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观察 | 当旧章落幕:新增值税法对电商行业的六大影响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正式立法,这不仅是法律层级的提升,更是征管逻辑的深刻变革。与此同时,2025年落地的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规持续发力,共同推动电商行业进入合规监管更严密、税收透明度更高的新阶段。本文旨在选取新法变动中与电商行业关联度较高的部分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需要说明的是,截至本文撰写时,相关配套公告及解释性文件仍在陆续出台中,政策理解与执行口径尚待逐步明确。本文仅作行业交流与参考之用。
一、调整一般纳税人生效规则,堵塞“隐匿收入”漏洞
【法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影响】
新规下,一般纳税人生效采用实质生效主义,稽查查补的销售额追溯调整至纳税义务对应所属期。这是对电商行业“低成本违规”的重大打击。过去,许多中小电商隐匿收入被查后,即便累计销售额破千万,税务机关往往也只能按3%或1%的征收率补税。新规实施后,一旦查补收入导致年销售额破500万元,企业将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意味着被查补的收入将直接跳过征收率,电商销售货物按13%补缴增值税。
同时,国税总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2026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给了电商企业一个缓冲期。
【建议】
电商企业应立即进行收入合规性自查,摒弃原有的隐匿收入、拆分收入等不合规的做法;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预估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选择能开具发票的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避免被追溯还原为一般纳税人后却没有相应的进项发票可供抵扣。
二、精简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回归业务商业实质
【法条】
《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影响】
新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为“视同应税交易”,将原先散落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从原来的11项减少为3项,直接去掉了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委托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等视同销售场景。这意味着,2026年后电商行业中的“真代销”模式将更为顺畅。但是如果只是披着“代销”的外衣,仅仅通过空分系统、拆解主体等方式来进行包装,在新法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背景下,此类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合规风险较以往更高。
【建议】
采用代销/代运营模式的电商,应重点梳理业务实质,完善合同签订、货物流向、发票开具、资金往来、款项结算等证据链条,确保符合代销性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三、简易计税征收率由5%降至3%,不动产租赁成本降低
【法条】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影响】
《增值税法》明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且没有兜底条款。相较于旧规下,符合条件的不动产销售或者经营租赁等部分应税行为可适用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大幅下降。
电商企业通常涉及大量的仓库租赁、办公楼租赁,新规后,在简易计税方式下,其征收率或由 5%下降至3%。理论上,承租的电商企业具备了与房东协商降低租金的议价空间。
【建议】
电商企业应该及时审查并调整租赁合同,根据征收率下调情况重新沟通租金条款。
四、新增自然人应税交易扣缴义务,破解“无票支出”难题
【法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影响】
根据原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一般应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不单会导致税源流失、监控困难,也会加大支付方企业从自然人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难度,导致相关支出无法抵扣进项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在电商行业中,电商企业常常面临无法取得主播、达人的佣金发票而无法入账的困境。新法实施后,若主播、达人的带货行为属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那么作为支付方的电商企业虽然可能面临代扣增值税的新的合规压力,但亦有可能因此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甚至增值税进项抵扣。
【建议】
电商企业及MCN机构应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政策并关注劳务费“反向代开发票”的操作要求,依法依规完成相应义务。
五、强化跨境出口申报时限,逾期未报将“视同内销”
【法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
《实施条例》明确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对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申报设定了36个月的最晚申报期限,正式的《实施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具体期限,仍有待后续文件明确。对于跨境电商来说,特别是海外仓业务模式,容易因为销售周期过长、收汇不及时导致错过申报时限,不仅进项无法退还,还需按内销税率补税。
同时,《实施条例》授权税务机关在出口税收征管中收集企业管理及经营信息,以防“买单出口”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暨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和海关的信息共享也在增值税实施条例层面上得到了保障,跨境卖家的每一单货物的合法性都在监管视野内。
【建议】
跨境商家应当提前评估在时限内申请退免税的可能性,对于海外仓等长周期业务,应提前做好学习、了解和掌握,确保出口退税应享尽享。
六、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强化“合理商业目的”监管
【法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影响】
《实施条例》首次在增值税领域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授权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安排进行调整。在电商行业中,以往常见的通过频繁更换经营主体、人为拆分销售额以规避一般纳税人身份等做法,将面临直接冲击。税务机关可依据本条款,将相关交易按照实质进行合并处理,这连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调整,将显著增加电商企业的合规风险。
【建议】
电商企业应系统审视自身架构与交易模式的商业实质,确保安排皆建立在真实的业务需求之上,同时保留好商业决策与业务链条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安排与交易的合理性。
除以上分析外,新法中的多项调整均可能对电商企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价外费用的取消对电商平台补贴税务问题的影响,无偿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对电商促销方案的影响等等。制度的落地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衔接过程。鉴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刚刚施行,诸多配套公告、操作细则正在陆续出台中,具体的理解与执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应密切关注,及时调整,确保在合规框架下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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