济路径,深入分析了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加强举措,并探讨了股东压迫情形下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虚假破产罪等。吴晨律师强调,在封闭公司环境下,如何平衡大股东权利保护与中小股东权益救济,如何界定商业判断规则在刑商融合中的适用边界,是当前司法实践需要深入研究的重点问题。
《股东权利救济的新发展——以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为中心》 李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
李宇教授聚焦股东知情权、回购请求权与利润分配权三大核心权利,深入解读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创新规定。李教授指出,司法解释在知情权行使方式上允许股东“摘抄”,实质上弥补了立法不足;在回购请求权上确立了“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抽象标准,保持了法律适用的开放性;在利润分配权上则坚持司法谦抑原则,体现了对商业判断的尊重。这些制度设计既强化了股东权利保护,又兼顾了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
《职务侵占股权行为的性质界定》 郭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烁教授聚焦职务侵占罪中股权性质认定的两大核心争议:一是“非法占为己有”是否涵盖为本人控制的公司或第三人占有;二是股权能否纳入“本单位财物”范畴。郭教授通过梳理刑法规定、公安部经侦局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清晰展现了司法态度从扩张适用到审慎限缩的演变过程。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仅在股权由公司持有或代为管理时方可构成犯罪。郭教授还探讨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适用问题,强调“先刑后民”仍为主导原则,但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股东压迫情形下小股东权利救济实务困境与思考》 王全明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全明律师围绕新《公司法》背景下小股东维权的现实难题展开,结合具体咨询案例,系统梳理了小股东在回购请求权、司法解散、知情权等路径上面临的适用标准模糊、举证困难、司法审慎介入等实务困境。王主任从立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小股东事前约定退出机制、诉讼策略综合运用等角度提出了应对建议,强调“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呼吁通过制度设计与内部透明机制,为小股东权益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03 < 圆桌论坛 >



在圆桌论坛环节,围绕“小股东举报大股东挪用款项的典型路径及争议问题”,与会专家展开深度对话。该环节由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杨大康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胡改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周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赵颖,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浙江省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晓辉参与研讨。
与会嘉宾围绕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区分标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刑事控告与民事救济的协同路径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深入对话。商法学专家强调,在法秩序统一理念下,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以民商事责任的判断为基础,注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刑法实务专家则结合办案经验,分析了刑事控告的实践难点与策略选择,指出证据收集与线索梳理是成功启动刑事程序的关键。通过跨界对话,与会专家达成了“综合运用法律武器,在维权同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的共识,为小股东权利救济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路指引。
本次研讨会以“刑商协同”为切入点,聚焦股东权利救济的前沿问题,为推动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法治化、系统化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加强刑事与商事法律的协同适用,对构建更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