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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最高法首次明确“备位诉讼”:打官司不用来回跑,一个案子把事全解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以其对“备位诉讼”制度的明确适用与推广,引发了法律实务界与公众的广泛关注。这起看似普通的服务合同纠纷,之所以被最高法点名、成为全国标杆,是因为它第一次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正式确立并推广一个对老百姓、对律师、对法官都极其重要的制度——“备位诉讼”。此举并非创设新法,而是对既有诉讼制度功能的深刻阐释与积极激活,旨在根治“因诉请不当导致程序空转”的司法痼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视角,解析备位诉讼的制度内涵、法律依据、适用场景及实践要点。

一、 何谓“备位诉讼”?——程序法上的“双保险”设计

备位诉讼,亦称预备合并之诉,其核心法律内涵在于: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一个主位诉讼请求,并附以一个备位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在主位请求不被法院支持时,请求法院对备位请求进行审理。二者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位关系,而非并列选择关系。

简单理解就是:

“先提一个主要请求,如果法院不支持,就自动退而求其次,支持第二个备选请求。”不用撤诉、不用重新起诉、不用再交一次诉讼费、不用再等几个月开庭。一个案子,一次性把所有可能的结果都覆盖掉。

打个比方:

你去维权,心里有两种担心:

1. 我希望合同无效,退钱+赔偿;

2. 但万一法院认为合同有效,我至少也要拿回损失、要违约金。

以前的做法:只提“合同无效”,如果法院认定有效,直接“驳回起诉”;你不服,只能再重新起诉“违约赔偿”,程序空转,折腾半年一年。

现在有了备位诉讼:

1.“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
2.“备位请求”: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则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审理后,哪个成立就支持哪个,“一案了结,绝不拖泥带水”。

备位诉讼的法律本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和诉讼效率原则的衡平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条件。传统实践中,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或法律认知所限,常仅提出单一、绝对化的诉请(如“确认合同无效”)。一旦法院经审理对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符(如认定合同有效),则当事人该项诉请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面临全部被驳回的风险,不得不另行起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与当事人诉累的叠加。

而备位诉讼的引入,允许当事人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法律评价结果预先设计救济路径。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可主张:主位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备位请求为“若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则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这实质上是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覆盖了因法院对合同效力这一核心前提作出不同认定而可能引发的全部实体争议。

二、 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撑:并非无法可依,而是理念革新

(一)最高法为什么要专门推“备位诉讼”?

在这个典型案例之前,很多人、很多法院对备位诉讼是“不敢用、不会用、不让用”。

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困境:

1.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不知道该提出哪种请求;

2.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有效还是无效、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事先难以百分百确定;

3.一旦诉请选错,直接败诉,还要另案再诉,造成“程序空转”;

4.案子结了,事没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大打折扣。

最高法这次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

1.鼓励法院大胆用:遇到效力不明、请求可选的案件,法院要“主动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备位请求,不要坐视当事人败诉后再折腾;

2.鼓励当事人大胆提:不要怕“请求多”,只要逻辑通顺、目的正当,就是合法高效的维权方式;

3.核心目标:减少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正如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强调:法院主动告知备位诉讼,不是替代当事人打官司,而是“用专业指引弥补诉讼能力差距”,避免因为不懂程序、选错路子,导致合法权益“漏项”。

(二)备位诉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备坚实的程序法基础

虽然《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使用“备位诉讼”一词,但其精神与多项程序规则高度契合。

首先,诉的合并制度为其提供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备位诉讼中主位与备位请求,基于同一事实与法律关系,具有天然的合并审理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反诉合并审理的规定中体现的“基于相同事实”应合并审理的原则,亦可类推适用于原告提出的、基于同一事实的备位请求。

其次,法院的释明义务是其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保障。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不了解或不敢运用此制度。此时,人民法院应积极履行诉讼指导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要求,当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应将其作为焦点审理,并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更进一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明确强调了法院在合同效力争议等案件中,为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导致裁判不公,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旨在“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最高法在本案中强调法院应“主动释明”,正是对此项司法理念与责任的强力重申,旨在用专业指引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避免合法权益因程序选择失误而“漏项”。

最后,实体法上的责任衔接是其正当性的根源。以最为常见的合同效力争议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与过错赔偿责任。而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则由合同相关条款及违约责任一般规定调整。无论是合同无效的返还赔偿,还是合同有效的违约赔偿,其最终目的均是填补守约方因对方行为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同一缔约和履约事实,提出针对不同法律状态(无效/有效)的救济请求,在实体法上具有同源性和逻辑连贯性。

三、 备位诉讼,到底能帮普通人省多少事?

