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标准必要专利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纠纷案件代理思考

前言
在技术迭代与市场竞争深度融合的当下,标准必要专利(SEP)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合理运用能够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技术推广应用,但当专利权人借助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或引导性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不仅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阻碍行业技术创新。但同样的,在目前标准定义复杂且多样的现状下,如果以标准必要专利来定义相关市场,从而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会与反垄断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本意相偏差。本文仅结合作者实务办理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下的反垄断案件,浅谈标准必要专利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逻辑与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本案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下的反垄断案件。因此在开始之前,还是需要明确了解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这里其实包含了二项条件,首先是承载了该项专利技术的载体必须是一项标准,其次是按照此标准实施,则必然会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针对第一项条件,由于在实务中,存在技术内容的载体并非以明确的“标准”形式公示,也未经过常规“标准”的立项制定和发布等程序的情况,因此在定义某一项技术图集、技术规范、技术指引是否属于标准时,不仅应当充分参考同类型技术内容在行业的存在形式,综合技术内容的编制形式、使用目的、制定部门、审批部门等在内的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还应当考虑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五项明确标准范围之内。
二、标准必要专利下相关市场认定的不同逻辑与分歧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情况下,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即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个重要且基础的前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关于地域范围比较容易理解,在较多的实务案例中也多有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时,在实务中却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且不同逻辑下界定的市场可能截然不同。其中一种实务中的裁判逻辑是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五条中相关规定,即“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根据该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本身作为一项技术服务,相关技术市场为相关技术的许可市场,而当存在某项标准已被确定为项目实施必要内容时,就行业经营者而言,在必须按照项目要求实施而又无其他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此时的相关技术市场为该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许可市场,而应用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为相关产品市场。
相对于上述观点,另一种分析逻辑则聚焦到需求替代假设和供给替代假设中来,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1。而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2。由此,在标准必要专利下,分析技术市场时,应当从不同标准之间、不同标准必要专利之间、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之间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之间等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因为笔者认为在分析标准必要专利下的相关市场时,如果忽略分析标准适用的背景和前提,将分析的起点定义为在使用该标准之后,显然容易导致对相关市场范围的缩小,导致市场界定的不准确。上述的逻辑的差异可以概括理解为如果一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且不具有其他替代性的强制标准的情况下,两种分析逻辑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但是当一项标准并非必须执行,且存在其他标准或者非标准的替代方案时,显然在需求前置下的替代分析来界定相关市场将更符合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的本意。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简要说明,假设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具有十几种不同替代技术方案,而其中一种为一项标准必要专利,如果简单地以目前产品生产采用的该标准必要专利,即将相关市场认定为该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许可市场,从而认定专利权人在该许可市场具有100%的份额而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在反垄断测试中,如果该技术方案的成本上升,产品生产商显然存在基于成本而选择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能。
三、标准必要专利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类型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质上是专利权人超越合法权利行使边界,利用标准的市场影响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法律规定,常见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未履行披露义务并事后主张权利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应当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的相关专利信息,这是维护标准制定公平性与透明度的基本要求。若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阶段未充分披露专利信息,待标准实施后再向标准使用者主张专利权并索取高额许可费,实质上是利用标准的市场约束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二是索取不合理的许可费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既要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许可费过高对市场竞争产生抑制作用。若专利权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索取远超专利实际价值的许可费,或对不同被许可人实行歧视性许可条件,将导致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大幅增加,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是实施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部分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或缺性,强制被许可人购买其非专利产品或接受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将市场支配地位从专利领域延伸至其他相关市场,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
四、结语
标准必要专利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一个识别载体、界定市场、甄别行为的系统性过程。不仅需要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定边界,避免非标准的技术载体被不当纳入规制范围;也要遵循“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下的相关市场界定逻辑,确保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客观性;更要精准识别未履行披露义务、索取不合理许可费、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具体的滥用行为,始终围绕反垄断法 “排除、限制竞争” 的核心本意。在标准必要专利日益成为展现企业强劲技术竞争力的“名片”的潮流下,围绕其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更应成为其追逐市场地位道路上的必修课。
注释: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五条。 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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