我们用最高法这个真实案例,直观对比:

(一)没有备位诉讼的结局

这就是典型的“程序空转”。

(二)用上备位诉讼的结局

1.法院发现合同效力存在两种可能,主动释明可以加一个备位请求。

 

(1)原告调整诉请:

①主位:合同无效,退钱+赔偿;

②备位:若合同有效,则赔偿违约损失;

(2)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直接支持备位请求”,判决赔偿2600余元;产生良好审判结果:“一案终审,不用再诉,当场解决纠纷。”

2.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少跑一趟法院,少等一次判决,少生一肚子气,就是最大的公正。”

四、核心适用场景: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解纷

备位诉讼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其生命力恰恰体现在法律关系或事实状态存在“非此即彼”不确定性的纠纷中。除前述合同效力争议外,典型场景还包括:

1.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之争:

主位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备位请求在合同不予解除时,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2.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之备位:

主位请求为返还原物(物权请求权);备位请求为在原物不能返还时,折价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二者均基于物权遭受侵害的同一事实。

3.责任主体的选择性主张:

在公司人格否认或连带责任纠纷中,主位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责任;备位请求在公司财产不足等特定情况下,判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其基础事实是同一损害后果与关联主体的行为。

这些场景的共同特征是:案件核心争点(如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解除、物权状态、责任主体是否混同)存在两种或多种可能的司法认定,而每种认定将导向不同的实体法律后果。备位诉讼允许当事人将所有这些可能的结果及对应的请求,预先、有序地呈递法庭,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择一支持,从而“一揽子”解决潜在争议。

五、不可逾越的边界:警惕滥用与“法律关系混同”

最高法在推广备位诉讼的同时,也通过案例划定了清晰的适用红线。备位诉讼的核心前提是“基于同一事实”。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所依据的基础生活事实应具有同一性,只是在该事实的法律评价或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递进或替代关系。

实践中典型的错误做法是,将基于完全不同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请求强行“捆绑”为主备位关系。例如,在“胡某妮、范某凤”案所附的“重要提醒”中提及:原告主位请求主张民间借贷返还本金,备位请求主张若不构成借贷则按不当得利返还。此种结构很可能不被支持。原因在于:

1.法律基础事实不同: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核心是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前者强调“合意”,后者强调“无因”。当事人若在庭审中既主张存在借贷合意,又为备位而主张“无法律根据”,其陈述本身可能产生矛盾,影响法庭对其事实主张可信度的判断。

2.举证责任与要件不同:

二者构成要件迥异,若允许随意备位,可能导致当事人规避各自的举证责任,扰乱法庭的审理焦点。

3.可能违背诚信原则:

这种将两个在事实主张上可能互斥的请求权随意组合的方式,可能被视为诉讼投机,而非旨在一次性解决基于同一事实的争议。

因此,合法的备位诉讼应是“同案、同事实、不同法律后果选择”;而被禁止的滥用则是“异案、异事实、异法律关系的随意拼接”。法官在审查时,必须严格判断两个请求是否真正立足于同一核心事实,防止备位诉讼制度成为“请求权垃圾桶”,损害诉讼的严肃性与效率。

六、 给诉讼各方的实践启示

1.对当事人与代理律师:

转变诉讼策略思维。在案件论证阶段,即应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风险点(如效力、定性、因果关系)进行充分评估,识别可能出现的不同裁判走向。起草起诉状或代理词时,敢于并善于设计主、备位请求的诉讼结构。这不仅是技巧,更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专业水准的必然要求。同时,应清晰、有条理地向法庭陈述主备位请求之间的逻辑关系与事实同一性基础。

2.对人民法院:

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应超越被动裁判者的角色,在庭审中发现案件存在法律定性上的重大分歧可能,且当事人因能力所限未能涵盖全部合理诉请时,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履行释明义务,提示当事人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这并非代当事人行使诉权,而是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引导诉讼更高效、更实质性地进行,从根本上减少衍生案件,实现“案结事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

结语

最高法以典型案例形式明确并推广“备位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走向更加精细化、人性化和高效化的重要标志。它要求法律从业者具备更前瞻的案情预判能力和更精巧的诉讼程序设计能力,也要求司法机关承担起更积极的诉讼引导职责。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不仅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感受到效率与便捷,真正实现“打一个官司,把事全解决”的诉讼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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